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有什么區別(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有什么區別呢)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區別
定義和犯罪行為、犯罪動機和目的等區別。
1、定義和犯罪行為區別:拐賣兒童罪是指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兒童從合法監護人的控制下帶走或轉移的犯罪行為。拐騙兒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欺騙、誘騙等手段使兒童離開合法監護人的犯罪行為。
2、犯罪動機和目的區別:拐賣兒童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獲利。犯罪分子通過賣兒童獲取金錢或其他非法利益,或者將兒童用于非法活動。拐騙兒童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或誘騙兒童離開合法監護人,獲得財產或其他非法利益。
拐賣兒童與拐騙兒童有什么區別
我支持
拐騙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如果拐騙后進行出賣,則性質就應定為拐賣。拐賣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勒索錢財,則應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綁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4月7日)下午2時30分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之子孫卓被拐案符建濤被拐案將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拐走孫卓和符建濤的人販子吳某龍將出庭受審。
從2007年12月7日孫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濤被拐至一審開庭本案的犯罪行為給兩個家庭帶來的傷害均已超過15年 孫海洋對量刑建議表示 難以接受 檢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議書顯示:被告吳某龍涉嫌拐騙兒童罪,拐騙兩個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吳某光涉嫌窩藏、包庇罪,系累犯,建議對其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對此受害人孫卓的父親孫海洋和被拐孩子家長群體均多次公開發聲稱“難以接受。”孫海洋向記者表示,如果按照這個量刑建議判決,他將提起上訴。吳某龍案將會是一個“樣板”,他會追究到底,不會諒解人販子。同時,他也希望推動拐賣兒童“買賣同罪”。孫海洋代理姚克楓律師向記者表示,據他判斷,本案不會當庭宣判。
不接受嫌犯道歉 4月6日下午,孫卓的姐姐也在開庭前一天,同父親一起面對了諸多媒體的采訪。她曾寫下《回家:14年又57天》一書,記錄了“人販子”給這個家庭帶來的14年傷害。孫卓的姐姐孫悅向記者表示,4月7日的庭審,只有父親一人參加,“他習慣了一個人去扛下這些事,不想讓其他家人卷入。但我今天還是想和他一起來發聲,這不僅僅是支持他,也是去支持很多沒有尋到孩子的尋親人。”,同時,孫悅還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孫海洋表示,從案發至今,嫌犯和嫌犯親屬均未和他聯系表達歉意。4月7日,他在庭審上也不會接受嫌犯的道歉。
不論拐騙或者是拐賣,給當事人,給兩個家庭帶來了不可恢復的傷害,造成的痛苦是一樣的,性質一樣惡劣,就應該同樣的處罰!必須嚴懲!
拐騙兒童與拐賣兒童的區別在哪里?
拐騙罪是指利用欺騙、詐騙、綁架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變更他人姓名、財產狀況、聯系方式等行為。拐騙罪是侵犯人權罪之一,適用于對成人、兒童以及其他人的傷害和剝奪其自由的行為。
而拐賣兒童罪是指以非法剝奪兒童的生存權利為目的,將兒童賣往他鄉他鄉或者其他人手中的行為。拐賣兒童罪屬于侵犯財產罪之一,適用于對兒童的人身傷害和剝奪其生存權利的行為。
雖然拐騙罪和拐賣兒童罪都涉及非法剝奪他人自由和生存權利的行為,但其犯罪對象、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等不同,其法律適用和處罰也不同。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拐騙兒童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拐賣兒童罪。但是,如果拐騙兒童只是為了尋求某種目的,例如迫使受害人就范或者是為了尋找兒童本身的目的,那么可能被認定為拐騙罪。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和認定。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是什么?
1、拐騙兒童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比較輕。2、拐賣兒童罪,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量刑更重。這兩個罪的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拐賣罪,一般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性質惡劣,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拐騙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到孫海洋這個案子,警方沒有查到人販子吳某龍存在拐賣的罪行,所以,檢方只能按照拐騙罪量刑,而根據法律規定,最多只能判五年。和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相比,人販子作惡的代價太輕了,所以說,拐騙罪這個罪名不是在保護被拐孩子,而是在保護人販子,應該取消拐騙罪,把拐騙罪和拐賣罪合并為拐帶罪,只要拐帶,不管是否買賣,都應該量刑十年以上才對!?對于尋子家庭來說,拐騙罪跟騙賣罪有什么區別,對于一個丟失孩子的家庭,受傷害的程度是百分百的,但法律上的騙跟賣卻是天壤之別,騙是最高量型5年,賣是最低5年,最高可判處死刑;而孫卓被拐案,有可能會以騙來定罪,因為時間太久,沒有找到吳飛龍賣孩子的證據,而且他一直不承認收了買家的錢。如果說給吳飛龍量型5年,不要說孫海洋不同意,尋子家庭不同意,連我們這些千千萬萬的老百姓都不同意,這樣的法律怎么能震懾住人販子,每個拐賣小孩的人販子被抓到了,都可以說只是騙來送人或自己養,不承認有經濟上的互動,法律上的漏洞給這些人販子轉了空,讓他們肆無忌憚的活動,偷了別人家的小孩,卻可以安然無恙的生活,所以呼吁騙跟賣同罪,買賣同罪!你們支持嗎?@花情懷完全贊同!不管是拐騙還是拐賣,對原生家庭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只要把孩子拐走的那一刻,對原生家庭的傷害就已經造成,拐賣拐騙應該一樣定罪~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區別
法律主觀: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是:量刑不同,拐賣兒童罪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拐騙兒童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觀行為不同,拐賣兒童罪有出賣行為,而拐騙兒童罪沒有;侵害的客體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臺法權益,而拐賣兒童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兒童拐騙和拐賣有什么區別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拐騙罪和拐賣兒童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它們的構成要件、量刑標準、追訴期限等都有所區別。
拐騙罪是指以欺騙、利誘或其他方法,誘騙他人離開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使其受到侵害或者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拐騙罪的主要特征是誘騙手段和侵害目的。 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拐騙罪的追訴期限是五年。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誘拐、綁架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兒童,并以交付財物為條件將其交付給他人的行為。 拐賣兒童罪的主要特征是出賣目的和交付財物條件。 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拐賣兒童罪沒有追訴期限。
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拐賣兒童罪比拐騙罪更加嚴厲和嚴格,反映了國家對保護兒童權益和打擊人口販賣的高度重視和決心。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賣兒童罪可能會有一些正面和負面的影響。
正面的影響可能是:
可以提高對拐賣兒童犯罪的震懾力和懲戒力,使人販子無所遁形,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 可以體現對被拐兒童及其家庭受害程度和傷害性質的充分認識和尊重,使他們得到更多的同情和支持。
- 可以促進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的完善和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人權和法治。
負面的影響可能是:
可能會增加司法的難度和復雜度,因為要證明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需要有出賣目的和交付財物條件的證據,而這些證據往往不容易獲取或者被人販子銷毀。
可能會引起一些法律上的爭議和分歧,因為拐騙罪和拐賣兒童罪之間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確,有些情況下可能難以判斷是誘騙還是出賣,或者是否存在交付財物的條件。
可能會影響一些特殊情況下的人道主義和社會公益,比如一些無法生育或者貧困的家庭,可能會通過非法渠道收養或者領養一些被拐兒童,而這些家庭可能并沒有惡意或者利益動機,而是出于愛心或者同情。
如果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賣兒童罪,這些家庭可能會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和社會壓力。
拐賣兒童和拐騙兒童的區別是什么
一、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怎么區分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后,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系,并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拐騙兒童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于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二、拐賣兒童罪怎么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采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脫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奸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在區分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的時候,要特別注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出賣兒童的目的,若是拐騙兒童主要是為了販賣從中獲利的話,這樣的行為一般是按照拐賣兒童罪來定罪處罰,就不宜認定為拐騙兒童罪。而在認定成立拐賣兒童罪的時候,結合不同的犯罪情節,此時給予行為人的處罰也存在差異,只能說犯此罪最重判處死刑,而不是一律處死刑。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有什么區別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別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不同: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
2、犯罪對象不同: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拐騙兒童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身權利中人身受買賣的權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綜上所述,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的區別在客體要件不、犯罪對象不同、犯罪目的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騙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別在哪里?
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都是我國刑法中針對拐賣、綁架、誘騙、販賣等涉及兒童的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拐騙罪更加廣泛,不僅包括兒童,還包括成年人,而拐帶兒童罪則更加專注于對兒童的保護。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的適用范圍、罪名的具體內容、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證據的要求等多個方面,需要進行全面的研究和評估。
首先,應當考慮到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的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不完全相同。拐騙罪主要是為了打擊綁架、拐賣等行為,而拐帶兒童罪主要是為了保護兒童的權益。如果將這兩個罪名統一起來,可能會使兒童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這些罪名的適用范圍可能會變得模糊。
其次,應當考慮到證據的要求和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拐騙罪和拐帶兒童罪在證據要求和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上也有一定的不同。拐騙罪的認定需要證明被害人被誘騙或欺騙,而拐帶兒童罪的認定則需要證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如果將這兩個罪名統一起來,可能會使證據的要求和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變得模糊,從而影響司法公正。
因此,我不支持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我們應當充分考慮到兒童特有權益的保障和司法的公正,以更有效地打擊拐賣兒童等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