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主觀:
關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一直認為,凡是以放火等 危害公共安全 的方法故意殺人的,不能認定為 故意殺人罪 ,只能認定為放火等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事實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時,其行為不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可謂 想象競合犯 ;而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從法定刑上看,故意殺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才符合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如果將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殺人的案件認定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嚴重后果時,會導致罪刑不協調。反之,將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故意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適應。將故意以危險方法殺人的案件認定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不利于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等罪的區別。反之,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則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難。此外,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還有利于處理刑法第17條第2款在適用中遇到的問題,有利于統一對 結果加重犯 的認識與處理,有利于將來削減死刑條款。故意殺人罪其性質惡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他人生命威脅,同時對于社會的和諧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想要對故意殺人無罪進行辯護,首先需要對案件進行合理的了解,同時從事實、法律上面作出辯護理由,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等等。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傷害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
1、依照本條和本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于: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行為;
2、而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害他人,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故意殺人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故意傷害罪的判定標準:
1、構成本罪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犯本罪致被害人重傷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本罪致被害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被害人重傷殘疾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徒刑或死刑。
綜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殺人罪
法律主觀:
我們知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首先,從性質上來說,成立“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為,必須在客觀上具有導致多數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能性。這樣的限定既是立足于本罪的法定刑得出的判斷,也是考慮國民一般觀念的結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危險犯,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作為侵害犯,其法定刑也不過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本罪危險犯的成立只需具備相應的具體危險即可,兩相對照,便可斷定本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在性質上至少應具有導致他人重傷的可能性。從刑法相關條文(如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表述中也可發現,立法者往往將放火、爆炸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相提并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與放火罪、爆炸罪規定在同一法條,且適用相同的法定刑,則從邏輯上可以推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位列同一等級,屬于刑法中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類型。基于此,在認定“其他危險方法”時,理應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作為參考的標尺,從行為是否具有廣泛的殺傷性的角度進行判斷。這樣的界定也符合國民的一般觀念。放火罪、爆炸罪均作為引發國民重大恐慌與不安的犯罪而存在,作為與之處于同一等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所謂的“其他危險方法”,自然也必須具有引發國民的重大恐慌與不安的性質才行。而除非行為本身具有在客觀上導致多數人死亡或重傷的現實可能性,否則,無論如何難以認為行為具有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犯罪相同的驚恐性。
其次,從程度上而言,成立“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導致多數人重傷或者死亡結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與高度蓋然性。這是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行為進行同類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所謂的直接性,是指危害結果乃是由相關行為所直接導致,而不是介入其他因素的結果。所謂的迅速蔓延性,是指危險現實化的進程非常短暫與迅捷,行為所蘊含的危險一旦現實化便會迅速蔓延和不可控制,致使局面變得難以收拾。所謂的高度蓋然性,是指行為所蘊含的內在危險在一般情況下會合乎規律地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也即,此類行為不僅在客觀上危及多數人的生命或重大健康,而且從一般生活經驗的角度來看,相關危險的現實化不是小概率事件,而是具有高度蓋然的現實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對“其他危險方法”的把握,務必要注意其與放火等罪的實行行為的同質性與等價性。一般說來,在有多數人出入的場所私拉電網,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駛,或者駕駛人員與人打鬧而任機動車處于失控狀態等行為,均屬于與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危險方法。駕駛機動車向人群沖撞與開槍向人群掃射,也能構成“其他危險方法”,不過,由于此類行為同時也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故意殺人罪是更為嚴重的犯罪,根據想象競合的原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114條和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財物。所謂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為侵害的犯罪對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結果事先無確定性,行為人對此既無法預料也難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質特性。 這里的不特定應當從三方面理解: (1)犯罪對象的不確定性,即犯罪行為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少數特定的人或某項特定的財產,而是犯罪對象的目標和范圍不確定。 (2)犯罪對象雖然確定,但危害結果的不確定性,即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是確定的,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范圍的大小、數量的多少以及嚴重程度都具有不確定性。 (3)犯罪對象和危害結果都是確定的,由于犯罪對象的范圍大、數量多、后果嚴重,某些情況下也視為具有不確定性。 可見,對本罪不特定性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并不是簡單地局限于犯罪對象是否確定,關鍵在于犯罪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反映了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本質特征。只要其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就具備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客體條件。 本罪雖然是復雜客體,在實踐中可能只侵害人身權,也可能只侵害財產權,還可能既侵害人身權又侵害財產權。 2、客觀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如何確定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標準是本罪認定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形成共識的做法是從以下方面把握: 一是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自然不包括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方法。 二是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性質具有同質性和危險性程度具有相當性的危險方法。這里的“相當”就是明顯接近于、等于甚至大于。現實中危險方法有很多,有的危險方法社會危害性很大,有的危險方法社會危害性相對要小些,有的方法雖然具有危險性但并不具有危害性。本罪是重罪,入本罪的標準宜嚴不宜寬,至少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具有90%以上的吻合度。 三是其他危險方法會直接給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權造成足以侵害的危險,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該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與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是因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這個年齡段的行為人完全有能力也易于實施放火、爆炸、投毒一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實踐中這個年齡段的行為人實施這類犯罪的現象也不鮮見,完全有必要用立法確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對實施的放火、爆炸、投毒行為負刑事責任。然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從其智力能力和技能能力看,要實施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一定的難度,在實踐中這個年齡段實施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也實為罕見,對此也就沒有規定這個年齡段負刑事責任的必要性。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過失不構成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出于仇視社會、報復泄憤、陷害他人、制造恐怖氣氛等等,但犯罪動機、犯罪目的都不是本罪成立的要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為什么幼兒園砍殺事件是故意殺人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區別在是看其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即看是針對特定的人和財物,還是公共的安全。
幼兒園砍殺事件針對的是特定的人即幼兒,而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決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作任意擴張解釋。
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故意殺人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區別是: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含義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安全;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著行為具有公共危險,因此,這些犯罪被稱為公共危險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
2、故意傷害罪是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他人的身體不包括假肢、假發與假牙,但是已經成為身體組成部分的人工骨、鑲入的牙齒,也是身體的一部分。毀壞尸體的行為,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基于同樣的理由,傷害胎兒身體的,也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殺人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與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區別
首先從學理上故意殺人罪屬于刑法中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一類,這一類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并列的。而在刑法中沒有所謂的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我想你也許說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兩罪的區分在四個犯罪構成上
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無區別)
主觀方面故意(無區別)
客體 故意殺人罪侵害的是自然人身體的生命權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客觀方面 故意殺人罪的手段僅僅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命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手段針對大多數人的安全而且手段不能是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手段。
比如:一個人為了殺死自己的女友。想出了在女友下班途中用汽車沖撞的方式殺死女友的方法。這時區分點出現
故意殺人罪(路上只有女友一個人而沖撞女友)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女友在逛街 街上很多人而沖撞)
此外,在定罪量刑上雙方基本沒有什么區別。兩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10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請參閱《刑法》第114、115條及232條和《刑法修正案(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與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區別
首先從學理上故意殺人罪屬于刑法中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一類,這一類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并列的。而在刑法中沒有所謂的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我想你也許說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兩罪的區分在四個犯罪構成上
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無區別)
主觀方面故意(無區別)
客體
故意殺人罪侵害的是自然人身體的生命權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客觀方面
故意殺人罪的手段僅僅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命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手段針對大多數人的安全而且手段不能是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手段。
比如:一個人為了殺死自己的女友。想出了在女友下班途中用汽車沖撞的方式殺死女友的方法。這時區分點出現
故意殺人罪(路上只有女友一個人而沖撞女友)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女友在逛街
街上很多人而沖撞)
此外,在定罪量刑上雙方基本沒有什么區別。兩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10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體請參閱《刑法》第114、115條及232條和《刑法修正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