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強迫交易罪四個構成要件,強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嗎
強迫交易罪會查封財產嗎
法律分析:會的。如果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后,可以根據案情采取措施。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也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對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可以搜查,游遲也可以扣押相關物品,也可以查封、凍結財產及銀行賬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豎桐強迫他人轉讓余磨坦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是怎樣定罪的
法律分析:強迫交易罪的認定應符合其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仔冊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汪高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念陵宏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司法解釋2022
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強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如下: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
5、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包括:
1、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毀慧致使他人遭受了2千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進行了3次以上強迫交易行為,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他人購買5千元以上的偽劣商品,或非法獲利1千元以上的等。
強迫交易罪四個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衫隱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之間并非構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關系,“情節特別嚴重”應為“情節嚴重”的升級。鑒于此,在認定該罪中“情節特別嚴重”時應重點把握行為人強迫他人交易的強迫手段、強迫交易的次數或者人數以及強迫交易的價格等因素或余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強迫交易罪的認定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商品交悉旁易市場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配陸知;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為故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培消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條
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強迫交易罪最新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陵拿穗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尺卜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所渭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敏弊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里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里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強迫交易罪能取保嗎
法律分析:強迫交易罪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若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繳納完一定數額的保證金或者是提出了相應的保證人之后,保證自己能夠隨傳隨到的情況之下,司法機關對其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不針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滿足了特定的條件才能進行取保候審。強迫交易罪情節較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犯罪人進行拘役。情節嚴重的最高處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進行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害性,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所以行為人觸犯了強迫交易罪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仔冊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汪高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念陵宏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迫交易罪歷經兩次立法。
(一)1997年《刑法》修訂設立強迫交易罪
1997年《刑法》廢除投機倒把罪,設立了強迫交易罪,將強迫交易行為設定為以下兩類:強買強賣商品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即:“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強迫交易”的類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強迫交易的另外三種類型: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并增設了第二檔法定刑,形成了現行刑法第226條的規定。
(一)犯罪客體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二)犯罪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226條的規定,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
1.暴力、威脅手段
成立本罪必須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采取其他手段的行為不成立本罪。當然,由于本罪的法定刑較低,暴力、威脅手段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根據2018年1月16日毀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的,屬于本罪中的“威脅”。
2.強迫交易行為
強迫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五種:
(1)強買強賣商品。這是指強迫他人購買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商品,或者強迫他人銷售商品給行為人或第三者。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這包括強迫他人為行為人或第三者提供服務,以及強迫他人接棚余轎受行為人或第三者提供的服務。但這里的服務并不是指任何服務,而是僅指商業服務。
(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這是指在他人沒有意愿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強迫他人參與投標、拍賣,或者在他人有意愿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強迫他人退出投標、拍賣。其中的“退出”并不限于在他人已經投標后撤回標書,或者已經登記參與拍賣后退出,在他人有愿意參與投標、拍賣的情況下,以暴力、脅迫手段不準他人參與投標、拍賣的,也成立本罪。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這是指強迫他人將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轉讓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或者強迫他人收購行為人或第三者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在強迫他人將公司股份轉讓給自己但未得逞后,通過依靠股東會決議等將他人股份轉移在自己或第三者名下的,應當視行為性質認定為盜竊罪或者詐騙罪。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這是指在他人沒有意愿參與特定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強迫他人參與特定的經營活動,或者在他人有意愿參與特定的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這里的“特定的經營活動”,并不是指特許的經營活動,而是指他人沒有意愿參與、已有意愿參與或者正在參與的經營活動。
3.情節嚴重
成立本罪還需要情節嚴重。根據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5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鏈肆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的;(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千元以上的;(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由此可知,滿足這些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三)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強迫交易的危害后果,并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無法構成本罪。
強迫交易罪的認定
法律主觀: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具備以下要件,即可認定為強迫交易罪: 1、客體要件: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有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還有商品交易市場秩序; 2、客觀方面:強迫交易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強迫交易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強迫交易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律客觀:
強迫交易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并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致于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2、多次強迫父易的;3、社會影響惡劣的;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后果的;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強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條件的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空消帶這種交易存在,行橋姿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盡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系,但是不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理由主要在于,強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斗蘆法定刑期是較低的,可見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并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牽連犯他罪而以強迫交易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消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罪并罰處理。
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念陵宏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商品交易市場秩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仔冊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汪高特定的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