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從犯如何認定(盜竊罪從犯認定標準最新)
盜竊案從犯的判刑標準
盜竊案從犯是幫助實施盜竊行為的罪犯,根據其具體行為情況,判決標準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從犯幫助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判處拘役或管制,幫助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判處有期徒刑。
盜竊案從犯是指在盜竊行為中給予組織、資金、工具、交通等方面的幫助,但自身未直接實施盜竊行為的罪犯。針對從犯的行為情況,判決標準會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從犯幫助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按照刑法規定可以判處拘役或管制。而如果從犯幫助盜竊金額在1000元以上,就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此外,如果從犯是盜竊案中的主犯或者骨干成員,且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判決可能會更加嚴厲。需要注意的是,從犯只有在實施罪行時給予幫助才能被定罪。如果是事后提供幫助或者誘騙等被動行為,就不會被視為從犯。
如果從犯自己并不知道是在幫助盜竊行為呢?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有明知或應知自己所幫助的是盜竊行為,才能被認定為盜竊案從犯。如果從犯在幫助他人實施行為時并不知情,那么他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盜竊案從犯是在盜竊行為中給予幫助但未直接實施盜竊的罪犯。根據其行為情況,判決標準會有所不同,一般在幫助盜竊金額高低方面作出區分。從犯只有在實施罪行時給予幫助才能被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盜竊罪的從犯,是指在盜竊罪的實施中給予組織、資金、工具、交通等方面幫助的人。從犯的刑罰,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可以判處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情節較重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團伙盜竊罪主犯從犯是怎樣區分的
法律主觀:
在 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一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認定為 從犯 。對于 主犯 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是集團犯罪的,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26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通常在 盜竊 的 共同犯罪 當中,才有可能出現 主犯 、 從犯 等,而其中針對身份的不同,那么在實際量刑的時候,其實最終作出的處罰其實就不太一樣。很顯然,因為從犯的犯罪情節、作用等各方面要比主犯輕,因而在處罰的時候自然也不會像對主犯處罰的那么重。那一般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共同盜竊主從犯的認定,一直是共同盜竊中的一個疑難問題。而正確劃分主從犯,又是正確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確劃分共同盜竊主從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盜竊罪 從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 犯罪構成 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說,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二)盜竊罪主犯 根據《 刑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解釋:“本法所稱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據此,主犯包括三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盜竊罪中,一般不存在聚眾犯罪問題,因而,盜竊犯罪主犯,一般只有兩種情況,即: 1、在盜竊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謂組織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員,發起犯罪者。所謂領導者,就是策劃、指揮犯罪者。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盜竊犯罪集團中的核心人物,組織領導盜竊集團的一切活動并主持分贓。因而,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個特征:一是發起盜竊犯罪集團;二是領導盜竊集團的一切活動;三是支配處分盜竊集團成員的盜竊贓物。 2、在盜竊集團或一般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盜竊集團犯罪中,盜竊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員和主要實行犯,都可以是盜竊集團的主犯。這就是說,在盜竊集團犯罪中,有兩種情況的主犯。一是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說的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劃分盜竊集團中的首犯與其他主犯的標準是:在盜竊集團犯罪中是處于組織領導犯罪的為首地位的,還是處于主要地位。在盜竊集團犯罪中處于組織、領導犯罪為首地位的,則是首犯;在盜竊集團犯罪中雖然屬于主要地位,但并不處于為首地位,則是主犯,不是首犯。 二、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關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秘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秘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通過上文的介紹之后,大家應該清楚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么了吧。共同犯罪里面主要可以區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而其中對于從犯和脅從犯的處罰,往往都是要比對主犯的處罰輕的。至于盜竊從犯的量刑標準,就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數額,先確定了量刑幅度之后,再對行為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盜竊罪從犯的認定
法律分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團伙盜竊主犯和從犯怎樣量刑
盜竊主犯和從犯怎樣量刑?
團伙盜竊,應當按照盜竊的數額及犯罪情節定罪量刑,如果應當按照全部數額認定,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團伙盜竊構成犯罪的,屬于共同犯罪,盜竊團伙的全體人員都要對所有盜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具體量刑時,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團伙盜竊主從犯的認定:在盜竊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從犯。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實施團伙盜竊犯罪的,應當根據其盜竊的總金額進行定罪處罰,盜竊數額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數額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數額在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于團伙盜竊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上述量刑標準進行處罰,對于團伙盜竊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則應比照上述標準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團伙盜竊怎么量刑?
(1)團伙盜竊構成犯罪的屬于共同犯罪,盜竊團伙的全體人員都要對所有的盜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在具體量刑中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
二.團伙盜竊如何處罰?
(1)團伙盜竊構成盜竊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團伙盜竊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處3
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團伙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主犯和從犯怎么判
盜竊罪主犯,按照盜竊罪的刑罰標準判,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罪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不以主犯的刑罰論處。
盜竊罪中,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盜竊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盜竊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盜竊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盜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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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盜竊罪主犯從犯怎么判
法律分析:盜竊罪的主犯需要按照盜竊罪的刑罰標準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情節較重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從犯的犯罪情節較為輕微,所以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不以主犯的刑罰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主犯和從犯怎么判
盜竊罪主犯,按照盜竊罪的刑罰標準判,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罪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不以主犯的刑罰論處。
一、盜竊罪的主犯和從犯怎么判刑?
團伙盜竊應當進行物價鑒定,根據鑒定價值定罪量刑,主犯按照全部數額定罪量刑,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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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