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最新撫恤標準(傷殘軍人最新撫恤標準表)
2022年傷殘軍人撫恤金標準
2022年傷殘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為:第一,如果軍人是一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7285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7055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68240元。第二,如果軍人是二級殘疾的,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6593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62460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一)因戰致殘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雙亡的。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022殘疾軍人撫恤金新的政策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單位:元/年):一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三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四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五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六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七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1990元,因公:19680元;八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3880元,因公:12710元;九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1530元,因公:9260元;十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8100元,因公:6930元。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五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是什么?
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是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因為實際上如果發生工作性的傷害的話,那么是需要由工傷保險來對此進行賠償。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舊病復發死亡的情況之間,那么是需要對其遺屬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一、部隊傷殘1到10級賠償標準是什么?
1~10級的傷殘可以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
1、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2、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3、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4、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5、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6、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
二、工傷的鑒定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診斷證明書。
1、根據最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材料如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工傷賠償的標準是怎么樣的?
需要付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部隊存在著傷殘,而且這樣的一種傷殘是屬于工作原因所導致的,肯定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的,也就是按照我們國家的工傷保險待遇來進行賠償的。當然了,在此之前的話是需要進行工傷認定的,如果是在部隊發生傷殘的話,那么還是有其他特殊的待遇。
傷殘軍人死亡后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多少
依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對于退役后或者未退役的因公致殘的軍人因舊病復發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按照規定標準請求一次性撫恤金為期一年的殘疾撫恤金,具體金額根據因公致殘軍人的傷殘程度而定。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要求,由民政部制定。在請求撫恤金的同時,遺屬還可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十四條、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序確定。因病評殘僅限于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八條、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傷殘軍人最新補助標準
法律分析: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等人員生活補助,按平均10%的幅度繼續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發給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退役金的標準。
服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榮譽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榮譽以及屬于烈士子女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
第五十五條 對退出現役的軍官,國家采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2023年傷殘撫恤標準一覽表
2023撫恤金標準一覽表 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1.殘疾軍人撫恤金:一級殘疾因戰補助116240元/年,因公補助111560元/年,因病補助106900元/年;二級殘疾因戰補助105220元/年,因公補助98770元/年,因病補助94190元/年;三級殘疾因戰補助92320元/年,因公補助85970元/年,因病補助79770元/年;四級殘疾因戰補助75670元/年,因公補助67680元/年,因病補助61620元/年;五級殘疾因戰補助是59100元/年,因公補助51200元/年,因病補助47110元/年;六級殘疾因戰補助46170元/年,因公補助43290元/年,因病補助36230元/年;七級殘疾因戰補助34780元/年,因公補助30840元/年;八級殘疾因戰補助21960元/年,因公補助19910元/年;九級殘疾因戰補助18240元/年,因公補助14510元/年;十級殘疾因戰補助12810元/年,因公補助10850元/年。2.烈屬撫恤金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是36910元/年,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是31410元/年,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是29280元/年。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是80620元/年,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是80620元/年,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是36370元/年。
退伍傷殘軍人去世遺屬怎么領取撫恤金,需要什么文件?
1、按照國家法規殘疾軍人故世的,領取12個月的撫恤金作為喪葬費補貼。但是也有高的比如南京就規定領取40個月撫恤金。次月取消發放故世者的撫恤金。
2、同樣依據法規1-4級殘疾軍人,在家里供養的(非國家集中供養的)其遺屬取消護理費,改領故世者的撫恤金
3、文件有兩個:一個是2004年國家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另一個是民政部2007年發布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
擴展資料:
撫恤金發放標準: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恤費等。
撫恤金發放標準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政府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準、數額、時限等發放。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撫恤金
傷殘撫恤金最新標準
傷殘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為:
1、如果軍人是一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10667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10330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99910元。
2、如果軍人是二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9653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9145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88030元。
3、如果軍人是三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8470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7960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74550元。
4、如果軍人是四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6942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6267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57590元。
5、如果軍人是五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5422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4741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44030元。
6、如果軍人是六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4236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40080元,因病殘疾的撫恤金為因病因病33860元。
7、如果軍人是七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3220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28820元。
8、如果軍人是八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2033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18610元。
9、如果軍人是九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1689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13560元。
9、如果軍人是十級殘疾的,那么因戰殘疾的撫恤金為11860元,因公殘疾的撫恤金為10140元。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國人民解放軍《傷殘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的;
(五)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后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準烈士,屬于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后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 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三條 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四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六條 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準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后,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準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并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一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三條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四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后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后,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后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六條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第二十九條 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條 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 優 待
第三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并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四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批準服現役。
第三十七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后,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干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
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 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條 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二條 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三條 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五條 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條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四十八條 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條例解答
1、優撫對象指的是哪些群體?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
我國優撫體制中的重點保障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2、軍人被批準烈士的條件有何變化?
新修訂《條例》將執行戰備訓練任務中犧牲軍人的批烈范圍從飛行人員擴大到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的軍人。
主要原因是,隨著立體化、高科技化、多兵種協同作戰的現代戰爭戰略思想的發展,根據我軍裝備的發展和執行任務情況的變化,擴大了評定烈士的范圍,并進一步補充完善了評定烈士的條件。
這對于激勵廣大官兵弘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加強軍隊戰斗力建設,推進軍事斗爭準備,必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3、新《條例》如何規定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條例》規定的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已明顯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不僅低于軍人傷亡保險的標準,甚至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死亡標準,在社會和軍人中引起較大反響。
新《條例》對原標準進行了大幅度提高,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20個月工資提高到40個月,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原來的10個月工資提高到20個月,均翻了一番。
4、優撫工作今后有何新舉措?
以學習貫徹新《條例》為契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這個主題,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撫恤優待制度。
今后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建立一個機制,完善兩個網絡,規范三個標準,確立四個支點。
一個機制是建立撫恤補助標準的自然增長機制;兩個網絡一是醫療保障網絡,
二是社會優待網絡;三個標準一是國家撫恤補助標準,二是殘疾等級鑒定國家標準,三是事業單位管理標準;四個支點一是國家撫恤保障,二是醫療康復和供養保障,三是擁軍優屬活動,四是烈士褒揚及其宣傳教育功能的發揮。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軍人撫恤優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