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被拐賣兒童罪如何處理(收養被拐賣的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行為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犯罪對象為+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法律分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判刑標準是: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沒有虐待行為,也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則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有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的,則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兒童判什么刑法
拐賣兒童判的刑法,具體如下:
1、拐賣兒童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罪分子是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的,或者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將兒童賣往境外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拐騙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綜上所述,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兒童養父母怎么判
拐賣兒童養父母可能會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分析】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著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情形: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后,由于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于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后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并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主觀:
對于拐賣婦女兒童,不僅是我國的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普通群眾也要提高安全意識,以及法律意識。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概念及犯罪構成
(一)概念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婦女與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與兒童,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與兒童。被拐賣的外國婦女、兒童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性公民的行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論處。
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方法將婦女、兒童拐走。綁架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收買是指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買取婦女、兒童。販賣是指出賣婦女、兒童以獲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接收、運送婦女、兒童。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此外還包括偷盜嬰兒的行為。只要實施上述其中一種行為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拐賣行為侵犯了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但為了出賣獲利,仍決意實施拐賣行為。
(三)認定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的人為他人介紹婚姻或者介紹收養子女而收取他人財物,這與拐賣婦女、兒童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則是出于惡意。
2、區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罪數形態。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往往與其他犯罪發生聯系,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奸淫,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規定,這些行為仍然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范疇,應當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認定為數罪。如果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殺害或者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應當認定為數罪,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
3、出賣親生子女或者所收養的子女的行為,是否成立本罪?
一般認為,只要是將子女作為商品出賣,所換取的是子女的身價的,就應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此外,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同時實施上述幾種行為的,或者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4、注意劃清拐賣兒童罪與介紹收養索取財物的行為的界限。后者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這種行為也是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它們的區別主要是:(1)前者是拐騙、出賣兒童;后者是將兒童介紹給他人收養。(2)前者一般沒有經過兒童家長的同意;后者征得了兒童家長的同意。(3)前者將兒童作為商品出賣,所獲的利潤是被害兒童的“身價”;后者是將兒童介紹給他人收養,索取“介紹費”。
5、注意劃清拐賣婦女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實踐中常常出現以介紹婦女與人結婚為名騙取錢財的案件。例如,行為人與婦女通謀,將該婦女介紹與某人成婚,獲得錢財后,行為人與該婦女雙雙逃走,使對方人財兩空。這是行為人與婦女合謀所制造的騙局,如果詐騙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論處,不能認定為拐賣婦女罪。此外,有的行為入以介紹對象為名,獲取他人錢財后便攜款攜物潛逃的,也只能認定為詐騙行為,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6、注意劃清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拐賣婦女、兒童罪包括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故二者有相似之處。區別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賣為目的;后者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兒童;后者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68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68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拐賣兒童的量刑是怎樣的
拐走孩子是一種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對被拐兒童和其家庭造成的創傷和影響難以估量。
近日,孫海洋女兒呼吁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這一話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實際上是對現有法律的修訂和完善。
當前,我國刑法規定了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兩項罪名。
拐騙罪
是指以非法手段將他人拐騙走,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較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并處罰金。
而
拐賣婦女兒童罪
則是指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方式,將婦女兒童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
雖然拐騙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都涉及到拐走他人的行為,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
很大的區別
。拐騙罪側重于非法手段,即以欺騙、脅迫、強制等手段將他人拐騙走,強調的是拐騙手段的非法性和違法程度。
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側重于販賣、收買、運輸、轉移、交接等行為,強調的是行為的危害性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將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能夠更好地強調拐帶行為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利益。
同時,統一的罪名也能夠簡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梁雅麗表示,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這兩個罪名在犯罪手段上往往相似,如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脫離監護人的監管等,但兩者存在嚴格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2.行為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3.兩罪的處罰嚴厲程度不同,拐騙兒童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于拐賣兒童罪,所以在刑事處罰上也有較大差異。
綜上所述不應兩罪合一,應該將罪處置加重。
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我支持
拐騙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如果拐騙后進行出賣,則性質就應定為拐賣。拐賣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勒索錢財,則應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綁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4月7日)下午2時30分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之子孫卓被拐案符建濤被拐案將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拐走孫卓和符建濤的人販子吳某龍將出庭受審。
從2007年12月7日孫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濤被拐至一審開庭本案的犯罪行為給兩個家庭帶來的傷害均已超過15年 孫海洋對量刑建議表示 難以接受 檢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議書顯示:被告吳某龍涉嫌拐騙兒童罪,拐騙兩個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吳某光涉嫌窩藏、包庇罪,系累犯,建議對其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對此受害人孫卓的父親孫海洋和被拐孩子家長群體均多次公開發聲稱“難以接受。”孫海洋向記者表示,如果按照這個量刑建議判決,他將提起上訴。吳某龍案將會是一個“樣板”,他會追究到底,不會諒解人販子。同時,他也希望推動拐賣兒童“買賣同罪”。孫海洋代理姚克楓律師向記者表示,據他判斷,本案不會當庭宣判。
不接受嫌犯道歉 4月6日下午,孫卓的姐姐也在開庭前一天,同父親一起面對了諸多媒體的采訪。她曾寫下《回家:14年又57天》一書,記錄了“人販子”給這個家庭帶來的14年傷害。孫卓的姐姐孫悅向記者表示,4月7日的庭審,只有父親一人參加,“他習慣了一個人去扛下這些事,不想讓其他家人卷入。但我今天還是想和他一起來發聲,這不僅僅是支持他,也是去支持很多沒有尋到孩子的尋親人。”,同時,孫悅還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騙罪,統一成拐帶兒童罪。孫海洋表示,從案發至今,嫌犯和嫌犯親屬均未和他聯系表達歉意。4月7日,他在庭審上也不會接受嫌犯的道歉。
不論拐騙或者是拐賣,給當事人,給兩個家庭帶來了不可恢復的傷害,造成的痛苦是一樣的,性質一樣惡劣,就應該同樣的處罰!必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