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地受傷賠償標準(農民工工地受傷賠償標準2021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建筑工地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第4款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第31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農民工在工地受傷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農民工在工地受傷,屬于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費;屬于他人侵權造成受傷的,由侵權人支付侵權損害賠償;屬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擔損失;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地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工地受傷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工地受傷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就是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賠償項目:
1、醫療費計算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
2、康復費計算標準: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標準: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4、護理費分兩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6、傷殘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與工傷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賠償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由于適用案由和法律條文不同,所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甚至相差很大。
主要有以下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這里的 “勞動關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系。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于城鎮居民賠償標準。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典》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要高一級)。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7、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8、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 無過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如:三七開、二八開)。
9、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后續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
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 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于傷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
10、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后續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 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續治療費,而后續治療費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
11、關于 精神損害賠償 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 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協商。
12、關于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 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鑒定后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后,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三、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怎么處理
在我們國家,關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抵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 (雙賠);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農民工在工地上骨折怎么賠償
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骨折賠償方法如下: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3、交通費、食宿費。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康復治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5、輔助器具費。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6、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護理費。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8、傷殘補助金。按傷殘等級劃分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農民工工地受傷沒簽合同怎么賠償
農民工在工地受傷,用人單位未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后,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依據受傷以及傷殘的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
一、什么是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疾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疾撫恤費或因工殘疾補助費。
二、工傷的范圍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6O歲以上在工地受傷應怎賠償
一、能不能認定工傷?
建筑工地、建筑項目上面,建筑公司、勞務公司常常基于各種目的(主要是降低成本),將工程分包給“包工頭”,然后由包工頭負責帶領、招聘一幫“農民工”干活,工作任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由包工頭安排,勞務報酬(工資)由包工頭發放。
這是建筑工地常見的一種形態:
(農民工屬于由建筑公司、勞務公司直接招聘或勞務派遣的,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屬于典型的勞動關系、典型的工傷不屬于本文討論范圍)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農民工”不知道建筑公司、勞務公司的名稱,發生傷亡事故后,找到建筑公司、勞務公司,往往也就是一句話回絕,“你是某某包工頭招來的,工作是他安排的,工資是他發的,跟我有什么關系”。不懂法的或者怕事的或者怕麻煩的,就這么算了,包工頭好一點的,出個醫藥費,很多醫藥費都是傷者自己付的。
那么這種情況下,究竟屬不屬于工傷,建筑公司、勞務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遭受的傷害符合下圖中第十四條、十五條,沒有第十六條的情況,就屬于工傷。
為何?
根據建筑法及相關規定,建筑工程必須分包給有資質的建筑單位或者有資質的勞務分包(承包)單位,分包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組織施工,屬于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建筑單位(勞務承包分包單位)需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工傷保險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1、建筑法,第22、26、29條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8條
4、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
7、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2條
二、工傷賠償有些什么程序?
很多農民工朋友在工地上做事受傷了,只知道找包工頭,也只認識包工頭,很多連項目部在哪都不清楚,也不清楚做事的那個工地是哪個建筑公司(勞務公司)組織施工的。
找包工頭肯定是沒有錯的,但是有沒有想過包工頭這個人沒有賠償能力?有沒有想過其他途徑維權?
現在的很多包工頭欠了一屁股債根本就沒有賠償能力,好一點的賠個醫藥費,賠個幾個月的誤工損失,還有很多就不了了之,農民工自己受了傷吃了啞巴虧。
前面已經說了,農民工在工地上做事的時候受傷屬于工傷,在工傷的情況下,工傷賠償補償由社保局和項目部(建筑公司、勞務公司)承擔(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全部由建筑公司勞務公司賠),其中工傷賠償補償一半以上由社保局支付。
那么,我問你,你是找包公頭個人靠譜還是找社保局、建筑公司勞務公司靠譜?
建筑工地一般以項目參保的方式投保(購置)了團體工傷保險(不具體固定到某一個員工,只計算總數),否則沒辦法開工,農民工朋友在工地上發生工傷事故之后,請記得第一時間通知包工頭、項目部,要求項目部向社保局申報工傷。
工傷事故,一般需要經歷的三個程序,第一,工傷認定,第二,勞動能力鑒定,第三,申報待遇、勞動仲裁。
一般情況下,建筑公司、勞務公司(項目部)向社保局申請了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只需配合交資料,等著工傷認定的結論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然后向社保局申報待遇,然后和項目部協商由項目部賠償補償的費用,協商不成的,提起勞動仲裁。
建筑公司、勞務公司(項目部)拒絕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的,農民工勞動者需要自己準備材料,在傷后一年內,自己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
在建筑公司、勞務公司(項目部)拒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拒絕申請工傷認定,或者采取拖延戰術的情況,勞動者可能面臨的程序有:
第一步,確認勞動關系:①勞動仲裁程序②民事一審③民事二審;
第二步,工傷認定:④工傷認定⑤行政復議⑥行政一審⑦行政二審
第三步,勞動能力鑒定(評殘定級):⑧勞動能力鑒定⑨再次鑒定
第四步,仲裁訴訟(確定賠償金額):⑩勞動仲裁程序 民事一審( 民事二審
第五步,(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程序。
工傷的程序復雜,時間比較長,而且涉及的問題比較專業,建議委托律師處理。
三、能獲得哪些賠償?
首先明確一點,工傷賠償是沒有戶口區別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的人身傷害是區分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城市標準約為農村標準三倍),是根據工資標準計算的。
只起訴包工頭個人,不按工傷程序走,賠償也是區分農村標準和城市標準的。
其次,工傷不考慮勞動者過錯。只要勞動者沒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殺或自殘等不被認定工傷,勞動者即使存在過錯,建筑公司、勞務公司(項目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交通事故或其他的人身傷害是要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傷者本身多少都會有責任(比如沒有注意、沒有遵守操作規章等),只起訴包工頭個人同樣如此。
農民工因施工單位安全不到位造成的工傷該如何索賠,可以像那些部門提出申訴?
工傷索賠三個環節:
1、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應該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個人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報,需提交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醫院病歷、醫生診斷證明書等。
勞動關系證明,比如,有勞動合同,沒簽訂勞動合同,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可以,比如,有工資條或卡、廠牌、工作證、工作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工友證明、找單位要賠償的錄音等。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以后,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3、工傷賠償
主要包括: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至4級傷殘,5、6級傷殘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傷殘津貼,5至十級傷殘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如果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主要指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以及勞動部門或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以后如果因賠償與單位發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問題補充的回答】回答提交后才見到你的問題補充,按你所說的傷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按工傷處理,應該以雇傭關系,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做司法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先協商賠償,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等,可網上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見第十七條及后面的相關條款。
如自己難以處理,可請律師代理,可以向司法部門的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農民工在工地干活摔傷全切脾臟,怎么賠付?
農民工工作時間在工地工作中摔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脾切除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5.7七級”“47)脾切除”規定,應評定為七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七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3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