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民間借貸(非法經營罪民間借貸的最新司法解釋)
非法經營放貸刑事案件怎么處理
非法放貸經營罪的處罰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放高利貸非法經營怎么處罰的
1、(1)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放高利貸是否就構成非法經營罪
如果個人或單位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放高利貸且情節嚴重的,則符合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理由如下:
首先,發放高利貸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非法發放貸款行為是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對象出借資金,以此牟取高額非法收入的行為”。
其次,發放高利貸行為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放高利貸行為不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以牟取高利為目的,逃避銀行監管,違反了國家金融制度,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
最后,發放高利貸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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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農村合作社的股東把社員的存款用于民間借貸是否違法
違法。農村合作社的股東把社員的存款用于民間借貸屬于,非法集資放貸是違法的,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農村合作社的股東把社員的存款用于民間借貸是違法。農村合作社網,農村合作社網是由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信息。
非法經營罪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不是 非法經營罪 。 民間借貸 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 經營許可證 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 非法經營 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民間借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民間借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罪有著明確的界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個人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條件
法律分析:(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經營發放貸款并收取利息系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絕大多數民間借貸只要屬于營利行為,都符合“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這個條件。(二)以營利為目的。“以營利為目的”屬于主觀范疇,無法實際判斷,司法實踐中只能以客觀行為來判斷其主觀目的。筆者認為,“營利”顯然需要收益大于成本,無利息或者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民間借貸顯然不具備營利目的。放貸利率超出銀行利率的,如果貸款人的放貸利息不顯著超過其融資成本,應當也不能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三)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同一個人的延期還款不單獨計算次數)。達不到上述數量則不構成犯罪。按照《意見》第六條的規定,“不特定多人”應當排除貸款人的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但故意規避本條規定及向社會公開宣傳并向不特定人員放貸的,不能作為抗辯理由。(四)情節嚴重。按照《意見》第二、三、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只要具有下列任一情形即可:1、實際年利率超過36%(即月利率超過3%),且累計放貸金額過線(個人200萬、單位1000萬)。2、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累計違法所得過線(個人80萬、單位400萬)。3、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放貸對象累計超過一定數量(個人放貸對象50人、單位放貸對象150人)。4、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且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5、實際年利率超過28.8%(即36%的80%),且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高利貸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法律解析:
如果個人或單位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發放高利貸且情節嚴重的,則符合 非法經營罪 的 犯罪構成要件 ,理由如下: 1、 首先,發放高利貸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非法發放貸款行為是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對象出借資金,以此牟取高額非法收入的行為”。 2、 其次,發放高利貸行為屬于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放高利貸行為不同于普通民間借貸,以牟取高利為目的,逃避銀行監管,違反了國家金融制度,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 3、 最后,發放高利貸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要合理地確定發放數額標準。發放高利貸的數額涉及本金、放貸額、獲利額、非法獲利額等方面要符合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二要合理地確定其他情形嚴重的標準。如是否屬于經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單位或個人出借資金,出借款項的筆數、累計金額大小,持續時間長短、放貸過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為等等。對于放高利貸如何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關鍵在于其的情形是否已經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當放高利貸的行為情節嚴重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七)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民間借貸涉及非法經營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涉及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