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怎么辦(搶奪罪怎么辦理取保)
未滿16周歲搶奪罪如何處理
未滿16周歲搶奪罪的處理如下:
1、數額較大或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搶奪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當事人搶奪金額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搶奪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搶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搶奪罪的處罰如下:
1、觸犯本罪的,一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搶奪財物的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搶奪財物的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搶劫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定搶劫罪】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摩托車搶奪案怎么處理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摩托車搶奪案就已經構成搶奪罪,屬于數額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7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搶奪未遂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罪檢察院不予批捕怎么辦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不當或有錯誤,可以要求檢察院復議,或按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搶奪罪該怎么判
法律分析:犯搶奪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方定罪搶奪罪我把對方打成輕傷怎么辦
有人搶劫當事人,當事人把那個人打傷了,是否違法要看情況:要看是在對方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打傷的還是在逃跑的過程中被打傷的,又或者被制服后打的。還要看受傷程度。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打的那算是正當防衛,逃跑過程中打的有可能屬于防衛過當。
法律分析
如果對方持刀槍搶劫,明顯危害到被搶劫人的人身安全,被搶劫人在制服搶劫人的過程中將其擊斃算正當范圍。又或者當事人在正當防衛中和搶劫人發生打斗,對方因被激怒采取了嚴重危害當事人生命財產的行為,也可以將其擊斃。這些情節都不算你防衛過當。在搶劫發生的時候,對方只要有任何可能威脅到其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時候,就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包括將其擊斃,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就是無限防衛權。如果說對方沒有刀,也沒有很明顯可以對被搶劫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工具,或者當事人已經制服的歹徒,再將搶劫人打傷。那么就是防衛過當,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刑法上的一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搶奪數額較小怎么辦
法律分析: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對搶奪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搶奪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行為。一般認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只能為動產且是有形物,而對于是否屬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問。
搶奪罪作為一種侵犯財產型犯罪,近年來發生頻率雖有所下降,但實踐中各種復雜、殘忍的搶奪方式仍然挑戰著人們的道德底線,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成為當前社會治安領域的一個突出問題,亦是刑法主要懲治的犯罪行為之一。
(一)首次設立搶奪犯罪
1979年《刑法》第151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79年《刑法》在立法時,考慮到搶奪與盜竊、詐騙的社會危害性大體相同,法定刑也基本相似,并且犯罪分子經常兼犯其中兩罪以上,基于刑法簡約的考慮,遂將這三種犯罪規定在一個條文當中。
(二)1997年單列搶奪罪
1997年修改《刑法》時,立法機關注意到將盜竊罪、詐騙罪和搶奪罪規定在一個條文中,有違刑事立法一條一罪的技術要求,并不利于懲治和遏制搶奪犯罪。1997年《刑法》第267條對搶奪罪作出如下修改:第一,將搶奪罪單列為一個獨立罪名;第二,增加并處罰金刑的刑罰方式,并完善搶奪罪的量刑范圍;第三,將攜帶兇器搶奪的行為擬制規定為搶劫罪,即“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司法解釋完善適用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明確了搶奪罪的若干問題:第一,明確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等情節的劃分標準;第二,規定搶奪罪從重處罰及免除處罰的幾種情形;第三,明確搶奪行為致人重傷、死亡,同時構成搶奪罪、過失致人重傷等罪名時,依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搶意見》),對“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轉化搶劫的認定等作出規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奪解釋》),調整搶奪罪的犯罪數額,明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情形以及免予處罰情形,并對飛車搶奪行為作出定性。
(四)2015年修正搶奪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多次搶奪但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一并納入搶奪罪的規制范圍。《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條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已滿16周歲并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奪的,成立本罪。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6周歲并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行為對象
搶奪罪的行為對象是公私財物。首先,行為對象應當是動產,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不能成為搶奪罪的行為對象。但是可以與不動產相分離的財物,如住宅的門窗、土地上的植物等可以成為犯罪對象。其次,應當是能被搶奪的有形物,而非網絡數據、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最后,如果搶奪的對象是特定財物,例如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或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則不構成搶奪罪,而應當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按照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或者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三)行為內容
搶奪罪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公然奪取”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發覺的方式,公開奪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財物。但是行為人是否乘人不備而奪取他人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乘被害人不備突然奪走其手中的提包,當面公開奪走他人攤位上的商品。
1.一般搶奪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屬于“多次搶奪”。
第一,對于“多次搶奪”的認定。如何認定“多次搶奪”,有待于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在此之前,可以參照有關司法解釋對盜竊罪中“多次盜竊,是指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情況”來掌握。
第二,對于“數額較大”的認定。《搶奪解釋》第1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搶奪解釋》第2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①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②1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③1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④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⑤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⑥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⑦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⑧ 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⑨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⑩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2.搶奪行為擬制為搶劫罪
(1)根據《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根據《搶奪解釋》第6條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①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②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③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3)根據《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構成搶奪罪。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于搶劫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指出,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因此14周歲至16周歲的人可以成為“搶奪行為擬制為搶劫罪”情形下的犯罪主體。
(五)未完成形態
1.搶奪罪的犯罪預備
成立搶奪罪預備,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在準備搶奪犯罪活動過程中停止下來;二是停止下來的原因是非自動停止,與行為人的意志相違背。
2.搶奪罪的犯罪中止
成立搶奪罪中止,應當具備三個特征:必須是在犯罪進程中停止犯罪;必須是行為人自動停止犯罪;行為人徹底放棄了原來的犯罪。
3.搶奪罪的犯罪未遂
搶奪罪的未遂應當符合三個特征:一是行為人己經著手實施搶奪;二是搶奪財物未得逞;三是未得逞的原因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同時,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并控制了所奪取的財物,作為區分搶奪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搶奪罪一般判幾年
法律主觀:
一、搶奪罪判幾年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于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是不是一定給予刑事處罰。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行為人搶奪,在以下情形屬于酌情從重處罰情節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二、搶奪罪有什么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8號)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但是,該司法解釋于2013年新的司法解釋生效后廢止。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第1條,重新確立了搶奪罪的立案標準,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該司法解釋(法釋〔2013〕25號)第2條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4、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5、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6、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7、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8、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9、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10、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