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金額怎么確定(取保要交多少保證金)
取保候審金額怎么定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的金額保證金由辦案機關決定,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多種情況確定,最少是一千元。
法律依據: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八十三條,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金額
取保候審保證金金額是多少
取保候審保證金金額的具體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金額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法律,不逃避司法追究,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在確定保證金金額時,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
首先,需要考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條件較好,能夠提供較高數額的保證金,那么保證金金額可以適當提高。反之,如果經濟條件較差,無法提供較高數額的保證金,那么保證金金額可以適當降低。
其次,需要考慮的是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如果案件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那么保證金金額也應當相應提高。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保證金金額的具體數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在確定保證金金額時,應當確保其能夠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不逃避司法追究的作用,同時也應當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其以貨幣形式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銀行,由人民法院轉交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數額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取保候審財保金額
一般來說取保候審金額是由法院根據起訴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及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綜合決定的,一般為一千元以上。
1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一、取保候審財保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
3.取保候審的執行。 由公安機關執行,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字或蓋章,告知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二、什么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財保與人保的區別
1.擔保不同
2.人保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財保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4.要求不同 1、人保對擔保人有一定的要求。 2、財保沒有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金額標準
取保候審金額標準是多少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標準因案件性質、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而異,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來說,保證金的數額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等因素來確定的。
在確定保證金數額時,辦案機關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狀況、家庭情況等因素,以確保保證金能夠起到有效的擔保作用。同時,保證金標準也會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有所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保證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擔保自己能夠隨傳隨到而繳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保證金可能會被沒收。
綜上所述: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標準因案件性質、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而異,沒有統一的標準。在確定保證金數額時,辦案機關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確保保證金能夠起到有效的擔保作用。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否則保證金可能會被沒收。
涉嫌賭博罪取保候審保證金應付多少
涉嫌賭博罪取保候審保證金應付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候審金額怎么定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1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1.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施日期:199 7.0 1.15)
2.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2.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取保金額標準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標準: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五百元。以上規定僅為起點金額的規定,上限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有權決定,因為以上規定是公安部規定的所以僅在公安機關決定時有效,對檢察院、法院無效。
法律客觀: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取保候審既可以采用提供保證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交納保證金的方式進行。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采用后一種保證方式的案件數量在逐步增加,保證金擔保將漸趨成為一種主要的保證方式。科學合理地確定保證金的數額,不僅關系到取保候審這一刑事強制措施的功效發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到司法機關的嚴格執法。正是基于此,六機關《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指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5條也指出:“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弊罡呷嗣駲z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4條規定:“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性質和情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和涉嫌犯罪數額,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1千元以上的保證金?!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起訴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決定應當收取的保證金數額?!绷钊诉z憾的是,盡管上述關于保證金數額應如何確定的規定繁多,仍然沒能有效根治司法實踐中保證金收取頗為混亂的狀況。其突出表現就是保證金數額的確定存在相當程度的隨意性,司法機關在此問題上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由此造成了所確定的保證金數額在不同地區、不同司法機關、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間仍然嚴重地不平衡,少則一、二千元,多則三、五萬元,甚至達到數十萬元之巨,司法工作所要求的公平性、規范性、統一性由此受到了很大的沖擊。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在于上述諸項《規定》、《規則》、《解釋》的相關內容存在“瑕疵”,主要有:第一,在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時,要求綜合考慮的因素過多,不僅包括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涉嫌犯罪數額等“案內因素”,而且包括了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經濟狀況等“案外因素”。事實上,要考慮的因素越多,就越容易產生隨心所欲的情況。第二,保證金的上下限不甚明確,諸項規定中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規則》中規定了保證金的最低限額為1000元,其它各項《規定》、《解釋》中既沒有規定保證金的最低限額,也沒有規定保證金的最高限額。第三,刑事案件的具體案情盡管千差萬別,但在程度上畢竟可以劃分成輕重不同的一些類別,與此相適應,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時,確定的保證金數額亦應具有一定的幅度界限,但上述諸項《規定》、《規則》、《解釋》均付之闕如。從上述分析中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有關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亟待對其加以改造。究竟應當如何確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筆者認為,總體來看,既不能過低,也不能過高。過低則難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有效的約束力,起不到應有的保證作用,過高則與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的輕緩性不相適應,甚至會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寧愿被羈押,也不愿意被取保候審的尷尬局面。根據當前的司法實踐狀況,筆者認為,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數額限定在3千元~8萬元之間比較適宜。在此前提下,筆者主張只以將來可能判處的刑罰為標準,設立三個層級的保證金幅度。之所以只以將來可能判處的刑罰為標準,是因為案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涉嫌犯罪數額等“案內因素”實際上都是和將來可能判處的刑罰相聯系的,都是量刑時要綜合考慮的因素。具體設計時,可作如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繳納保證金的數額應與其將來可能被判處的刑罰相適應。對于將來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交納的保證金數額為3千元~2萬元;對于將來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納的保證金數額為2萬元~5萬元;對于將來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納的保證金數額為5萬元~8萬元?!边@樣規定,既能夠使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決定保證金的數額,又不至于司法機關自由裁量的余地太大而導致失控,有助于在保證金數額問題上實現平衡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