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一般怎么判(偷渡取保候審后一般怎么判)
取保后一般怎么判
取保候審后,一般會判處緩刑或不起訴。取保候審與判刑沒有直接關系,定罪量刑還要看案情。但也不是所有的腔配被告人取保候審后都會判處緩刑,需要根據取保的原因,取保后是否發現了漏罪、是否構成新的犯罪等各方面來確定具體量刑。所以在取保后,判決前也應當時刻關注案件的進展,盡量爭取判處緩刑或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猛圓拆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枝棗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未成年犯罪已經取保候審,象這樣的案子通常會怎么判刑?一般多久可以判下來?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還要經過公安局偵查,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法院判決。這個期間應當經過六個月左右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取保候審開庭后,讓回家等判決書會怎么判
法律分析:法院有可能會判決緩刑,有可能會判決實刑,具體判決結果需要結合案件的審理情況綜合考慮,取保候審的,一般判決緩刑的幾率比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后一般怎么判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本身并不是刑罰,被告人最終的判決結果取決于法院的審理情況,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被采取取保候審沒有必然聯系。只有人民法院確定被告人有罪,并且做出刑罰判決的,才會要處罰。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取保候審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取保候審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8、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取保候審辦理流程:
1、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之后,在家等結案或判決,下面的流程是如何走的?
取保候審后就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繼續生活,取保候審期結束了就解除了,如果案子還需要配合調查,是會通知當事人的;刑事案件判決前需要先逮捕拘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案例:
11月24日上午,三門峽市飄著雪花,高炎龍又一次來到三門峽市中院信訪大廳,反映自己的案子問題。
23年前,高炎龍在成都聽說有警察找他,便主動聯系警察詢問情況,卻被抓,并被訴搶劫殺人;19年前,他被判死緩,不服,上訴;
17年前,河南省高院將案件發回三門峽市中院重審,中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檢察院再退給原靈寶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后者給高炎龍辦理了取保候審,此案至今未結案。
按照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案件的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但直至今日,此案補充偵查及取保候審時間已17年多,仍無新的進展,高炎龍仍然戴著“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高炎龍的案子發生在1992年1月11日,被殺的是家住三門峽市靈寶縣城關鎮搬運社家屬院的王桂蘭。
高炎龍家住偃師市府店鎮雙塔村,世代務農為生。他和王桂蘭家扯上關系,是因為販賣編織袋。
高炎龍于1986年初中畢業后,先隨父輩務農兩年多,之后開始和同村村民去鄰村給別人蓋房子,到了1989年,又去靈寶做建筑。1990年初,經靈寶當地人介紹,20歲的高炎龍開始販賣編織袋。
剛開始,高炎龍接到別人從外地用貨車發來的編織袋后,和同村人丁金剛一起,每人背著400多條近100公斤重的編織袋,從偃師火車站坐4個多小時的火車,到靈寶縣的豫靈鎮火車站,之后再轉賣給當地人。一趟下來,能掙200多塊錢。半年內,兩人跑了4趟,掙了1000多塊錢。
生意慢慢好起來,高炎龍開始販賣整車編織袋,但利潤越來越薄,高炎龍就和村民一起從四川成都進貨。
1991年底,同村人結根昌帶著高炎龍來到靈寶,介紹他認識了一位姓董的老板,即王桂蘭的丈夫。這位董老板帶高炎龍和結根昌去了家里,雙方吃了飯,商定董老板用4500元購買高炎龍7500條編織袋。
1992年元月初的一天,傍晚6點多,董老板的兒子董群靈和一名司機開著貨車來到高炎龍家拉貨。高炎龍把兩人請進自己房間后,招呼鄰居開始裝貨,董群靈和司機在高炎龍房間內歇著。
一個多小時后,貨裝好了,董群靈讓高炎龍和他們一起到洛陽,到了洛陽后再付貨款。3人坐貨車來到洛陽軸承廠。當晚,在軸承廠旁邊一家招待所的房間內,董群靈買了兩個涼菜、一瓶酒,邊吃邊和高炎龍聊天。
其間,董群靈從懷中拿出一把長20厘米左右的刀子,有弧度。高炎龍一眼就看出這是朋友的東西,自己借來玩,原本放在自己房間的桌子上。他很詫異,這把刀子怎么在董群靈那里?“他開口說,‘你哥成天在外面跑,也沒遇到過好刀子,這刀子讓你哥先玩玩’。”
高炎龍回憶道,自己告訴對方這是朋友的,“但他說‘讓我玩玩,你來靈寶了我還給你’,我也不好意思拒絕,說‘你就先玩玩吧’”。
對于這把刀子的來源,董群靈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稱,是當時和他一起去的司機拿走的,對于其他細節,董群靈沒有提出異議。
當晚,董群靈先付給高炎龍4000元,剩余的500元,打算等次日清點完編織袋數量后再付。
但次日一早,清點了好幾次,數量都不對,有多有少,“他說等他回到靈寶,點清數量后再把余款給我”,高炎龍說。
幾天后,高炎龍準備去成都進貨,于1992年1月11日早上找董群靈要賬。
高炎龍說,當天早上8點30多分,他乘車趕到董群靈父親在靈寶縣城的門市部,獲知董群靈去軸承廠上班了。董父隨即騎車到軸承廠喊董群靈。一段時間后,董父先回來了,不久董群靈也騎著摩托車回來。董群靈告訴高炎龍,貨少了400條,騎車帶著高炎龍到了自己家。
進門后,董群靈帶著高炎龍沿樓梯上了平房的房頂,這里堆放著數千條編織袋,“我一看,貨堆得亂七八糟,也沒法點”。
兩人下樓梯后進了屋,高炎龍在挨著房門的沙發上坐下,他提議,“我給你拉了7500條,你說是7100條,現在少袋子了,你拉回來這么多天了,也說不清楚,先按7300條付貨款,等結根昌來了再處理”。董群靈表示同意。
董群靈隨即付給高炎龍260元錢。之后,董群靈將那把從高炎龍家拿的刀子還給了高炎龍,并遞給他一包洛牌香煙。
高炎龍回憶,董群靈當時還問他有沒有吃飯,要給他做飯吃。高炎龍說自己吃過了,走的時候大約是上午10點30分,董群靈還把他送到門外。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兩人均表示整個過程雙方都在商量著來,并沒有發生爭吵等不愉快情節。
高炎龍稱,他離開董家后,步行回到董父在縣城的門市部取行李。他本想把編織袋數目的事情再跟董父說下,但董父不在店內,只有一名婦女和一名小孩在看攤子。等了一會兒后,高炎龍在11點10分左右離開,搭乘公共汽車去靈寶火車站。
“我在宏農賓館門前買了10塊錢的蘋果,到車站派出所門前的書攤買了一本書,然后到車站買了張12點10分開往西安的火車票,準備經西安轉車去成都。”
高炎龍說,自己買到票后去車站東邊的廁所解了手,之后站在進站口等著進站。但火車晚點了,直到12點10分才開始檢票。下午到西安后,他又轉車去寶雞,在寶雞買了去成都的票,到成都時已是1月12日晚上7點左右。
高炎龍當時不知道,他離開董家后的幾個小時內,董群靈的母親被殺了。
董群靈稱,他把高炎龍送出門后就回軸承廠上班了,中午收到母親遇害的消息,“我的一個侄子去我家取飯,看見我媽已經被害了”。
董群靈堅信是高炎龍殺了母親王桂蘭,“應該是他離開家之后,又返回來找我要剩下的錢,看我不在家,就找我媽要錢。我媽脾氣本來就不好,可能兩人吵起來了,他就拿刀行兇了”。
他說,自己1992年1月12日晚到成都后,在金牛區站東三組賀定貴家吃了晚飯,好幾個生意上的朋友都在賀定貴家,他們吃完飯后一起玩了麻將。13日,高炎龍和賀定貴一起去廣漢市看貨,當天回到成都。次日繼續找客戶、看貨。
對于河南刑警來成都調查高炎龍的事,結根昌比高炎龍知道得早。作為同村人,結根昌比高炎龍年長十多歲,同在成都做編織袋生意。
結根昌印象中,1992年1月14日下午,他在市場上聽當地老板說,有河南刑警拿著高炎龍的照片,在市場上找高炎龍,“他們問我高炎龍怎么了,我說我不知道”。
當晚,結根昌在當地做編織袋生意的老板胡明洋家吃飯時,又說到此事,他決定去找高炎龍談談。
此時高炎龍正在另一位生意朋友租的房子里吃飯,結根昌把高炎龍叫出來問:“你在河南犯啥事了?我聽說河南公安找你呢?!?/p>
“河南公安找我干啥,我又沒犯啥事,你聽誰說的?”
“不信你去問胡明洋?!?/p>
兩人來到胡明洋住處,胡明洋給了高炎龍確定的消息:“不錯,他們帶著你的照片和身份證復印件找你,你要是在家強奸了,或者偷人家、搶人家了,該跑就跑吧,我們也不管”。
高炎龍說,“我又沒犯啥法,為什么要跑”。
高炎龍決定給警方打電話,問問他們為什么要找自己。
找到警方留的聯系方式后,高炎龍和生意伙伴汪廣德、胡明洋一起,到租房子的門衛處,給警方打了電話。
高炎龍不會說當地話,而汪廣德是本地人,就由汪廣德給警方打電話,“電話接通后他們問我在哪里,讓我們等著,說一會兒就到”。
掛斷電話,他們就回到汪廣德租的房子處等待。沒過幾分鐘,三四名便衣找了過來。
便衣進門后問誰是高炎龍,“我說我是。核實完我的身份后,兩名警察抽掉我的腰帶、鞋帶,給我戴上手銬就要把我帶走。我問他們我犯什么事了,他們說找我有點事,需要我配合調查”,高炎龍說。
高炎龍被警車載著去了當地派出所,警方把他關在一個有鐵門的房間?!耙煌砩蠜]人理我,我戴著手銬坐在里面”,高炎龍說,他一晚上都非常納悶,不知道警方找他干啥。
第二天早上,3名便衣找高炎龍做筆錄,“他們亮了工作證,說是河南靈寶公安,找我有點事情,讓我說我在靈寶做了什么,我就把我在靈寶做生意、要賬的經過說了。他們反復問我有沒有干什么違法的事情,我說沒有,就讓我在筆錄上簽字”。
高炎龍說,自己當天被帶到成都的九都賓館,被反銬在椅子上呆了一夜,次日坐火車被帶回靈寶縣公安局刑警隊。
在靈寶縣公安局刑警隊,高炎龍繼續被提審。他說,“還是問我在靈寶干了什么違法的事情,我說沒有。他們不相信,說‘董群靈家發生事情了你知道嗎’,我說我不知道,一直說沒做犯法的事。他們就惱火了,說我不老實,對我刑訊逼供”。
高炎龍向記者展示了其雙手手腕上的傷疤。
“他們把我銬在椅子上,把銬子銬得很緊,手腫疼得不行,還用腳踩我,手腳并用地打我,用取暖的火鉗子打、捅,還用電警棒,反反復復地折磨我,把我打得大小便失禁、連續昏迷,用冷茶葉水澆我的臉和頭。我跪地求饒說沒干也沒用,當時是生不如死?!?/p>
高炎龍說,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他按警方提供的線索說報復了董群靈的家人。
“訊問時他們說董群靈的家人被傷了,說沒啥事,還說他們是重證據不重口供,我也根本沒想到是人命關天的事情,單純地認為董群靈的母親會證明不是我傷害她的?!?/p>
高炎龍稱,警方反復訊問,在無法忍受拷打折磨之下,自己按警方提示的線索,說用刀子劃傷了董的母親,人躺在哪個地方、哪個地方有血跡,“按照他們提示的說,做筆錄,直到對方不再打、不再問”。
“如果我殺人了,刀子、衣服上肯定有血跡,他們可以去鑒定,只要鑒定不出來肯定能證明不是我做的。此外我坐的12點10分的火車,案發的時候我根本不在現場,我實在是冤枉啊?!备哐堈f。
1992年1月29日,高炎龍被關進看守所。再被提審時,高炎龍被告知王桂蘭被殺死了,“我才意識到,這是人命關天的事”。
在看守所期間,高炎龍多次給三門峽市檢察院、市中院、市政法委,河南省高檢、省政法委等部門寫上訪信,但始終沒有結果。
據高炎龍去年聘請的律師閱卷后提供的信息,1992年6月15日,三門峽市檢察院以高炎龍犯搶劫罪為由向三門峽市中院提起公訴。但此后4年內,三門峽市中院先后4次將案件退回三門峽市檢察院補充偵查。
1996年11月11日,三門峽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并于當月27日作出判決。
判決書載明,檢方起訴書指控,1992年1月11日12時許,高炎龍竄到王桂蘭家,持匕首劃割王手、面部,并用匕首柄猛砸王頭部致其重度腦挫裂傷死亡,后搶走現金200余元;高炎龍否認自己作案,辯護人認為此案證據不足,難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判決書稱,法院經審理查明,高炎龍在與董群靈結算買賣編織袋貨款時發生矛盾,高認為董少付200余元而心懷不滿。
當日11時30分左右,高炎龍身帶獵刀竄到董家,見董母王桂蘭一人在家,即掏出獵刀問錢放在哪,并要進里間尋找,王上前阻攔,高炎龍便用刀子照王桂蘭手、面部劃幾刀,見王仍阻攔不放,又用刀把照其頭部猛砸幾下,王倒地后高炎龍即到里間找錢,爾后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王桂蘭因重度腦挫裂傷當日死亡。
三門峽市中院認為,“高炎龍目無國法,光天化日之下持刀闖入他人住宅,搶劫他人財物,并致人死亡,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搶劫罪成立,且犯罪情節嚴重,論罪當殺,但鑒于本案實際情況,可依法酌情從輕判處”。
三門峽中院以高炎龍犯搶劫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高炎龍上訴。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認定高炎龍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三門峽市中院重審。
取保17年后未結案
然而,此案并未重新開庭審理。
高炎龍的哥哥稱,1998年8月15日,靈寶縣公安局聯系他,“說這個案子沒法了結,要辦理取保候審,我就去簽了字”。當天,高炎龍走出看守所。
取保候審后,高炎龍再未獲悉此案的任何進展。當年年底,他經人介紹找了對象并結婚。他妻子知道他的這些經歷,“我媳婦說,‘你這是冤枉了,肯定很痛苦的,我也不嫌棄你,等以后經濟條件允許了,咱們要打官司討公道’”。
后來,高炎龍在礦上做過看護工,下過煤礦,也搞過建筑,再后來借錢買了輛三輪車,給別人拉雞糞、拉磚,也賣過菜、收過糧食,至今沒有固定職業?!俺藭_車,我也沒有什么技術”。
高炎龍一直覺得自己委屈。2000年9月份,他到國務院信訪辦遞了上訪信,回去后又給河南省信訪辦寄過上訪信,但一直沒有消息。
2014年,高炎龍委托了鄭州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的王冷律師和李紅光律師。根據律師查閱三門峽市中院、三門峽市檢察院卷宗后提供的信息,三門峽市中院在收到省高院發回重審的裁定后,又將此案退回三門峽市檢察院補充偵查,后者又于1998年7月14日將此案退給靈寶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他們查閱的卷宗顯示,高炎龍沒有作案時間,其供述的作案時所穿衣服上未鑒定出死者血跡。他們曾多次找靈寶警方查閱卷宗、反映情況,卻一直沒有結果。
今年10月26日,高炎龍又去了北京,到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遞了材料。從北京回來后,他又去了河南省公安廳、省高檢、省高院,但始終沒進展。
11月初,高炎龍接到靈寶市公安局辦公室打來的電話,問他是否上訪了,并稱靈寶市公安局已受理此案,已轉給靈寶市公安局刑警隊。可高炎龍多次撥打刑警隊電話,一直聯系不上。
他又找到負責此案的靈寶市公安局副局長邵中革,打第一次電話時對方說在外地出差,后來再打電話,對方均回復短信說在開會,始終沒有結果。
11月20日下午,高炎龍再次給三門峽市中院、市檢察院,以及靈寶市公安局寄出情況反映材料。
11月19日,北京的劉曉原律師接到了高炎龍寄來的反映材料,決定為他提供法律援助。劉曉原表示,按照當年《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修正)及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但直至今日,三門峽市檢察院仍未向三門峽市中院提請恢復審理,也未做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人民檢察院撤訴結案”,但三門峽市中院至今未對此結案。
不論是按照當年的刑訴法還是現行的刑訴法,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就應予以解除,但17年過去了,高炎龍仍是“搶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
劉曉原認為,此案案發已23年,高炎龍取保候審已17年,不能再無限期拖延下去,公檢法應當給高炎龍一個答復,靈寶市公安局在沒有新的充分證據證明是高炎龍作案的情況下,應撤銷“高炎龍搶劫殺人案”。
11月23日上午,京華時報記者來到靈寶市公安局宣傳科,希望就諸多問題進行采訪,包括1998年三門峽市檢察院將此案退回后,靈寶市公安局有沒有繼續補充偵查、有無進展、是否已將進展報給檢察院,為何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取保候審期間有沒有繼續偵查此案,為何取保候審長達17年沒有結果,但對方稱不知道此事由哪個部門負責,并要求記者聯系三門峽市政法委。
后者讓記者聯系靈寶市委宣傳部登記,記者登記后,靈寶市公安局宣傳科負責人仍表示自己很忙,且不知道此案在哪個部門。記者來到靈寶市公安局法制大隊,表明來意后被直接推出門外,讓記者繼續找靈寶市公安局宣傳科。
記者多次致電靈寶市公安局副局長邵中革,均被對方掛斷,發送的采訪短信至發稿時仍未獲得回復。
11月24日上午,高炎龍再次來到三門峽市中院信訪大廳,接待人員稱,此案經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后,中院已退回給檢察院補充偵查,案件不在中院。該接待人員同時表示,按當時的法律規定,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沒有提請中院恢復法庭審理,中院確實應當以檢察院撤訴結案。
之所以沒有結案,該接待人員表示,“以我個人考慮,那種情況下,你(檢察院)沒有來(起訴),我估計(中院的)案件承辦人可能是這種想法,‘沒有來就算了吧’。”該接待人員讓高炎龍繼續找檢察院問情況。
近一年以來,高炎龍及其聘請的律師曾多次找到三門峽市檢察院反映情況,今年9月份再次將反映材料遞交到控申處。11月24日下午,三門峽市檢察院控申處一名負責人表示,經領導批示后,已經將此案轉交給公訴處處理。
被關押在看守所期間,為了排解無聊,高炎龍堅持寫日記,記錄自己每天的經歷、每天看書的讀后感、在監室內的瑣事,更多的是表達對親人的思念之情,以及對自己遭遇的憤恨。
1997年3月21日深夜,他寫了一首詩,叫《春寒》:異鄉靈地遭不幸,五春有余心堪驚。思親三更還難眠,游子憂心身疲影。
高炎龍多次對記者表示,自己做的這些努力,就是要為自己爭口氣。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取保候審17年后他仍是殺人嫌疑人
法院辦取保了怎么判
根據所犯罪行和相關 證據 進行 刑罰 的判處,和 取保候審 沒有關系。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 犯罪嫌疑人 提供 擔保人 或交納 保證金 并出具 保證書 ,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 訴訟 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幫信罪取保以后一般怎么判
幫信罪取保以后一般的判決如下:
1、如果存在違法事實的,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如果不存在違法事實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以行政處罰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一、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如下:
1、提出保證人擔保,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
2、提供保證金,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綜上所述,幫信罪取保,也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處罰,取保候審也要滿足條件,如果不符合要求,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其他犯罪的罪數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