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當事人可否請求解除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怎么解除
法律分析:成立生效的合同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成立生效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合同成立未生效是否可以解除
合同成立未生效是可以解除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達到合同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法律分析:可以。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約束力是在合同的當事人履行了權利義務時才產生的,而未生效的合同沒有履行權利與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一、合同成立未生效可以解除嗎
1、合同成立未生效,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成立未生效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撤銷嗎
法律主觀: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請求解除,不能進行撤銷,因為撤銷要求符合法定情形。合同撤銷的情形有:因重大誤解所訂立的合同;一方實施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圍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顯失公平所訂立的合同;等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成立未生效是否可以解除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可以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生效能否進行解除
法律分析:可以。具備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3)具備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的,也可以接觸。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屬于附生效條件(停止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該條件尚未成就;
其二,依照法律規定屬于須經批準才能生效的合同,尚未得到審批機關的批準;
其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權利人追認之前或第三人撤銷之前的效力狀態;
其四,附始期的合同,約定的生效期限尚未屆至。
因法律并未對成立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作出明確約定,在實務中對此問題也尚存爭議。但合同成立即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在合同因一方原因不能生效的情形下,如合同仍約束另一方,則將導致交易陷入僵局狀態,既不符合市場效率原則,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允許當事人解除該成立未生效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已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孟娟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種情形:其一,協議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二,約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三,法定解除,即出現《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合同雙方均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若以默示行為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因這種違約形態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①遲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可徑直解除合同。②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但沒有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應當預先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只有經催告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還未履行的,才發生解除權。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條款中,概括如下:①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人的解除權;②第二百一十九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過錯致使租賃物受損,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二百二十四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二百四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⑥第三百三十七條,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合同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⑦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合同的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⑧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⑨第二百三十二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條,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條,貨運合同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 一般認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問題。但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呢?如果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時一方當事人實行了嚴重的違法或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致使對方當事人若繼續固守該合同,期待合同生效,就會遭受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主張解除該合同,應否得到支持?這是司法實務經常遇到的現象,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筆者認為,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理由如下: 一、解除權以生效合同為對象,這是學說的意見,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我國現行合同法并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我國現行法上的解除對象,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并不缺乏法律依據。 二、依據合同神圣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后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么,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約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應當允許解除,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 三、對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么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么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將會更大程度地損害無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么使得當事人的權利停滯在不利狀態,救濟存在障礙;要么使得當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于流失泥潭,救濟須付出更大的代價。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如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并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 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徑。在我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債務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有權機關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及合同解除等。宣告無效、被撤銷、效力待定的情況均適用于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基于這種原因而產生的合同消滅的情形顯然不適用于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適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么,什么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滅的原因呢?解除,應當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徑。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因法無明文規定,我們試從理論方面予以探討。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為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為例外的原則。這是為維護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濫用合同解除權、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尋找各種借口。法律并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實現脫離已成立合同約束的法律后果。 當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將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而雙方協商解除未果的時候,利益將要受損的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也并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