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補償工程款(村里不給土地補償款應該找誰)
修路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修路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規定,不同類型、用途、地區的土地補償標準有所差異,一般包括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款、搬遷補助、安置補助等費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政府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時,應當依據土地的類型、用途、地域、市場價格等情況制定補償標準,并依法確定補償費用。具體而言,修路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一般包括以下費用:1. 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款。該項費用是指政府對被征收土地的土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益給予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一般按照土地的類型、用途、估價等因素確定。2. 搬遷補助。該項費用是指補償對象因征收需要而搬離原有住所時,政府給予的相應資金補助。補助標準一般按照搬遷目的地、住所類型、面積等因素確定。3. 安置補助。該項費用是指政府對被征收人提供的安置補貼。主要包括臨時安置、購房安置、集體安置等形式。補助標準一般根據不同的安置方式、地區及市場價格等因素而定。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的土地補償標準存在較大差異,無法進行簡單比較。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認真核算各項費用,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或誤解。
如果我認為修路征收土地補償標準過低,怎么辦?如果對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或者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 被告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背離公共利益的組織、個人;2. 行政行為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3. 行政行為違法。另外,還可以向公正、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評估補償標準,以確定是否合理。如果確實存在差錯或不公,也可以與有關部門溝通協商,并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備查。
修路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是修路工程中的重要環節,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市場價格等因素進行認真核算。作為補償對象,應當認真檢查補償費用是否齊全、合理,并在必要時提出申訴或救濟。同時,政府和社會各方也應當加強溝通、妥善化解糾紛,建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國家水利工程征用土地的賠償政策
國家水利工程占地補償政策如下:
1、國家水利建設征地的補償標準需要根據被征收土地的類型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征收基本農田的,那么平均每畝的補償標準在8萬元到16萬元之間;
2、如果是征收荒地的,那么平均每畝的補償標準為1萬元,如果是征收林地的,那么平均每畝的補償標準為18萬元。
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的土地,由建設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設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補償費標準,具體標準由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下列倍數:
1、庫區(含壩區)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的,不得超過八倍;
2、庫區(含壩區)人均占有耕地零點五畝至一畝的,不得超過十二倍;
3、庫區(含壩區)人均占有耕地零點五畝以下的,不得超過二十倍。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實行下列原則:
1、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應當服從國家整體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與庫區建設、資源開發、水土保持、經濟發展相結合,逐步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應當因地制宜、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庫區資源,就地后靠安置;沒有后靠安置條件的,可以采取開發荒地灘涂、調劑土地、外遷等形式安置,但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在行政機關實施征收行為的時候,首先需要由行政機關取得合法的批準手續,之后需要由實施征地行為的行政機關向倍征收土地的行政相對人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還需要予以公告,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可以就主要的事項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土地補償標準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是可以征收或者征用他人的土地的,但是征收他人土地,會給被征收人帶來損失,因此是需要給予相應的征收補償的。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土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土地補償標準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ZF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3)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未成林每畝86600元;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疏林地、灌*林地每畝50000元;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六)果樹補償標準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七)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低壓線路改移(0.4KV)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2、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4、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占地、稅金等費用)。
(八)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000-2000元;砼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光(電)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殖兼用)每畝補償19000元;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16000元;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砼結構)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排灌干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十)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準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準;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十一)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后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9萬元。鄉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4萬元
(十二)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準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實施。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12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十三)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1、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苗圃地面積(公頃)補償倍數
注:補償系數=臨時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為10--25倍。
2、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鎮)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3、集體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體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6至10);
4、集體其它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體其他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占用期一年為1.5-3倍,占用期二年為5倍)
(十六)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于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準s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十七)對于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十八)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征用土地補償標準
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4、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區片綜合地價。
具體如下: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以下這些:
1、人民政府需要擬定具體的征收補償的方案,有了方案之后,需要把這些方案報到有關部門去進行討論,最終確定之后需要公布補償的方案。
2、在方案公布之后會征求公眾的意見,然后會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上是可以修改方案的。
3、確認了方案之后,會對征收土地進行評估計算,主要是計算一下補償的價值。
4、在這之后雙方需要協商簽訂協議,并且按照協議的內容來執行,然后相關部門會及時地下發補償款,而農民則是可以交付土地。
糾紛起訴的主要流程有:
1、原告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后,向原告送達受理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并通知交費;向被告送達訴狀和證據材料副本、開庭傳票等。
3、法院開庭審理,并依法調解或判決。
4、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15日內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并調解或判決。
5、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則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