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訴訟主體(個體工商戶訴訟主體資格 最新規定)
個體工商戶原告起訴主體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民事訴訟中,個體工商戶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個體工商戶(字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法律主觀:
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是指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參與訴訟,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公司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個體工商戶注銷后的訴訟主體資格
個體工商戶注銷后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個體戶戶主。法律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法律分析】
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情形有:1、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更換業主);2、個體工商戶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被吊的;3、因其他原因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被收繳的;4、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所需要的資料有:1、相關租賃憑證、租賃合同及承租發票;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3、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原件及CA證書;4、國地稅務登記證正副本;5、近三年財務報表及記賬憑證;6、公章及刻章備案登記卡;7、繳稅單據(銀行繳稅流水單);8、已核銷發票及未核銷發票;9、成立時的相關章程(若有就要提供);10、社保相關資料(有繳納社保金的個體戶才需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個體工商戶被告主體的最新規定
一、個體工商戶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分析
1.《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個體工商戶條例》在第2條中對個體工商戶的予以定義,即“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由此可見,個體工商戶是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在民事程序及實體法律上屬于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與法人存在本質區別,也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其他組織”的一種形式。
二、個體工商戶民事訴訟主體的確定
1.根據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同時,在經營過程中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如果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權利如何保護、義務由誰承擔則成為解決爭議的首要問題。
2.特別是在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開始施行,在涉及處理個體工商戶的糾紛過程中,如何確定其訴訟主體就成為爭議焦點。
三、律師 意見
1、一般情況下,在民事訴訟中,個體工商戶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個體工商戶(字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1條的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以及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之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故在民事訴訟中,個體工商戶的業主作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其訴訟主體是適格的。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登記機關上的登記字號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只能在法律文書中注明其字號,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所運用的。
2、實際經營者與業主不一致時,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當事人。
事實表明,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借證經營”現象,即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上所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情況,此時,如何確定訴訟當事人?依照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第2款的規定:“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這就表明,業主與實際經營者在訴訟過程中是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兩者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民法院對他們所主張的權利或義務必須合一進行審理,一并作出判決。如僅有業主或實際經營者單獨參與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訴訟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如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對于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愿意放棄實體權利的業主或經營者,法院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依法追加以后不參加訴訟的,并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3、作為特例,個體工商戶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勞動爭議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與一般民事糾紛明顯存在差異,甚至包括處理糾紛的程序等。因此,勞動爭議糾紛雖然仍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但具有其特殊性而應以特殊規定予以調整。
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有權招用職工,而屬于合法的用工主體,成為用人單位,且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及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由此可見,在與勞動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時,個體工商戶與其他的經濟組織一樣,具有相應的獨立性,能夠獨立的享受和承擔勞動合同的權利及義務。正因如此,最高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在原司法解釋未被廢止而又無新的司法解釋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應以個體工商戶字號作為訴訟主體。應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該規定和操作方式,僅適用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而對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仍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為訴訟當事人。
民法典關于個體工商戶訴訟主體
法律分析:1、一般情況下,在民事訴訟中,個體工商戶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個體工商戶(字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實際經營者與業主不一致時,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當事人。
3、作為特例,個體工商戶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在原司法解釋未被廢止而又無新的司法解釋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個體工商戶的被告主體
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的被告主體經營者為主體。如果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權利如何保護、義務由誰承擔則成為解決爭議的首要問題。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戶如何列訴訟主體
法律分析:訴訟主體,是指在中國訴訟理論中,通常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進行使訴訟程序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訴訟行為的組織或個人。包括在訴訟中行使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和為維護自身權益參加訴訟,與訴訟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經常存在個體工商戶作為主體進入訴訟的情形,為了明確訴訟當事人,以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可以作為列明依據:1、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2、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3、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個體工商戶 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
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單位,這類用人單位的業主或投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在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以老板個人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呢?
第一種做法:
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注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因而不是當事人。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第二種做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將業主的自然情況注明主要是基于:在實際生活中,相當一部分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者將產業轉包,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或者以更換字號的方式,逃避債務及法律責任,因此,僅以單一的字號名稱作為當事人,可能出現難以確定實際的勞動法律責任主體的情況。所以,在確定當事人時應將業主的自然情況注明。
引用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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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個體經營戶因為商標侵權,讓工商所罰款一萬元,現在廠家去法院起訴我,法院傳票來了,我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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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幫助82人姚文等6位律師已解答
你好,請問哈。被法院起訴了,還能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嗎
僅僅被起訴是可以的,如果已經被納入失信或黑名單有可能會有限制。
已幫助10人余剛等5位律師已解答
請問個體戶告工商局局長借錢不還,為什么不用行政起訴狀哇?
這個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應當提起民事訴訟
已幫助92人陳華梅等4位律師已解答
3個朋友合作開店,個體工商戶,法人是我朋友,開了半年虧損狀態,因經營理念不同我想退出,對方又是男女朋友不同意我退出,沒有協議,當時只是口頭上承諾我出百分之30錢,拿30股份,每個月結賬給錢,從來沒有盈利過,基本就是每個月往里投入,我看店沒有希望想及時止損他們還不愿意,一共我投入9萬2張打3折要回也不同意,店也不同意轉讓如何上訴
建議你可以先協商,協商如何退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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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起訴以誰為原告
個體工商戶起訴應當以營業執照中的戶主,即個人為原告或者被告。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訴訟中應當以其登記的業主為原告,注明系某字號的業主,但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則應當以字號為當事人,同時列明業主。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訴訟主體,是指在中國訴訟理論中,通常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進行使訴訟程序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訴訟行為的組織或個人。包括在訴訟中行使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和為維護自身權益參加訴訟,與訴訟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個體工商戶不可以直接作為被告,個體工商戶不具有法人資格,以其個人財產承擔責任,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為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個體工商戶起訴的流程
個體工商戶起訴的基本流程如下: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
2、庭前準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3、開庭審理。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
4、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申請再審和申訴。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
個體工商戶是不是法律主體,求完善點的答案,謝謝!
個體工商戶屬于法律主體。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其主體類別從屬于自然人這一類別,可以參加訴訟活動。
但是注意,在民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是與自然人并列的概念,無從屬關系。
民事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并不完全一致。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6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又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41條:
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有些網友誤將“個體工商戶”當做民事訴訟法49條所指的“其它組織”,這是不正確的。
從法條上看,民訴意見第40條對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的解釋,其中并無個體工商戶。
從理論上說,按照民法專家的普遍理論,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主體上從屬于自然人一類的;在民事活動主體上則與自然人并列。
民事訴訟主體和民事主體是不一樣的概念。
附法條:
民訴意見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