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罪的最新規定(惡意訴訟罪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惡意訴訟的刑事責任是什么呢
惡意訴訟構成刑事犯罪為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犯虛假訴訟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虛假訴訟罪的明確規定如下:第一條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第二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第三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擴展資料: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惡意訴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利用訴訟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而且往往是為了犧牲別人的利益來換取自己的不正當利益,因此就需要法院做出正確的處理,處理不當會影響司法聲譽和權威,那么惡意訴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下面跟一起來看看吧。一、惡意訴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惡意訴訟的認定
1.主觀方面:故意。故意指向的對象是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對于這種結果的追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沒有某種訴訟權利,但為了他人利益受損而故意實施或為了謀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實施有損他人權益的行為。過失即對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雖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過失是否構成惡意在學界仍存在爭議,但在目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不高的情況不宜將其列入惡意訴訟,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傷害他人的目的,其訴訟就不應為惡意訴訟,以免打擊公民的訴訟積極性。
2.客觀方面。客觀上實施了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不局限于起訴行為,也包括一審、二審、特別程序、執行等所有訴訟程序中的行為。
3.有損害事實存在。損害事實是指損害他人權益的結果,權益是指我國民法及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公民的人格權、健康權、名譽權、商譽權、財產權等一切權利。財產不僅是指訴訟外的物質財產,還有訴訟中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最常見的有惡意刑事告發侵害自由權,虛假訴訟侵害財產權,濫用訴權侵害名譽權、商譽權。
4.惡意訴訟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三、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
1.串通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1)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離婚財產;(2)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企業財產或個人財產逃避債務;(3)通過虛假民間借貸轉移即將被法院執行的財產;
2.單方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事實或證據提起訴訟的行為。
(1)虛假刑事告發;
(2)通過虛假訴訟認定馳名商標;
(3) 通過虛假訴訟打擊競爭對手商業信譽;
(4)虛假起訴無關系的第三方。
(5)虛假提起特殊程序。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產生的結果,惡意提起宣告失蹤、死亡、無民事行為能力等。
3.濫用訴權,是指有一個正當的訴權,但是為追求正當訴權以外的非法目的而進行的不當訴訟行為,違背了“權利不得濫用”的自然法則。
(1)為了選擇管轄法院,惡意增加訴訟主體,將不是被告的人列為被告;
(2)出于損害他人商業信譽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濫用財產保全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
(3)為了拖延訴訟、拖延債務履行時間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濫用起訴權、上訴權;
(4)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濫用知識產權訴權行為;
(5)濫用管轄異議權、申請回避權等程序性權利的行為。
惡意訴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第一,主觀上明知自己提起的 訴訟 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 第二,提起訴訟的目的在于獲得非法利益; 第三,實施了偽造事實或提出毫無根據的訴訟的行為; 第四,惡意訴訟給被侵權人造成了物質損害。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 證據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惡意訴訟如何追究責任
惡意 訴訟 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 債務 ,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惡意訴訟罪立案標準
惡意訴訟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等。
惡意訴訟的定義如下:
1、惡意訴訟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2、惡意訴訟一經報案可以立案,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惡意訴訟罪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并未規定行為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三百零七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法關于惡意訴訟的規定
【法律分析】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惡意訴訟中,行為人是沒用訴訟權利的,只是利用虛假的證據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使法院相信其有訴訟權利,實際上本身并沒有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院關于惡意訴訟的規定
法律分析: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惡意訴訟和調解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惡意訴訟、仲裁和調解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原告惡意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原告惡意訴訟,一般與檢察院沒有關系,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普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訴訟請求即可。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
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惡意訴訟的規定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惡意訴訟處罰的標準,實際上就是法院認定惡意訴訟行為事實成立的標準,必須把握三個要件:主觀標準、客觀標準和事實清楚的標準。在主客觀相互統一,事實清楚而且不能被證偽的情況下,法院才能采取處罰措施。主觀標準為提起惡意訴訟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即惡意。惡意可能包含兩種意思,一是指無正當理由故意從事某種違法行為;二是具有不正當的動機。可見,惡意包含了行為意思上的違法性和目的意思上的不正當性,是主觀過錯中最為嚴重的一種。惡意訴訟的當事人明知自己不具備訴權或無正當理由仍提起訴訟,訴訟程序的啟動缺乏合理的事由,當事人對該訴訟要件的欠缺是心知肚明的,讓程序的啟動具備了違法性要件;當事人啟動程序是為了某種不正當的目的,也許是為了損害他人財產,詆毀他人名譽,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等,且當事人對不正當目的的期待是通過積極的違法訴訟行為表現出來的,并非是因自己的重大過失而造成的。這種惡意同樣可以表現在被告一方的積極抗辯上。
惡意訴訟罪的立案標準: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