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敗訴方承擔什么費用(4萬元的訴訟費是多少錢)
敗訴方承擔哪些費用
法律分析: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訴訟費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費、證人、鑒定人的出庭的費用和鑒定費。
法律依據:
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律師費能讓敗訴方承擔嗎
律師費是能由敗訴方承擔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一、律師費能由敗訴方承擔嗎?
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的有以下幾種情形: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2、相關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根據《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著作權侵權案件、商標侵權案件、專利侵權案件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的勝訴方可要求敗訴方承擔合理的律師費。
3、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擔保權訴訟案件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這里的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5、仲裁案件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
二、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訴訟權利,分類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依委托代理關系取得的訴訟權利。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是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基于其特殊身份,參加民事訴訟所享有的權利,在民事訴訟代理活動中,律師享有以下幾項法定的訴訟權利,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律師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咨詢、閱卷,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給予支持;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出庭執行職務的訴訟權利;解除或辭去委托關系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訴訟權利。
而根據《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復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托關系權。對于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托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托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我們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有人是需要委托律師的,在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案件時,要支付一定的律師費用。律師費用要多少錢由當事人與律師協商,如果當事人經濟能力有限,對當事人來說律師費是不少的一筆負擔,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標準。
哪些律師費可以主張敗訴方承擔
一、哪些案件的律師費可由敗訴方承擔
1、著作權侵權案件
2、商標侵權案件
3、專利侵權案件
4、不正當競爭案件
5、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6、擔保權訴訟案件
7、部分仲裁案件
8、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法律援助案件
10、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一)關于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國外一般以“律師費由敗訴方負擔”作為一般規則,但是在我國是以“誰請律師誰負擔律師費”為一般原則,只有在法律或相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律師費才由敗訴方承擔,結合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以下涉訴案件的律師費才由敗訴方承擔:
1、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2、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 “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3、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4、不正當競爭案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6、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
條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7、部分仲裁案件
仲裁可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
8、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民法典》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9、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10、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
二、國家規定的律師承辦業務收費
(一)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1、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總公司、三資企業聘請的,每年收費15000至100000元;如包括下屬子公司、成員公司、分支機構或境外公司的,可超過本項標準收費;
2、有限責任公司、一般公司、中小型企業聘請的,每年收費5000元至50000元;
3、公民個人、個體戶聘請的,每年收費2000元至15000元。
(二)辦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包括訴訟、仲裁、國家賠償案等) 標的 收費標準 速算數 10萬元以下部分 5% 10萬元交5000元 10萬元至20萬元部分 3% 20萬元交8000元 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 50萬元交1550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00萬元交23000元 100萬元以上部分 1% 每件收費最低不少于3000元;涉外案件加倍收費。
( 三)辦理沒有財產標的的民事、行政案件或法律事務 每件按3000元至10000元收費。
( 四)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包括代擬、審查、修訂合同或章程、出具法律意見書、委托調查、見證、參加項目談判、調解、協商、代擬各種法律文書等) 標的 收費標準 速算數 50萬元以下 1% 50萬元交500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100萬元交7500元 100萬元以上部分 每件收費最低不少于2000元;涉外案件加倍收費。
( 五)擔任刑事辯護
1、在偵查階段受理的,收費30000元,最低不少于20000元;
2、在審查起訴階段受理的,收費2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0元;
3、在審判階段受理的,收費10000元,最低不少于8000元;
4、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復雜疑難案件,按以上標準的二倍收費。
( 六)其他 本標準沒有規定的,或有特殊情況,可與當事人協商收費。在實踐中,還要考慮當地物價、經濟發展水平、當地省規定地收費標準等。
撫養費官司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敗訴方應當承擔對方的訴訟費用。
其中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各種訴訟費用。因此,在撫養費官司中,如果敗訴方為對方當事人(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則應由其自行承擔自己的律師費用及其他訴訟費用。
雖然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律師費用可能較高,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一定的經濟負擔。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起訴之前充分評估自己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勝算,以避免因經濟原因而影響到案件的處理結果。同時,也可以在起訴之前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和訴訟策略,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孩子撫養費的執行標準:
1、孩子的具體生活、教育等需要:這包括孩子的飲食、住宿、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開支;
2、付費方的經濟狀況:法院會考慮付費方的收入、財產、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其支付能力;
3、孩子的撫養方式:如果孩子歸屬于一方撫養,那么撫養費的支付方應該是另一方;如果孩子采取共同撫養方式,那么撫養費的支付方應該由雙方共同承擔;
4、其他具體情況:法院還會考慮其他具體情況,如孩子的年齡、健康狀況、父母的離婚協議等因素。
綜上所述,孩子撫養費的支付是一項長期的義務,付費方需要嚴格按照法院的判決進行支付,如果無法按時支付,應該及時與另一方協商解決問題,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對于受益方來說,也需要合理使用撫養費,確保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得到合理滿足,避免浪費或者濫用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般敗訴方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嗎
針對敗訴方是否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這個問題是要視情況而定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敗訴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案件的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而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訟的,法院會根據對訴訟標的利害關系來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
一、一般敗訴方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嗎?
1、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表明訴訟費是由敗訴方來承擔的,除非勝訴方自愿提出要承擔;但部分勝訴敗訴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案件的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而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訟的,法院會根據對訴訟標的利害關系來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
2、對律師費是否由敗訴方承擔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22條,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3、民商事案件中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法律界一直在爭議至今還沒有一個權威結論,但是“誰聘請或委托律師代理民事案件訴訟,由誰承擔訴訟代理費”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為訴訟當事人、律師以及法院法官所認可。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一“習慣做法”漸漸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視,一部份律師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將律師代理費作為損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將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作為損失的一部份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但是絕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該項請求。
二、為什么敗訴方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原則,如果法院判決一方的律師代理費由另一方承擔,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由此看出,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取決于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理應由本人承擔。
3、法律服務本身就是誰需要這種服務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對于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是法院處理的范圍。理由是,律師代理費的承擔,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正是由于法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不作處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
以上就是對敗訴方是否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的解釋,盡管這個問題要視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但不可否認在某些情情況下,只要程序正當規范、賠償有標準,敗訴方是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的,這樣做確實在某種情況下也是在維護利益的公平。
官司敗訴是否承擔勝訴方所有訴訟費用(開庭費,律師費)?
民、商事案件中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法律界一直在爭議至今還沒有一個權威結論,但是“誰聘請或委托律師代理民事案件訴訟,由誰承擔訴訟代理費”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為訴訟當事人、律師以及法院法官所認可。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一“習慣做法”漸漸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視,一部份律師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將律師代理費作為損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將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作為損失的一部份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但是絕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該項請求。對此項費用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法學界與審判實踐中有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應當由敗訴方全部承擔。理由是:敗訴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包括一方為訴訟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的損失。如果在審判實踐中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勢必會助長義務方拒不履行義務,故意引起訴訟,造成訟累,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應當是“誰聘請或委托律師代理民事案件訴訟,由誰承擔訴訟代理費 ”。理由是: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原則,如果法院判決一方的律師代理費由另一方承擔,是缺乏法律依據的。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由此看出,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取決于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理應由本人承擔。3、法律服務本身就是一種有償服務,因此誰需要這種服務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于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是法院處理的范圍。理由是,律師代理費的承擔,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正是由于法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不作處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
法學理論界認為,對于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應當在具體的個案中確定代理費的承擔。
首先,律師代理費應當由敗訴方全部承擔的理由不正確。因為,有些案件雖然確定了責任的承擔比例或確定了義務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據此認定他便是本案的敗訴方。簡言之,敗訴的對象具有不確定性或模糊性,在這類案件中,要求敗訴方承擔對方當事人的律師代理費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的混合過錯中的一方當事人,又如離婚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這樣就不能判決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
其次,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在法律關系非常明確的情況下由敗訴方承擔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為,在訴訟中,特別是侵權之訴及合同違約之訴中,將代理費的損失視作損害事實的范疇,符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精神。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權利人完整的合法權益,并非部分權益。當事人通過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其權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的損失作為損害事實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無過錯方,原、被告雙方的責任經交警責任認定確定了,按法律規定和道德規范也應當由責任方及時向對方進行賠償或給付搶救費,但是責任方卻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醫院搶救需要救治的費用也不給付,同時這類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規定,其委托律師要求加害人賠償所用費用也應當由責任方承擔。又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有的被告惡意逃債,故意不履行債務或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或債權人無權到有關機關收集證據而只能委托律師對債務人的經營情況進行取證,而債權人為此支出的律師費完全是由債務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因此該項損失就應當由債務人承擔。
第三,對于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在審判實踐中也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形。因為我國律師制度起步晚,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對律師收費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律師多收費、不合理收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確定由相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師收費的標準是各不相同,雖然名義上是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但是在實踐中卻是由律師首先同委托人協商好代理費用后,再到律師事務所開收據,這樣就算是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了。如同一標的的案件每個律師事務所收費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同一標的其所收的代理費也是不同的。
2、特別是要注意那些進行風險代理的案件,他們訂立的代理費至少是標的的10%,有的居然是標的的50%,這樣的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于這類案件我個人觀點是不能支持其請求。
3、有的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收入按各個律師所收律師代理費進行提成即多收多得,這種情況律師代理費就造成了律師代理費居高不下,其收費全部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進行收取,這樣如果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別注意有的律師收了代理費的同時也收取了委托人高額的差旅費,有的居然達到標的的5%,對于差旅費也不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如果確定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其給付代理費的具體數額應由法院審核確定,法院可以要求請求方提供律師代理費收取的標準與依據,不能僅憑請求方提供的律師事務所所開具的發票或其他憑證,還應當審核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最終確定賠償金額,但是在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代理費時,不得適用律師代理費收取的最高標準,這樣既能保障敗訴方的合法權益,又不至于加重敗訴方的民事責任,確保司法公正。
打官司敗訴方需要承擔什么費用
法律分析:訴訟費、保全費等一般由被告承擔,具體數額由法院決定。敗訴方應承擔的費用主要有被判決的相關費用,如訴訟費,鑒定費,證人等誤工補貼費,以及申請執行費等。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律師費是敗訴方承擔嗎
法律主觀:
司法實踐中一般律師費都是誰委托誰承擔,但是有些時候我們也可以要求敗訴承擔,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院是會支持我們的請求的。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2、商標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3、專利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4、不正當競爭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6、擔保權訴訟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分析: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7、部分仲裁案件仲裁可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顯然,這給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權。8、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9、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10、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二、什么情況下律師費能退委托律師辦理相關業務前,雙方是會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若合同中有退還律師費用的條目,達到條件時是可以協商退還律師費用的。另外若因為律師過錯,觸犯到了當地相對應的條例的情況,也是可以協商退還費用,以《關于印發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標準的通知》為例:根據《關于印發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標準的通知》第十七條委托人因律師的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而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律師過錯責任大小退還已收或預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而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事務所要求終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未預收費用或預收費用不符合律師實際工作量的,律師事務所可依照委托合同與委托人協商收取。辦案中途經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終止委托關系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退費金額。三、律師費相關問題的答疑網友提問:十萬元以下的合同糾紛律師費多少?律師回復:委托時付費,上海指導價是8-12%,這是,但不得低于3000,后付費,即風險代理不高于30%。可以和律師直接溝通,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協商收費。網友提問:本人騎摩托載一位同事,被皮卡小車撞到,現在請律師處理賠償的事件,律師費大概要多少?現在我同事也請同一位律師,因為是同一件事,請問他也要出律師費嗎?還是我們兩個一起承擔這律師費?律師回復:可以共同委托,代理費用依訴訟標的額而定,建議與律師面談。
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敗訴是否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
不需要承擔對方律師費。不管當事人是被告還是原告。需要承擔的一般只是訴訟費。而對方的律師費用一般都是由對方付出的。還有就是用人單位提起起訴法院,如果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也會支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般訴訟費先由原告交,如果被告敗訴,且法院支持了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訴訟費,被告需要到法院交訴訟費,或者和法院協商,直接將訴訟費支付給原告。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如果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持的具體數量會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持,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用,而并非全部的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關于民事訴訟費應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
是原告勝訴,訴訟費按60%或者55%由被告承擔,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兩大類:法院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
1、法院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當然,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都有例外不予交納、減半交納、增加或減少交納、或預交等情況。訴訟費用由原告或申請人預交,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但是執行申請費、破產申請費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或者在破產清算后交納。
2、侵權之訴、無因管理之訴、不當得利之訴中,律師代理費主要由本方當事人支付并最終承擔。原告、上訴人、申請人等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的,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但也有例外。但是筆者強烈呼吁:訴訟或者仲裁中產生的當事人相關支出(必然包括律師代理費)應該由敗訴方承擔。因為正是因為敗訴方的相關原因,才產生了訴諸法律的律師代理費支出。理應由敗訴方承擔。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根據著作權法四十八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中的規定及專利法審判實踐,律師費用包括在損失范圍內(當然認定的數額由法院確定),應當單獨列明或在損失賠償中一并由敗訴方承擔。
3、在合同之訴中,對基于合同產生的律師代理費承擔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侵權之訴、無因管理之訴、不當得利之訴中的一般承擔規則。在律師接受案件的過程中,一定要把各種費用明確的向當事人闡述清楚,法院訴訟費和律師代理費分別來告知。否則,當事人難免會產生歧義。給律師的執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擴展資料: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其他訴訟費用。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是敗訴方的當事人對進行訴訟所花費用的合理負擔。其中,案件受理費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應列為國庫收入。對民事案件依法征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例。對此,各國民事訴訟法典中都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關于訴訟費用的征收標準、計算方法等問題,則另以單行法規的形式予以公布。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費——中國普法網百度百科-訴訟費交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