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最新規定(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最新規定是什么)
繼承遺產有時效限制嗎
法律主觀:
有時效的限制。 1、 遺產繼承 糾紛提起 訴訟 的期限為三年。 繼承權 訴訟時效 期限應當從 繼承人 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2、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勝訴權。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繼承父母遺產有時效嗎
繼承父母遺產,沒有時效,如果是遺囑繼承的,只要遺囑是真實有效的,繼承人可以在被繼承人死后的任意時間繼承遺產,具體如下:
1、法定繼承有效期是永久有效:
(1)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4、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5、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糾紛有沒有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一、遺產糾紛有 訴訟時效 嗎
遺產繼承訴訟 時效是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除斥期間跟訴訟時效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系;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于消除當事人關系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系。
4、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于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成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繼承權受到侵害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一、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民法不保護坐在權力上睡覺的人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遺囑繼承糾紛案件的注意事項
1、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按照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也就是判斷繼承人的情況以被繼承人死時為準。
3、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繼承與分家析產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的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于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于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三年內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遺產未分割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對于 繼承 糾紛提起 訴訟 的期限為二年,自 繼承人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 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訴訟 時效有多久 (1)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 遺產繼承 權糾紛確在 人民調解 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 訴訟時效 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遺產分割訴訟時效
繼承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三年。
繼承人因為繼承權糾紛而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間,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他的權利受侵犯之日起計算。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三年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或者其遺產繼承權糾紛,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時效中止來處理。繼承人因遺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繼承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對于房產,如果不存在侵權行為,僅僅是繼承人一直沒有主張權利的,那么應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遺產分割的程序有哪些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于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2、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三)遺產的分割
遺產分割應注意把握以下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例如,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再如,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不是所有的財產都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在遺產繼承中,首先要做的就是確定遺產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人死后遺產繼承時效是多久
在被繼承人去世以后繼承遺產的時間本身不受限制,法律制度中規定,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去世之后開始,但沒有規定必須在多長時間之內分割完畢遺產。如果對遺產繼承發生了爭議,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的時效是三年。
一、人死后遺產繼承時效是多久?
人死后遺產繼承時效不受限制,但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遺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法定繼承人怎么分割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處理方式】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分割遺產的時間不受限制,處理遺產糾紛的時效受限制。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遺產繼承問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的時候還是要以協商為主。協商不成的,一定要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處理遺產繼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