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舉證困難(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遺產繼承糾紛要怎么起訴
法律主觀:
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起訴
1、起訴前的準備
收集遺產繼承糾紛的證據材料,比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的證據等。
2、確定訴請、被告
(1)在決定起訴后,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定訴求。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有法律規定的。在遺囑繼承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將自己的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內人的,就是遺囑繼承關系,其遺下的財產也屬于遺產。
訴訟請求可確定為按遺囑指定獲得遺產或者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這種關系是遺贈繼承關系。立遺囑人留下的財產屬于遺贈財產。按遺囑取得這種財產的人或組織是遺囑受益人,其提起訴訟的請求就是獲得遺贈財產或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2)確定訴求以后,就應注意確定被告。在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在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按遺囑可得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如果請求從遺產中清償自己的債權財產,則提起訴訟的被告是遺產執行人、遺產實際占有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贈受益人。
根據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確定起訴法院
遺產訴訟,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爭執的遺產是不動產,原告可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是動產,如金銀首飾、家具雜物,可向動產地法院起訴。動產不在一地法院管轄的,選價值大的動產地法院管轄。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可向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怎樣訴訟繼承遺產
訴訟繼承遺產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應當與遺產繼承有利害關系的發生;
2、有明確的被告。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糾紛中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沒有的不予受理;
4、符合法院受理的范圍并且法院有權管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一個繼承人起訴另一個繼承人,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打遺產繼承官司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一)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二)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三)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四)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繼承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通常包括:,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二)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三)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提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并辦理公正手續。,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一)證明法定繼承人關系成立的證據: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二)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如下: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公正遺囑的,應當提交公正機的公正書;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交遺囑書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厲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有關部門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據:,(一)證明有房產的,應當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二)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發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三)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四)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的,除應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當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訴訟請求金額的詳細計算清單及計算依據。,一般規則: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現行成文法規來分配舉證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比如:如果對方對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提出異議,提出此主張的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提供立遺囑人患有相應疾病的醫學證明。,在遺產繼承有爭議的時候,一般會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的判決,需要提交起訴書,然后等待法院的審理。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 扶養 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遺產繼承糾紛舉證困難
法律主觀:
一、 遺產繼承糾紛 起訴的手續是怎樣的 (1)打 遺產繼承官司 首先要寫好起訴狀,起訴狀要有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合理的事實與理由和法律依據,這些都是決定打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打高技術的結果,有時還會造成律師費用的損失。 (2)當事人寫好起訴狀之后,就可以把起訴狀提交到法院進行立案,立案時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后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后,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就行了。 二、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應該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 繼承人死亡 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親屬關系證明 ;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 非婚生子女 、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 放棄繼承權 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糾紛訴訟
就起訴方(原告)來說,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要明確起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應該符合的條件是:(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寫好起訴狀(起訴書)。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文書,俗稱"狀紙"。原告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以書面形式為原則。現在我國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部門都有專門的訴訟用紙,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規范要求去寫即可。但在寫起訴書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寫明訴訟請求(參見告什么);二是根據訴訟請求闡明訴訟事實和理由,事實要客觀、真實,理由要充分。就本案來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未寫清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理由又未達到充分,這就給自己以后的訴訟過程帶來"后患"。
就被告方來說,對原告的起訴要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現實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無理告訴,或知道自己無理就不進行答辯了。不答辯雖然可以,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同時也意味著自己失去了一次辯解的機會,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機會。這樣,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訴訟效果。
其次,要正確對待。先要看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有無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進而對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
再次,就是寫好答辯狀。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駁斥對方,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要求的訴訟文書。答辯狀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告起訴狀中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列舉事實是否真實、主張有無證據、請求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和闡述,力求做到針對性強、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證據充分、論述有力。
本案中,被告在得到起訴狀后,和律師一起進行了認真的分析,著重從以下兩大問題進行了闡述:
一是堅持協議有效。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協議程序上合法,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簽定協議并經原告雙方簽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簽定了新協議,此"新"協議和原來協議相比本質上并無區別,只是形式上不同,并且已經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張某承認了第一份協議,又對第二份協議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對第二份協議的認可和追認(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后有效)。因而,張某雖然未在第二份協議上簽字而由王某代簽,但不影響協議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協議程序違法的問題。
其次,也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就繼承案件而言,是否顯失公平,不能僅僅從繼承遺產的數額的多少來判斷,因為繼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問題。在繼承法律關系中,不僅有財產關系,還有人身關系。即繼承人之間系有一定的親屬關系,又有一定的親情和感情關系的人。被告雖然只給原告10萬元的遺產,但同時在被告自己已對原告沒有贍養義務的情況下,承諾每年給原告每人2500元"贍養費",屬于法外盡義務;另外,被告給付原告的財產體現在協議上是有限的,而原告與被告之間以及原告與其外甥之間的親情和感情是無限的.這份親情和感情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僅僅從繼承遺產的多少來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是偏頗的。
再次,床位大小與實際上是否繼承沒有關系。由于原告考慮多方面的原因,放棄了繼承權,這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放棄繼承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繼承權的一種方式。再者,床位的繼承權僅僅指床位本身的財產權,和床位的經營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還有幾十年的使用權,并把未來的收益作為繼承的財產來看待,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是即使雙方不按照已經達成的繼承遺產的協議履行,原告請求繼承遺產的數額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之女的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但首先必須依法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多少。而要正確認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就必須先把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首先,必須把被繼承人之子的財產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去。當然,其具體數額可以按照其創造的價值確定。
其次,作為家庭共有財產的主要創造者的被告,其財產也必須依法予以分割。就是說,家庭共有財產的近一半財產是被告的。
再次,必須把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產的部分從共有財產中分離出去。這些財產包括:(1)位于沈陽某批發市場三樓的攤床系被告的五位親屬共同出資于1997年5月16日購買的,當時,考慮為了方便辦理各種手續,就用了被告的名義。對此,有當時投資的當事人的原始憑證及歷年來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細目為證。如果原告能實事求是出發,就不會否認上述事實,即攤床的真正所有權人是被告的五位親屬,而不是被告胡某。(2)位于某市凌南某號的三間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的父母等人共同出資為其父母購買的。當時只是因為被告的父母不是凌海戶口,無法辦理房照,所以,才以被告名義辦理的房照。(3)新購買的一處樓房系被告與被繼承人生前為被告之子買的,且有房屋產權證為憑。雖然房屋產權證是在訴訟期間辦理的,但僅僅是對原來事實的確認,而且這一確認是房屋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屬本案調整范圍。也就是說,如果原告對財產有異議,只能重新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被繼承人與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尚欠債務4萬多元,應該用共同財產償還后再繼承遺產。
【怎么打】
打官司關鍵在"打"。而如何"打"得好,"打"得贏,卻很有講究。尤其在今天比較復雜的現實環境中,就更有藝術了。那么,怎樣才能打得好呢?
首先,得請一名好律師。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自己又能說的清楚,說的在理,就沒有必要請律師了。但往往有的案件比較復雜,當事人自己又缺乏法律知識,無訴訟技巧和經驗,請律師就非常必要了。律師是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與其他人相比,具有法律知識全面、訴訟經驗豐富的顯著優勢,因而,請律師就成為人們打官司的首選。但是,必須請"好"律師。現在,律師隊伍里雖然都是律師的稱謂,但也不乏"東郭先生"之輩。一名好律師能幫助你把好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從而保證該打贏的官司能打得贏。
其次,把好證據關。現在社會上流傳的"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順口溜,固然有對社會現實客觀反映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是司法情況的客觀的、真實的寫照。從法律上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的支持,即使有關系,也只能贏一時,而不能贏到底。因此,當事人能否把好證據關,對官司的成敗至關重要。而要全面地收集好證據,運用好證據,僅靠當事人自己,往往是不行的。這時,律師的作用不能低估,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證。本案中律師在答辯階段就十分重視證據的收集和運用。根據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民事訴訟案中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因此,除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當事人每提出一個主張,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所以,律師應從案件事實出發,讓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據,或指導當事人去收集相應證據。如本案中當事人說有一處房子,是其和其哥為其父母購買的,當時因其父母不是城市戶口,無法辦理房照,才以其名義辦理的過戶手續。于是,律師就讓當事人找當時辦理房照的部門證實這一事實情況。收集和運用證據固然重要,但保存證據更重要。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有的證據往往很難收集,因此,當事人在現實生活中要注意證據的保存。很多人往往認為事情既然已經辦完了,保存不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無所謂,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本案中被告提出的為其父母購買的房屋和沈陽某批發市場的攤床系他的親屬共有,都有當事人的出資和歷年分紅的原始記錄。這為主張的提出,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支持。
【怎么贏】
一是"打"法、"斗"法。打官司其實就像軍事上打仗一樣,要贏得戰爭的勝利,就必須依靠現代化的武器裝備和先進的技術手段,同時,也必須有相應的戰略戰術。打官司就是"打"法律,"斗"法律,也得有戰略戰術。要打得贏,就得用足、用好和用活法律。把好法律關,為官司的最終勝利奠定基礎。
法律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
就實體法而言,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繼承法律適用方面的司法解釋。由于繼承案件種類很多,不同案件法律依據是不一樣的,因而,打官司的過程就是"尋找"法律的過程,當事人必須針對具體案件"找"相應的法律依據。就本案來說,首先要確定"遺產"有哪些,這就必須把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割,剩余的部分才是"遺產";然后,再確定--誰有權繼承遺產?本案中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兒子;最后,依法分割遺產。
就程序法而言,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在本案中,原告起訴時,只列胡某為被告,而未將被繼承人之子列為被告。而從法律規定來看,被繼承人之子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繼承其母親的遺產。因此,當事人應該主動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依法追加被繼承人之子為本案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被繼承人之子以原告身份主動參與到訴訟中來。舍此,別無他法。此外,被告提出:沈陽某批發市場三樓攤床系被告的五位親屬共同出資于1997年5月16日購買的;位于某市凌南某號的三間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之父母本人等人共同出資為其父母購買的。對于這兩點,因為有案外人主張權利,作為人民法院要么追加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為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來,先析產然后再繼承;要么將與本案有爭議關系的財產另案處理。當事人應該請人民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二是掌握庭審技巧。此案由于原被告最先有一份協議,在簽訂第二份協議時,被告就把第一份原始協議當場撕掉,但被告有此協議的復印件。而原告張某在第一份協議上簽字畫押,第二份協議由其夫代簽,現在又以此為理由,提出程序不合法。所以,此節事實的確認非常關鍵。由于原告有意回避這一事實,因而,不能指望其拿出這份原始協議;只能利用庭審,讓原告先承認這一事實,然后被告再把手里的復印件拿出,這樣,就不會因原告否認這一事實而陷入被動的境地。當然,庭審技巧不僅僅這一點,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綜合的藝術。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然簽訂了《繼承遺產協議書》,但該協議未明確王某的遺產數額,原告人對此存在誤解,因此,可尋求司法救濟。且繼承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不是依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盡管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分割遺產,但協商不成時,并不因此喪失依法享有的繼承權利。"因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張,按法定繼承作出了判決:被告胡某再給付二原告152637.50元。對于沈陽某批發市場三樓的攤床和位于某市凌南某號的三間北京式平房,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沒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評說】
筆者認為,原被告之間所達成的協議是有效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繼承來變更原來已經達成并實際部分履行的繼承遺產協議是錯誤的。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協議程序上合法,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簽訂協議并經原告雙方簽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簽訂了新協議,此"新"協議和原來協議相比就其本質上并無區別,只是形式上存在不同(一分為二),并且已經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張某承認了第一份協議,又對第二份協議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對第二份協議的認可和追認(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后有效)。因而,張某雖然未在第二份協議上簽字而由王某代簽,但不影響協議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協議程序違法的問題。
其次,也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的規定:"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就繼承案件而言,是否顯失公平不能僅僅從繼承遺產的數額的多少來判斷。因為繼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闖題,在繼承法律關系中,不僅有財產關系,還有人身關系,即繼承人之間系有一定的親屬關系,又有一定的親情和感情關系的人。被告雖然只給原告10萬元的遺產,但同時在被告自己已對原告夫妻二人沒有贍養義務的情況下,承諾每年給原告每人2500元"贍養費",屬于法外盡義務。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這就是說,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雖然他們之間沒有血親關系,但這種行為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值得弘揚的,因此,從法律上肯定了這一做法,并賦予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地位。被告給付原告的財產體現在協議上是有限的,而原告與被告之間以及原告與其外甥之間的親情和感情是無限的,這份親情和感情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僅僅從繼承遺產的多少來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是偏頗的。再次,也不存在誤解的問題,即使是誤解也不是重大誤解。一審法院以"《遺產繼承協議》沒有明確遺產的數額,原告人對此存在誤解,因此可尋求司法救濟"為由就否認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只有存在著重大誤解,才能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所謂重大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的規定,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而從本案的事實來看,當事人既不存在誤解,更不存在重大誤解。從協議約定來看是給付遺產10萬元,但被告每年給付原告每人2500元,直至死亡時為止,而二原告人何時死亡,是不確定的,所以,被告所支付的"贍養費"最后是多少,也是不確定的,因此,很難說法院判決給付原告二人每人近10萬元就是合理的。更何況當事人已經達成了繼承遺產協議,并實際履行了部分協議,根本不存在判決中所認定的"協議不成"的情況,這種司法救濟到底有什么意義呢?如此"法不容情"的司法干預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最后,床位使用時間長短與實際上是否繼承沒有關系。因為繼承權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被繼承人死亡時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利用共同財產所具有的經營權創造的以及將來可能創造的利益和繼承沒有任何關系。床位的繼承權僅僅指床位本身的財產權,和床位的經營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還有幾十年的使用權,并把未來可能取得的收益作為繼承的財產來看待,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另一方面,原告考慮到多方面原因,其中包括"情"的因素,放棄繼承權也是法律所允許的。放棄繼承其他財產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繼承權的一種方式,法院有什么必要去干預他人已經行使了的權利呢?這對維護已經穩定的社會生活關系有什么意義呢?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和完善的今天,如何處理好法院的司法權與當事人"自治權"的關系,仍是值得我們司法機關認真思考的問題。
【律師提醒】
由于繼承官司的特殊性,即涉及"情"與"法"的關系問題,不僅在訴前要思考好官司該不該打,而且在啟動訴訟程序時,就必須把"遺產"的范圍搞清楚,不能僅僅靠自己的了解,甚至是猜測來判斷遺產的數量。否則,將贏了官司賠了錢,又打丟了情,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遺產繼承證據清單
遺產繼承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處理許多法律和財務問題。其中,遺產繼承證據清單是關鍵的一環,它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繼承人等各方當事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指導。
在遺產繼承過程中,證據清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身份證明:證明繼承人身份和資格的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
死亡證明:證明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文件,如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證明等。
財產證明:證明被繼承人財產狀況的文件,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銀行賬戶信息等。
繼承資格證明:證明繼承人具備繼承資格的文件,如遺囑、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等。
關系證明: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關系的文件,如婚姻狀況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
此外,如果存在遺囑、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也需要一并提交。這些文件能夠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合法身份和繼承資格,以及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和分配意愿。
綜上所述:
遺產繼承證據清單是遺產繼承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為各方當事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指導,確保了遺產繼承的順利進行。在準備證據清單時,各方當事人需要認真核對每一項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其真實可靠。同時,當事人還需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確保遺產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是遺產繼承程序中的重要證據之一。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還規定了法定繼承的順序和遺囑的有效要件等重要內容。在遺產繼承過程中,如果存在爭議或糾紛,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也與遺產繼承密切相關。
遺產繼承需要什么證據
遺產繼承需要的證據材料如下: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
2、法定繼承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婚姻、生育和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據;
(3)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
(4)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者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
3、遺囑繼承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公證遺囑應提交公證書;
(3)代書遺囑應提交代書遺囑書;
(4)自書遺囑應提交自書遺囑書;
(5)口頭遺囑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6)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提交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4、被繼承人財產的證據:
(1)房產應提交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發票以及出資證明;
(2)銀行存款應提交銀行賬號;
(3)股票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5)股權應提交公司工商登記、出資情況的證明;
(6)債權債務除提交借據以外,應提交相關的證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如下: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遺產繼承的方式具體如下: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綜上所述,遺產繼承證據有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婚姻、生育和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據,證明被繼承人財產的證據,證明屬于合法繼承人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