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舉證要點(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審理要點)
婚約財產糾紛屬于什么糾紛
法律分析:從民法的角度分析,婚約財產應該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因為訂婚條件消失導致不當得利的產生。而根據婚姻法的分析,婚約財產關系是指訂婚雙方因維持訂婚狀態而產生的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第一款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約財產糾紛女方答辯狀
法律分析:答辯狀應該圍繞著對方的起訴書作出反應。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該筆錢款不屬于訂婚彩禮,是其他普通的禮金。第二,沒有結婚,婚后沒有住在一起。第三,對方的生活情況良好,并沒有過度困難。首先是否屬于彩禮,應該圍繞以下幾個。要點著重分析:第一,贈與該財物的目的是否在于訂婚;二,數額是否符合當地習俗三,贈與時間是否合理;四、贈與方式是否符合訂婚儀式其實如果說已經結婚了,那么應該表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其對方生活并不困難,同時還要說明過錯程度,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發生過生育關系,以及給付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答:答案: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情形有:一是婚禮費用糾紛;二是婚禮物糾紛;三是婚房糾紛;四是婚禮支出糾紛;五是婚禮收入糾紛;六是婚禮財產糾紛。事實依據:一是婚禮費用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費用支出糾紛,如婚宴費用、婚禮禮品費用等;二是婚禮物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禮品支出糾紛,如婚禮禮品、婚禮禮金等;三是婚房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房屋支出糾紛,如婚房裝修費用、婚房購買費用等;四是婚禮支出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支出糾紛,如婚禮費用、婚禮禮品費用、婚房裝修費用等;五是婚禮收入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收入糾紛,如婚禮禮金、婚房出租收入等;六是婚禮財產糾紛,指雙方家庭在婚禮上的財產糾紛,如婚禮禮品、婚房裝修費用、婚禮禮金等。
婚約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一、婚約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一)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手續
法律不提倡訂婚但是也不禁止訂婚,是否訂婚由當事人自愿決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訂婚。
(二)婚約沒有法律效力
只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并不必須征得對方同意。
(三)因為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到法院一般會受理
法院的考慮是解決財產問題,而不是特別指向婚約。
二、注意區分婚前給付財產
情侶雙方互贈禮物是常見的事。一旦雙方分手,贈送的禮物是否歸還,首先要準確確定贈與財產的性質。如果是屬于彩禮,是基于風俗習慣定親所用,則應當予以歸還;如果屬于價值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檔耐用品(攝像機,彩電)等,屬于與結婚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則是附條件的贈與,也應當返還。如果財產出現正常的損壞或折舊,一般不考慮支付賠償。至于情侶之間平時正常外出消費或購買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處理。因此,區分婚前給付財產的不同情況,引導雙方區別對待,就可以有效縮小雙方的矛盾和心里差距,逐步達成一個合理的調解方案。
婚約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此類糾紛在民間較為普遍。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于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于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于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準。
婚約財產糾紛彩禮如何界定哪些屬于彩禮
一. 婚約財產糾紛誰可以訴訟
在審判實踐中,婚約財產案件的訴訟主體往往成為當事人答辯或上訴的主要理由之一。筆者認為,這類案件應該擴大主體范圍,不應局限于男女雙方。財物的給付人、財物的接受人,均系適格的當事人。理由是:婚約財產糾紛是指以結婚為目的的男女雙方在婚約關系存續期間因維持該關系而產生的財產糾紛。“婚約”不是法律調整的范圍,但是,“婚約”中包含有財產權利的得失變更,法律才將“婚約財產糾紛”納入調整的范圍。所以,“婚約財產糾紛”的重點在于“財產糾紛”而不是“婚約糾紛”。現實中婚約財產關系的產生不單單是一個人的行為。就給付人而言,可能是男方本人、男方父母或其他近親屬;就接受人而言,可能是女方本人、女方父母或近親屬。從彩禮的來源看,可能是個人勞動收入或家庭共同財產,故給付彩禮的問題,往往涉及雙方的家庭關系。實踐中大部分彩禮款項系雙方父母之間的交付,因此,考慮到我國目前締結婚姻的傳統習俗,應當將該類案件的“被告”范圍擴大化。
基于此,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確定原告時,應注意:若給付的彩禮來源于男方本人勞動收入或者其他合法收入時,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當給付的彩禮來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財產或者共同債務時,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確定被告時應注意的是,給付方在給付彩禮時已明確說明給付女方或其父母而被接受時,應將女方或其父母列為被告,當給付方給付彩禮時,女方或其父母均在場,而給付人沒有明確表示彩禮給付誰的,發生糾紛后,女方及其父母相互推諉的,可將女方及其父母作為共同被告。這樣,既方便法院依法審理,也有效地遏制被告方的相互推諉現象的發生,同時也符合誰接受彩禮誰應返還的簡單民情。
二、婚約財產案件中彩禮的界定
受傳統習俗的影響,現在農村男女締結婚姻,程序繁瑣而鄭重,禮尚往來貫穿于締結婚姻的全過程。在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我們也經常遇到新出現的彩禮名目,處理此類案件時,如何正確辨析彩禮范圍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法律意義上的彩禮,一般是指按照當地習俗,通過媒人給付的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財物。其條件應當包括以下兩點:1.彩禮的訂立以將來保證成就婚姻為目的的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是男女雙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結婚前,為保障成就婚姻而先達成的一種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契約或協議。在婚約達成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或物品,以表雙方的誠意,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彩禮。2.彩禮的給付時間一般是發生在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登記結婚的前后,也有大量發生在結婚儀式上。給付的數額一般都需由中間人從中按習俗商定,有時還需要通過中間人從中完成交付。這種情況下的財物給付行為既不屬主動贈與,亦不能認定是主動索取。對于平時男、女方及其家人、親屬相互之間的金錢贈與,數額較小,不屬于彩禮。在談婚期間,男女雙方相互往來,由一方給付另一方或者雙方相互給付的財產,包括煙、酒、食品、化妝品、少量衣物、禮尚往來的小額禮金及女性專用物品,包括按習俗進行訂婚舉行結婚儀式的請客酒席費用等則不屬于實際意義上的彩禮。
婚約財產糾紛怎么處理?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較大數額的財務,最后發生糾紛的情形。一般指彩禮糾紛。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或者結婚后確未共同生活之后又離婚的,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男方可以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