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案件(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判決書)
婚內財產分割糾紛案由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 共同財產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 債權人 利益的兩種情形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 扶養 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的。
法律客觀:
如何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涉及到一些財產收益的法律確定,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那么要注意哪些問題:一、財產分割協議不能隨便反悔現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唇槍舌劍”,愿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自愿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為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后,不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或拿到離婚證后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于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于離婚后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后規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說,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為的舉證也比較困難。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議上簽了字,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時意氣用事。二、明確房屋所有權以免日后起糾紛住房問題關系到一個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離婚雙方對房屋爭執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樣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幾個方面: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非常普遍,房屋雖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單位的,產權證也是辦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認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雙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買房的價款往往也是在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上確定的,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公平。當然,除非雙方已有其他約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從此項規定來看,父母出資購房讓兒女住,最好先寫下字據,或做公證,說清楚該房屋是給自己孩子的還是給孩子及其配偶雙方的,以免日后產生糾紛。如果不事先說明,就可能被視為小夫妻共同取得。三、關于離婚賠償,離婚財產分割不是逃債“法寶”在實際生活中,類似夫妻惡意逃債的問題已多有出現。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專門規定:“當事人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離婚時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進行清償。針對此案,男方沒有償還那輛高級轎車債務的能力,債權人還有權向女方要求清償。
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由
法律分析: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涉及眾多案由類型,常見案由為分家析產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共有類糾紛、所有權類糾紛、執行異議類糾紛、扶養類糾紛、婚內財產分割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其他婚姻家庭糾紛、其他所有權糾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財產分割案件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糾紛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昔日愛人訴訟為財,看當事人如何解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眾所周知:現代夫妻之間有矛盾的情況很多,離婚的情況也很多,所以關于離婚引起的離婚糾紛也有很多。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屬于離婚糾紛,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本案當事人小芳被起訴離婚,小芳想查明離婚男方拆遷是否會涉及自己的拆遷利益,因而向法院提出訴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律師就這個問題進行分析探討辯護,最終法院同意其訴求,下面我們和本案件負責律師來看本案的事情經過吧。
【基本案情】
案由:離婚財產糾紛
原告: 小馬,男
被告:小芳,女,馬某某妻子
案情概述:
2009年,馬春毅與李艷相識,2014年,雙方確定戀愛關系,2016年3月10日,雙方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9月,馬春毅與李艷開始分居至今。2018年2月5日,馬春毅將李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78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馬春毅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馬春毅與李艷夫妻關系未有改善。現馬春毅訴至本院,要求與李艷離婚。
另查,2017年9月9日,馬春毅通過微信向李艷發送《離婚協議書》一份,載明∶“男方∶馬春毅 女方∶李艷 男方與女方 于2014年認識,于2016年3月10日在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無房無車無子女。因對于家庭家人等原則性問題上存在嚴重的兩極想法偏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人民幣107217)元。其中理財定期存款為人民幣6000元,活期存款為人民幣47217元,雙方各分一半,為人民幣53608元。)家具家電: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具家電:電視機一臺、雙人床一個、床頭柜2個、沙發茶幾一套、大衣柜一個、冰箱一臺、碗柜一個,此類物品變賣后雙方各分一半。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三、債務的處理: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二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小芳據此主張分割上述離婚協議書中的存款共計107217.21元,小馬稱上述存款現已消費完畢,并提供其名下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歷史交易明細表,證明其已將上述存款用于日常消費,小芳對此不予認可,稱馬春毅的日常消費金額過高。李艷提供其名下招商銀行的歷史交易明細表,證明其收入用于日常消費,沒有存款,小馬對此表示認可,稱雙方均系工薪一族,收入均用于日常消費,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裁定結果】
本案中,小馬、小芳婚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小馬曾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小芳表示不同意離婚,在法院判決駁回小馬的訴訟請后,小芳未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雙方夫妻關系亦未有所緩和,且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對雙方均無益處,故對小芳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因小馬在2017年9月9日制作的離婚協議書中認可雙方名下有銀行存款107 217.21元,小馬雖稱其已將該款項用于日常消費,但結合小馬工資收入, 法院認為其支出明顯超出個人日常消費范圍,考慮其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確定其中50000元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故酌定小馬給付小芳3000元為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準予小馬與小芳離婚;
二、小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小芳30000元;
三、駁回小馬、小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5元,由小馬負擔37.5元(已交納),由小芳負擔37.5元。
【律師解析】
本案中的關鍵點是在案件中查明小馬一家拆遷時是否涉及小芳拆遷利益,律師從與小芳的交流溝通中了解到二人曾起草過離婚協議,男方曾發過微信。隨在庭審中主張,離婚協議雖無效,但不影響協議中雙方確認的事實,并依此主張以離婚協議中雙方確認的事實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并要求男方提供相應的銀行流水及證據。小馬雖辯稱都用于日常消費了,但結合其提供的銀行流水、收入支出情況、及小芳的答辯和質證意見,法院最終同意律師的辯護意見,支持了小芳的訴求。
【本案結語】
本案中,代理律師除成功解決當事人的訴求主張外,還從與當事人的溝通交流中,找到當事人沒有發現的點,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到最大的經濟利益。離婚糾紛案件居高不下,如何才能為自身取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如何將自己的經濟利益最大化?如遇此類難題糾紛,可尋求專業律師幫助,以維護自己最大的利益。
婚姻糾紛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解決辦法
訴訟離婚后,由于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但是對于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
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
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對于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離婚后怎么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后,如果存在上述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是,離婚后重新分割財產時,必須特別注意法律對起訴時間的要求。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兩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兩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