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后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3(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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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2年12年31日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02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2年12年31日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劃重點:

    這條旨在強調“約定優先”,即夫妻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其效力高于法定夫妻共有財產,這是尊重個人真實意愿的體現。需要注意的是,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此外,該約定不能惡意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夫妻故意約定財產歸妻子,而逃避丈夫應承擔的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房產的分割:

    夫妻房產分割也可以理解成離婚析產的問題,按照房產的性質,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獲得的房產

    對于這種房產,無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即按市場價計算房屋價值,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獲得的房產證

    依照法律規定,該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

    對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

    按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6、《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8、《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9、《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1、《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2、《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14、《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房產分割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有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財產分割的規定: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新婚姻法及相關法規中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一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24.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共同財產制),離婚時,一方以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為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一方補償的,不予支持。26.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對其歸屬問題沒有約定,在《婚姻法》實施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但與《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抵觸的除外。28.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但在訴訟中雙方認可有口頭約定且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29.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該約定而與夫或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0.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31.夫妻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者私營企業,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或企業一半價值的補償。3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或者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的財產。前款所述企業權益的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業財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相當于所占財產份額一半價值的原則進行處理:(1)投資成立合伙企業的,可將夫妻財產份額全部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并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的財產份額。(2)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可將夫妻全都股份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并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以在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受讓一方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股份。(3)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占一半份額。(4)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3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的離婚案件時,對一方在港澳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證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與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合并處理。在對港澳的財產和內地的財產合并處理時,可將港澳的財產分給港澳一方,由其向內地一方作適當的金錢補償;或者扣減港澳一方在內地財產的應得份額,將內地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分給內地一方。如判決子女由內地的一方撫養,可將港澳一方應分得的在內地的財產份額折抵撫育費用,直接處理給內地一方所有。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法的新規定,在離婚的財產分割中更加明確了劃分財產的原則和方式,更加強調了公正、公平、保護弱勢方的原則,以保證離婚后雙方的合法權益。當然,離婚應當是最后的解決辦法,因此夫妻雙方應當慎重考慮離婚,并在離婚前妥善處理好雙方的財產問題,以免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隨著時間的流逝,對于當代年輕人來說,買房基本上已經成為了結婚的“門檻”,如今結婚三件必備的東西就是:房子、車子和“票子”,其中房子是最 為基本的配置。

    最新的規定對房產的分類標準進行了更新;

    隨著最新規定的頒布,離婚后房產的分割方式得到了革新,在進行房產分割之前,首要考慮的是房產是否被一方的父母所購買,或者是否由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若一方家長出資購置房產,但該房產并未被視為夫妻婚前財產使用,甚至未加蓋房產證姓名,離婚后,該套房仍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另一方則可平分一半。在離婚后,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產并支付實際經濟代價,那么該房產將被視為共同財產,兩人均可獲得一半的財產。如果一方父母為另一方購房而提出要分房的,則應按照“誰出誰分”的原則,對該部分房產進行合理分配。如果在購買房產之前,某一方的家長明確表示該房產是兩人婚前的財產,甚至在婚后也不是雙方共同財產,那么這套房產將從離婚時的房產分割類別中獨立出來。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主觀:

    現今社會,離婚已經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了,很多人覺得自己對于婚姻法了解的很透徹,其實卻存在很多誤解,特別是對離婚財產分割存在一定誤區。一、2022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怎樣?2022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三、離婚財產不能分割的有哪些?新婚姻法規定,以下四類財產不得分割:1、夫妻結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夫妻在婚前個人所取得的財產統稱為婚前財產,比如大家最關心的房子,如果是男方婚前購買的,并且戶主也是男方的話,就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益進行分割房產,也就是不會作為公共財產。2、結婚前夫妻雙方為結婚準備的各種財產比如妻子為結婚準備了嫁妝等,就屬于婚前財產,男人為了結婚準備的家具,汽車,鉆戒,項鏈等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會作為公共財產的。3、結婚前或結婚后接受的贈予,并且贈予人聲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財產比如:別人贈予妻子的首飾等,男方就無權享用,在離婚之時,也只能跟隨受贈方。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受贈的財產。4、彩禮問題是比較棘手,因為法律沒有提出結婚要送彩禮,但是以下情況彩禮要歸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離婚時法律就支持返還彩禮;如果對方拒絕返還彩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客觀: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有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財產分割的規定: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新婚姻法及相關法規中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一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24.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共同財產制),離婚時,一方以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為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一方補償的,不予支持。26.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對其歸屬問題沒有約定,在《婚姻法》實施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但與《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抵觸的除外。28.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但在訴訟中雙方認可有口頭約定且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29.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該約定而與夫或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0.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31.夫妻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者私營企業,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或企業一半價值的補償。3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或者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的財產。前款所述企業權益的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業財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相當于所占財產份額一半價值的原則進行處理:(1)投資成立合伙企業的,可將夫妻財產份額全部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并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的財產份額。(2)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可將夫妻全都股份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并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以在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受讓一方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股份。(3)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占一半份額。(4)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3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的離婚案件時,對一方在港澳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證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與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合并處理。在對港澳的財產和內地的財產合并處理時,可將港澳的財產分給港澳一方,由其向內地一方作適當的金錢補償;或者扣減港澳一方在內地財產的應得份額,將內地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分給內地一方。如判決子女由內地的一方撫養,可將港澳一方應分得的在內地的財產份額折抵撫育費用,直接處理給內地一方所有。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3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3

    法律主觀:

    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2023年財產新規定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房產并不像大家理所應當想的那樣就只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來處理了,應該說在處理房產的時候和房子的產權登記以及購買房子的出資方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結婚以后購買的房子引發的房產歸屬糾紛也不在少數,下面我就帶大家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婚后房產是怎么規定的?

    一、新婚姻法婚后房產是怎么規定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一方父母出錢的,房產證只能寫一個人地名字,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錢,由小兩口還貸的,房產證寫上小兩口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錢還貸,只要房產證上寫小兩口的名字,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共同財產定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婚后買房屬于共同財產嗎這個又很多的前提條件存在,如果你們是共同支付買房首付,且共同支付房貸等事宜,當然應當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后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財產均是共同財產。婚后所得的財產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和一千零六十五條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形:如果遺贈或增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屬于接受贈與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婚后一方接受贈與或遺贈所得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往往存在很多其他因素,比如付款人為雙方父母等情況。

    能夠看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婚后房產大概分為以上三種情況。第一種就是夫妻自己出資購買的,房產證上不管是雙方的名字還是一個人的名字都是共有財產,第二種情況就是在于房產是由父母給購買的,如果父母沒有明確的約定是給自己的孩子的,也按照共有財產處理。但現實生活當中有些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明確表示房子是贈與給自己孩子的,這種婚后房產就只能認定為個人財產了。

    新婚姻法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取了結婚證后,財產一般都是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2、雙方婚前財產,歸各方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3、婚姻法關于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除了重申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以及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于適當幫助外,還作了兩個特別的規定: 1)財產補償問題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2)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問題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于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1)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 2)這種行為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3)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雙方庭外達成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 4)即使對方在事后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離婚孩子歸屬問題,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屬 一、離婚孩子歸屬問題,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屬 1、根據《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規定的原則,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如果分娩一年后離婚,對于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4、哺乳期后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民法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新婚姻法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您好,想必你想問的財產就是房子吧,如果是現金的話就很簡單了,婚前各自獨有,婚后共同擁有。

    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次性購買,算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貸款買進的,貸款份額為共有部分。

    如果房子是婚后購買的,根據實際情況分配。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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