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簽訂了兩份合同以哪份為準(先后簽訂兩份合同以哪份為準的法律規定)
前后合同以哪一個為準
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我們將后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沖突,那么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沖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為準。
一、前后合同效力 以哪份為準
1、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我們將后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沖突,那么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沖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為準。
2、原則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況下,我們都是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約定為準。
二、合同無效的情況:
《民法典》(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前后簽訂兩份合同以哪份為準
簽訂兩份合同以后訂立的合同為準,那如果說后面所訂立的合同是前面一份合同的補充內容的話,而且在內容方面兩份合同并不存在著沖突,實際上就不會發生一些矛盾,兩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一、簽訂兩份合同以哪個為準?
1、簽訂兩份合同以后訂立的合同為準,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我們將后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沖突,那么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沖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為準。
2、原則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況下,我們都是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約定為準。
二、合同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于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是有不同的規定的,合同成立之后并不意味著就一定發生法律效力,只有發生的法律當中所規定生效條件才行。并且如果說合同存在著兩份在內容方面存在著沖突,是應當以后面成立為準。
前后簽訂兩份合同哪一份有效
前后簽訂兩份合同,一般后一份有效。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則后一份合同屬于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內容沖突的則以后一份合同為準,內容不沖突的則兩份合同均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先后簽訂了兩份合同哪份有效
先后簽訂了兩份合同的情況下,都是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約定為準;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將后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沖突,那么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沖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為準。
只要雙方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簽字蓋章確認,這個合同就成立;而生效,實際上絕大部分合同簽字就生效,所以兩份合同都是成立并生效的。共存關系,即兩份合同都成立生效。如果任何一份合同中都沒有“把另一份合同替換掉或者修改作廢”條款,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先后簽訂了兩份合同哪份有效
法律分析:1、如果后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我們將后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沖突,那么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沖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后一份合同為準。2、原則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況下,我們都是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約定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