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糾紛可以反訴嗎(離婚后財產糾紛可以反訴嗎)
離婚后財產糾紛可以反訴嗎?
法律分析: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反訴是針對于本訴而發起的,所以,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包括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中,針對財產問題,不能提出反訴,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和你對財產的分割要求即可,法官會一并處理雙方的所有財產訴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財產糾紛對方起訴提起反訴
法律主觀: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 離婚 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 訴訟離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 共同財產 。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 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 婚后財產 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 婚姻登記 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 財產分割 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 離婚協議 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 訴訟 。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 判決書 、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 離婚訴訟 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財產糾紛反訴可以嗎?
一、離 婚后財產 糾紛反訴可以嗎? 一般都是不可以。前立法及司法實踐認為: 離婚 之訴是復合之訴, 子女撫養 問題、 財產分割 問題均是附屬于離婚之訴的從訴,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離婚之訴,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請求或反請求均不構成反訴。這個一直以來都是有爭議的。 二、法律依據 《中國民事審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觀點集成 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 的請求是否構成反訴問題 審判實踐中的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吞并 離婚財產分割 請求,可以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看作附條件的反訴,即把離婚作為所附條件,如果解除婚姻關系,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構成反訴。如果當事人不離婚,所附條件沒有成就,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第二種觀點:離婚請求與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構成反訴,則存在理論上的障礙,因為其不可能脫離離婚的前提而單獨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構成反訴,而是屬于 訴訟 請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 婚姻家庭 繼承 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 合并審理 ,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家庭繼承離婚案件民事審判實務問答 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 精神損失費 ,是否屬于反訴?是否應合并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 離婚訴訟 中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并審理即可。 地方法院關于關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及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征求意見稿) 離婚案件中一方 起訴離婚 ,另一方提出返還 彩禮 的,應否作為反訴處理。 離婚案件屬于復合之訴,當事人的返還彩禮的請求,不應作為反訴處理。但返還彩禮部分的 訴訟費用 應由提出返還請求的當事人預繳。 2014年12月26日 《 深圳 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離婚案件的被告在 答辯狀 中或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不構成反訴,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被告明確其訴訟請求,對該訴訟請求應當合并審理并按照國務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的有關規定通知被告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 一審 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新的 夫妻共同財產 的,可以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增加分割該財產的訴訟請求,對該增加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并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的被告作為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構成反訴,但對該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并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三、不能反訴,被告如何主張權利? 通常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舉證期限內提交的答辯狀中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請求的,人民法院會要求被告明確其請求,繳納訴訟費用之后,合并審理。實際上,這些就是通常意義的反訴。 四、設置反訴的必要性及發展趨勢 目前離婚案件中沒有設置反訴制度,是否就是說沒有“反訴”的必要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離婚訴訟中反訴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則和訴權平等原則的權利基礎為離婚案件中的反訴提供了內在依據: 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可以提出離婚請求,被告也應可以就離婚提出反訴,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夫妻平等原則。否則,如果對被告在離婚訴訟中的反訴進行限制,不僅有悖夫妻平等原則,對被告所享有的離婚自由也是一種桎梏。 (二)離婚訴訟中的反訴有其獨有的訴的利益: 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 民事糾紛 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在離婚訴訟中,離婚訴訟的目的雖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關系,但又不僅在于此,而是關涉到財產分割、 子女監護權 及損害賠償等諸多問題。所以,原告方提起離婚之訴后,被告方也因為存在著訴的利益,也有提起相應反訴的權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離婚、財產分割、損害賠償提出反請求等。 在離婚訴訟中確立反訴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可操作性,我國今后立法和實踐將逐步確認反訴制度,這是大勢所趨。 在離婚之后,因為這個財產分割等問題所引發的糾紛或者有新的請求的話都構不成那個反訴,但是呢,反訴現在在我們現在的司法中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反訴的制度以后可能會成為一個建法的依據,畢竟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我們國家的法律在將來會越來越完善的。
離婚時共同財產法庭沒分割,她現起訴分割,我能反訴嗎
離婚財產分割不可以提出反訴。離婚案件中沒有反訴這一流程,所以不存在提出反訴一說。但是在離婚過程中,如果由一方對離婚過程中財產分割等存在意見,是有權在分割過程中提出意見的,屬于財產分割過程中的合理要求,不屬于反訴一說。另外,在離婚訴訟中,若被告提出另一方返還彩禮,或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失費,也不屬于反訴。因為離婚訴訟,他是一個綜合了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多項爭議處理的案子,這其中,離婚關系的解除是主訴,也就是最基本的訴訟法律關系,財產和子女的問題都從屬于離婚的訴求,不離婚,就談不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爭議的處理。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反訴是針對于本訴而發起的,所以,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包括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中,針對財產問題,不能提出反訴,直接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和你對財產的分割要求即可,法官會一并處理雙方的所有財產訴求的。其次,離婚后財產糾紛或者離婚案中自己一方獨立于對方提出的要求分割對方名下的財產的,雖然不是反訴,但也要交給自己所主張部分的訴訟費,這是和反訴制度有一點相同的地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離婚之后的財產糾紛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離婚之后發生的財產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于民事法院來講,只要原告跟財產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被告的信息明確,原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財產糾紛的事實和理由,而且法院也有管轄權,法院就一定會立案。法院會在7天內通知立案審查的結果。
一、離婚之后的財產糾紛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離婚之后的財產糾紛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只要滿足以下條件法院就會立案: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理由;
4、屬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受訴訟法院管轄。
二、離婚后請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
2、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3、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
三、離婚之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么?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駁回起訴裁定,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起訴受理后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6、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7、達成調解協議
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四、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費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事實上,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都不能一概而論,雖然正常情況下是在離婚的時候就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可是,可能離婚時有些財產不便分割,或者離婚時發現漏分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像這些情形,離婚之后再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是很正常的。
離婚后財產糾紛能否反訴
離婚后財產糾紛能否反訴
法律分析:
離婚后財產糾紛不能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訴訟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老婆起訴我離婚我可以反訴嗎
在離婚案件中是可以有反訴的,女方起訴離婚后男方是有權利提出反訴的,法院對于本訴和反訴一般都會合并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是6個月,如果有反訴案情又比較復雜,審理時間可以向后延長6個月。
一、女方起訴后離婚案件有反訴嗎?
離婚案件可以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并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二、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訴訟離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綜上所述,法律沒有規定過在離婚案件中被告方不能反訴,有可能原告在訴訟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并不符合實際情況,男方在提出反訴的時候,除了要遞交反訴狀,還要準備好跟訴訟狀相吻合的相關證據材料。
離婚后可以起訴第三者返還財產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3年財產糾紛可以起訴,但是有前提條件,離婚后,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的;訂立 財產分割協議 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重新分割。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可以反訴嗎
離婚訴訟不可以反訴。
離婚之訴是復合之訴,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是附屬于離婚之訴的從訴,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離婚之訴,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請求或反請求均不構成反訴。
離婚訴訟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關系為訴訟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離婚訴訟的提起,必然引起與婚姻關系相連的,財產關系和撫養關系,所以離婚訴訟實際上,解除婚姻關系、處理財產和子女撫養三訴的合并。
反訴是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離婚訴訟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關系為訴訟目的,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第五十九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