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居關系財產糾紛起訴(以同居關系財產糾紛起訴被駁回)
同居財產糾紛訴訟費如何收取
法律主觀:
財產案件 訴訟費 的收取標準從1萬到2000萬分段累計交納,從1萬以內開始交50元,到超過2000萬部分,按照0.5%交納。如果當事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訴訟費;如果是簡易程序,減半收取 訴訟費用 。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未婚同居關系引糾紛可否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如果因為同居時有財產糾紛,撫養子女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同居產生的財產糾紛該怎么解決
法律主觀:
同居的男女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一旦他們想要結束同居關系的話,就可能會涉及到同居期間財產、債務以及子女的問題。其中,大家比較關注的就是同居財產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廣義上也包括那種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未婚男女。這種同居關系中的同居與《婚姻法》第3條、條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的“同居”不同。后者是指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后者與前者的區別是:一是后者與他人同居一方必須是有配偶,而前者不是。二是后者中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前者必須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者的同居關系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要追究同居者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同居期間財產糾紛的處理,一般指的就是前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男女雙方以永久生活為目的,對外以夫妻相稱。第二,相互財產關系往往不分,有的是共同出資,共同創業,共同經營,共同收益,卻沒有任何書面協議。如果雙方的感情出現裂痕,財產糾紛也會由此產生。由于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受法律保護,故不能按婚姻關系分割共同經營的財產。根據198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边@里的“一般共有”指的是什么,沒有相關的解釋,而民法上的共有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兩種類型,顯然,這里的一般共有,指的應該是共同共有,但不包括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所指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收入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這里的共同共有必須是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以及共同購置的財產,比如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所得,這在民法上類似于合伙關系,按照合伙理論,沒有書面協議但有事實上的合伙關系,如果無證據證明是按份共有的,應當按照共同共有對待。因此,同居期間財產問題的處理原則有:第一,雙方共同的收入與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但一方有證據證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第二,各自個人名下的財產應當歸各自所有。如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三,各自個人的收入歸各自所有。第四,如果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屬共同債務,但各自對外產生的債務屬個人債務。如果一方提出相反的主張,必須舉證。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在同居期間的財產收益一般是按照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即在進行分割的時候是均等分割,有特殊情況的話就例外。如果雙方因這個問題鬧上法院的話,通常也是可以進行判決的,但要是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關系可以起訴要補償費嗎
一般情況不可以。同居期間,如果一方以結婚為前提給付了彩禮,但最后沒有結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可以要求賠償。其他情況,由于同居不是受法律保護的關系,所以無權要求賠償。
首先,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索賠。
其次,從法理及立法原意來看,一方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無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法律不予強加干涉,但雙方當事人應當預見到這種生活方式背后所隱藏的巨大法律風險。法律并不保護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法院一般不保護同居關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要求索賠。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
1、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2、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3、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
4、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于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5、共同債權債務問題。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起訴狀
法律主觀: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一方的財產 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 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 解除同居關系 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2)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 不屬于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如果在同居開始時,雙方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很多日后的糾紛就可以避免。雖說在兩人感情好時,這么做似乎有點難以啟齒,但是與可能會因為權益不清而導致的尷尬和傷害相比較,兩個人理智地進行約定還是值得的。這就是有關于離婚 同居財產分割 的回答請參考!
法律客觀: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相關知識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無爭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對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第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財產。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并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于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同居關系糾紛訴訟費怎么收
法律主觀:
一、法院合同糾紛訴訟費要多少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因此,需要看合同性質以及訴訟請求的金額。
二、發生合同糾紛怎么打官司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副本。
訴狀要整潔,不得亂涂亂改。訴狀應經本人親筆簽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加蓋公章。
起訴時,還要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訴訟費。
案件審結后,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責任,按責任大小照比例分擔。
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因經濟合同發生爭議。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經濟合同糾紛經過了合同管理機關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合同糾紛訴訟中,憑證是勝訴的關鍵,經簽名蓋章的有效憑證是關鍵中的關鍵。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相對于合同來講,憑證在訴訟中至關重要。因為合同只能證明雙方的意向,不能證明合同是否履行。各類憑證包括交貨憑證、付款憑證、驗收憑證、結算憑證、清算憑證、對賬憑證,是對合同履行情況的客觀記錄。憑證應當有效才能被法院采納,一般來講只有對方蓋章或能證明是對方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而簽名的憑證原件,才是合法有效的憑證。復印件、傳真件和無法證明是對方工作人員簽名的憑證原件,一旦對方在法庭上耍賴不予承認,在沒有其它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這些憑證就是沒有任何證明效力的,如此案件將會面臨敗訴的局面。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您要仔細審查對方的資信能力,還要仔細審查合同的內容,以預防可能會發生的合同糾紛。同時,還要注意證據的保存,以避免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的情況出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您可以選擇訴訟也就是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依法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訴訟的過程中,證據的提供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您不確定手上的證據是否齊全時,不妨咨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
三、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加工合同等,我國的各種各樣的合同的訂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我們需要在平時就注意相關的合同簽訂的內容。
法律客觀:
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一)同居關系解除適用的法律對于一般的同居關系的解除,適用以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19號)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一般的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糾紛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釋將這種關系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關系”,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二)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于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2、對于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系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一、同居期間所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孩子不足兩周歲的以母親撫養為原則;兩周歲以上的,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參考孩子的意見。二、同居期間財產的處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