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時效超過2年還能起訴嗎(遺產繼承有時效期嗎)
遺產繼承過了3年還能起訴嗎
遺產繼承過了3年還能起訴。
但是已經喪失了勝訴權。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沒有特殊事由,超過3年去起訴的,基本已無勝訴權,將轉化為個人債務,很難由公權力去解決。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
起訴繼承遺產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提交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以及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遺囑、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受理后,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立案。
綜上所述,遺產超過三年也可以起訴,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會支持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對于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過了3年還能起訴嗎
遺產繼承過了3年還能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是三年,過了這個訴訟時效,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但是對方有了抗辯權。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遺產繼承時效超過3年還能起訴嗎
現實生活中,遺產繼承中很容易發生矛盾糾紛的,而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劃分繼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時效問題,不然就可能錯過了最佳時間喪失了自己的合法權利。下面為你整理了遺產繼承時效超過3年還能起訴嗎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一、遺產繼承時效超過3年還能起訴嗎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限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會支持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也是三年,過了這個訴訟時效,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但是對方有了抗辯權。
二、遺產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指繼承人從什么時間開始享有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遺產繼承是不是超過兩年不能起訴,現在還沒起訴
您好,不是的。要看具體是什么類型的遺產繼承糾紛。
(1)如果是被繼承人死亡后,一直沒有對財產進行分割的情況,遺產視為歸全體繼承人共有。共有物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任何共有人隨時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請求。
(2)如果是繼承權糾紛,即涉及繼承權有無或者有書面遺囑協議的情況下未正常履行等問題的。這類繼承糾紛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相關發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權糾紛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對于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遺產繼承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法律分析: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產繼承過了3年還能起訴嗎
遺產繼承過了3年還能起訴。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遺產繼承的起訴流程有:
1、確定管轄法院,起訴前要確定的首要問題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寫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原告、被告基本情況,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戶籍地;
(2)訴訟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系給付物的,應寫明種類和數量;如系給付行為的,應寫明為何行為或不為何行為;
(3)事實和理由,是民事訴訟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佐證和支持;
(4)署名和時間,由原告簽名或蓋章,并簽署時間。
3、整理證據,遺產繼承訴訟需要的證據有:
(1)提供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被繼承人遺產的種類、數量、金額、遺產由誰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證明材料,如遺產清單、產權證書、發貨票、證人證言等。
(4)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財產中(如合伙財產等)的,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遺產在共有財產中的證據,如房屋產權證書、合伙協議等。合伙企業是否清算或營業,審計證明等。
(5)被繼承人生前婚姻狀況,生育和撫育子女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法律擬制血親或與之有密切關系的旁系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證明材料,以及他們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的證明材料。
(6)被繼承人的妻子懷孕,應提供已懷孕的證據。
(7)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應提供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人數,各自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應提供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住址等情況。
(8)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應提供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材料。
(9)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提供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提供自書原件及能證明確系自書的證明材料。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要提供原件、錄音或錄像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的二人以上見證人的證明材料。
(10)提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有無受脅迫、被欺騙情況的證明材料。
(1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應提供遺贈撫養協議書,對被繼承人盡撫養義務等證明材料。
(12)被繼承人生前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詳細的數額及借款憑證;提供債權人、債務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證明材料。
(1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的,應提供放棄人的書面證明材料。
4、立案,即到管轄地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提供證據。
5、交費,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等候審理判決,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
7、申請強制執行,在判決生效后,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對方仍然沒把錢給全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