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出口退稅制度的作用(出口退稅的目的和作用)
為什么要出口退稅 探究出口退稅的意義與作用?
出口退稅能夠提高企業競爭力。通過降低企業成本,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更具有競爭力。這樣能夠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銷售額,推動企業的發展。
2. 鼓勵企業增加出口
出口退稅可以改善貿易結構。促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減少對進口商品的需求,從而減少對外匯的需求,促進國際貿易平衡。
出口退稅可以改善貿易結構。促進出口貿易的發展,減少對進口商品的需求,從而減少對外匯的需求,促進國際貿易平衡。
出口退稅可以促進國際貿易平衡。一方面,出口退稅能夠增加國外對中國貨物的需求,從而促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另一方面,出口退稅也能夠減少國內企業對進口商品的需求,從而減少對外匯的需求,促進國際貿易平衡。
什么是出口退稅?出口退稅的作用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1、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2、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的創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出口退稅有什么好處?什么樣的企業滿足這個?
一、出口退稅是什么?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作為國際通行慣例,出口退稅可以使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稅。
出口退稅分為兩種:
1. 第一種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
2. 第二種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實施出口退稅有利于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此方法為世界各國所采用。
二、出口退稅的好處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首先退稅可以增加其出口收入,有時候企業出口商品的利潤大多數就是出口退稅收入;其次,正因為有了國家的退稅,有些企業可以將產品按成本價出口,這樣大大增加了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最后,在價格上占據了優勢,當然就很容易擁有大量的市場份額。
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出口退稅主要是鼓勵企業出口,國家通過退還出口貨物在國內已納的增值稅等稅款來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可形成大量的出口創匯。
國家將出口貨物出口前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實際承擔的增值稅、消費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避免國際雙重課稅。因為外國會對我們賣過去的商品征收增值稅和關稅,所以我們出口的時候稅負要為零,這樣即使被國外征一道稅,也能公平地在國際上進行商品競爭。
三、哪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1. 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并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 委托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2021年海南自貿港外貿出口退稅是什么?對企業有什么好處?
四、出口退稅的范圍和條件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于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征應征稅款。
出口產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必須是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范圍的產品;
2. 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分產品是否屬于應退稅出口產品的主要標準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票為準;
3. 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此外,也有一些特別批準退稅的產品:
1. 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和海員的產品;
2. 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購買國內企業生產的,專門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在運出境外后,憑承包單位出具的購貨發票、報關單、報關單辦理退稅;
4. 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
以下的出口產品無論如何都不予退稅:
1. 出口的原油;
2. 援外出口產品;
3. 國家禁止出口的產品;
4. 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外商投資的產品;
5. 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出口產品;
6. 軍需工廠銷售給軍隊系統的出口產品;
7. 軍工系統出口的企業范圍;
8. 對鉆石加工企業用國產或進口原鉆石加工的鉆石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
9. 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
10. 未含稅的產品;
11. 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出境的商品。
五、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
1. 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
2. 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
3. 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
4.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稅額和退稅率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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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流程
同樣是出口,生產企業要走免抵退流程,而外貿企業則相對簡單一些,一般是出口環節免銷項稅并且退還進項稅;也有只免不退的,比如沒有進項稅額的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本身產品是免稅;還有不免不退的,就是那些禁止出口的產品。
七、海南自貿港出口退稅政策的優勢
海南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將出口退稅環節提前,有利于縮短企業退稅周期,提高企業攬貨能力和資金周轉率,降低企業資金占用成本。也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吸引更
出口退稅制度評價
國際對出口商品在國內所征收的各生產環節累計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實行退還的政策。
出口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退還在國內生產、流通、出口環節已經交納的間接稅的稅收制度。目的是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了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并避免對跨國流動物品重復征稅,促進對外出口貿易。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以后繼續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保證國際收支平 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出口退稅改革的啟示
縱觀出口退稅制度50多年來的變革,可有如下幾方面的啟示:
(一)經濟制度決定出口退稅制度
經濟制度不同,對出口退稅制度的需要也不同。1957年起就明令廢止出口退稅制度,直至1978年底,前后共計21年之久。這是中國最典型的計劃經濟時期。其理由是:把出口退稅看成國家稅收與國營企業上繳利潤在國家預算上的調整問題,當時認為,用退稅辦法獎勵出口的積極意義已不存在。至于照顧國營企業某些出口虧損問題,可以從調整企業上繳利潤中解決,無需再繼續實行出口退稅辦法。而在市場經濟思想指導下的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了“征多少,退多少”出口退稅制度,并一直完善至今。在其他時期,不是市場經濟伴有計劃經濟的思想,如建國初期的那幾年,就是計劃經濟伴有商品經濟的思想,如1979年至1993年,出口退稅制度雖有,但不盡完善;并且,隨著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思想的逐步擴展和深化,出口退稅制度就越來越為人們所接受,就越來越發展,越來越完善,如1995年至今。
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經過不斷的改革和實踐,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已經能夠很好地促進我國的外貿發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下面分幾方面來分析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征、退稅脫節,導致退稅不合理
當前由于增值稅征收管理不健全,出口退稅與國內征稅環節無法實現有效銜接,征稅地與退稅地不一致且相互獨立運作,使征稅機關與退稅機關之間往往缺乏對征稅信息的必要溝通,“征歸征,退歸退,征退不見面”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當前出口退稅工作中無法避免的尷尬局面。并且由于我國電子計算機參與稅收管理較晚,全國各地稅務部門之間以及與出口退稅有關的海關、外匯管理、銀行等部門之間沒有實現聯網,因而無法對出口退稅行為進行多部門綜合監控,以至于利用假出口貨物專用發票和偽造稅務機關復函來騙稅的行為時有發生。
2.退稅辦法復雜,退稅效率低下
我國出口退稅手續為“兩單三票”,即出口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稅票、海關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出口企業退稅的總體過程可以分為兩個環節,一是企業出口收匯的過程,即企業收集退稅所需憑證的過程;二是企業申請退稅取得退稅款的過程。由此,退稅的速度也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業取得退稅憑證的速度,二是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憑證并辦理退稅的速度。整個過程花費很多時間,效率低下。
3.出口退稅政策的立法不完善
我國于1994年制定頒發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對新稅制下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做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多次頒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和規定,對該辦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和調整,但關于出口退稅的法律少之又少。據統計,僅從1994年到2004年,我國共發布出口退稅方面的法規36條,其中通知有35條,決定有1條,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則幾乎沒有,甚至稅務機關的行政解釋也成為出口退稅的重要法律淵源,導致當前出口退稅法律支撐極其薄弱。另外出口退稅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來,出口退稅制度經歷了多次調整,作為出口退稅制度核心的出口退稅率更是調整頻繁。
三、政策建議
針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1.加強法治建設,切實做到依法退稅
(1)要建立嚴格的出口退稅執法責任制,明確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主管征稅機關、主管退稅機關的責任。
(2)充分利用“金關”、“金稅”工程,完善出口退稅電子信息網絡系統,提高出口退稅工作效率和防騙稅、反騙稅的能力。
(3)對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有明確、嚴格的法律界定和處罰依據。
2.充分利用WTO規則中允許出口退稅的條款,完善出口退稅政策
(1)應積極全面推行零稅率,這樣退稅額雖然有所增加,但是符合國際上通行的退稅原則,也有利于外貿出口。
(2)結合實際制定新的出口退稅政策,擴大退稅稅種范圍。
(3)運用稅收政策支持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出口, 保護稀有資源和緊缺物資。
3.進一步完善出口貨物退稅管理辦法,堵塞出口退稅漏洞
根據WTO協議有關國民待遇原則和公平原則的要求,對現行出口退稅制度中的不合理、欠公正規定必須進行修改。
出口退稅的主要目的
出口退稅是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那么出口退稅的主要目的?
一、出口退稅的主要目的
(一)增強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是發達國家的主要目標;
(二)降低外銷成本、鼓勵出口以帶動國內工業。發展中國家在采取高關稅保護國內產業時以此為配套措施。由于高關稅使出口產業的投入物進口成本上升,而不利于出口業的發展。
退稅雖然對一國的出口業發展有積極作用,但是這種退稅同樣也會對國內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一)稅收的征、納雙方工作繁重,且造成出口廠商資金積壓負擔;
(二)騙稅現象。不良廠商利用假出口真退稅,冒領進口稅款,或者國內次級原料加工出口,冒領進口原料退稅;
(三)不利產業結構均衡。由于工業發展中上下游之間的不協調,廠商急功近利,偏向于加工工業,而不愿投資于基礎工業,以致基礎工業發展緩慢;
(四)利益分配平均的難度極大。同一制造品的相關產業之間(上下游間)很難在退稅問題上達成妥協。
二、什么是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的創匯。
三、新出口退稅政策五大特點是什么?
第一,借市場的力量培育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第二,借國際規則擴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支持。
第三,借地方優勢調整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稅收杠桿調節國內資源性產品的供求。
為什么要出口退稅
調節職能的單一性: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
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
擴展資料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
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的意義
出口退稅的意義有:
1、作為價格競爭的有效手段,出口退稅是依據出口商品零稅率原則所采取的一項鼓勵出口貿易的措施;
2、保證出口貨物能夠公平參與國際貿易競爭,出口退稅是對出口貨物的一種非歧視性賦稅政策;
3、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增強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保章人民幣幣值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出口退稅是指: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綜上所述,出口退稅是國家對外貿出口業的鼓勵政策,通過退稅的手段鼓勵出口使我國處于貿易順差的有利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為什么會有“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作為國際通行慣例,出口退稅可以使出口貨物的整體稅負歸零,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稅。
一般分為兩種: 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擴展資料:
出口退稅的特點
1、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
2、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
3、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稅流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