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辯護人的要求有哪些(刑事辯護人身份要求)
刑事辯護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有哪些?
刑事辯護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刑事辯護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在法庭審判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為不受干擾。當然,這一規定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樣適用,這兩個機關也都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
(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在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利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在刑事訴訟中,審判權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審判權包括定罪權與量刑權。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權確定某人有罪和判處刑罰的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序中,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和提起公訴,但它們對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認定,只會帶來訴訟程序意義上的效果,而不是終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決,才是國家對被告人有罪結論的權威宣告。
2、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依法作出。在刑事訴訟中要確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須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開庭審理查明事實,以法律為依據作出有罪的判決,并且將其公開宣告。未經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這一原則的精神:廢除了人民檢察院原來曾長期擁有的以免予起訴為名義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法院專門行使;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一律稱為“犯罪嫌疑人”,而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后,則改稱為“被告人”;檢察機關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有利于被告的基本原則使得被告在法院判決之前是無罪的,也就是說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如果案件中現有的證據還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法院應判決被告無罪。這使得被告的權利得以保障,同時,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權為自己辯護,法院也應保證被告的辯護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辯護一般是針對于被告方所做的事情,只要有辯護的權利,那么就會對自己有利,但在辯護的過程中也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用證據來辯護自己的觀點,這樣自己的勝算也會更大些,所以,只要有證有據就能減輕自己的罪行。
刑事辯護哪些親屬可以委托律師辯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委托刑事辯護律師,對相關案件進行刑事辯護,目的在于通過辯護律師對法律適用的了解和相關情況進行說明,以達到自己的訴訟請求,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一、哪些人可以委托刑事辯護律師?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在司法實踐中,由辯護律師對當事人進行合法的辯護是非常常見的,在進行司法辯護之前,當事人應當與辯護律師就案件的有關情況,如犯罪事實認定、作輕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進行明確認定,辯護律師需要結合實際進行合法合理的處理。
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刑事訴訟中要是沒有律師來幫助嫌疑人辯護,就無法爭取到輕判或是緩刑等等的機會,為了自己好大部分嫌疑人都會請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辯護,那么,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聽聽我的說法。
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不同,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在不同階段的權利也不完全一樣。
(一)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托。
2.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并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準,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4.調查取證權。(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后,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2)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3)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后,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
5.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二)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的訴訟權利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律師有權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被告人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無需審判機關批準(《刑事訴訟法》第36條)。
2.接收出庭通知書的權利。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3.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不得查閱、摘抄、復制(“刑訴法解釋”第40條)。
注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范圍是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但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范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4.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并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判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也不派員在場(《刑事訴訟法》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5.調查取證權。
(1)辯護律師有權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同意后,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有權在經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后,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3)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六機關規定”第13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刑訴法解釋”第68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8.質證權、申請權、辯論權。辯護律師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并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55至157條、第159至160條)。
9.非獨立的權。辯護律師有權在經過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1.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刑法》第306條)。
三、拒絕辯護是指什么
刑事訴訟中有兩種拒絕辯護。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9條“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經提出就應當生效,但是需要注意:
(1)對于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刑訴法解釋”第38條)。
(2)對于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開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刑訴法解釋”第165條)。
(3)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第41條、“刑訴法解釋”第38、165條)。
辯護律師閱卷權的體現
原《律師法》沒有明確規定律師的閱卷權,僅表明律師依照訴訟法的規定享有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6條是有關辯護律師閱卷權的規定,新《律師法》第34條對律師的這一權利作了明確規定。這一規定對辯護律師閱卷權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一是“閱卷”被明確定位為律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6條關于律師閱卷的措辭是“可以閱卷”,而新《律師法》第34條對律師閱卷的措辭是“有權閱卷”,表明“閱卷”被明確定位為律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這樣,職權機關就有義務保障辯護律師這項權利的實現。
二是辯護律師有權查閱實質性案卷材料的時間提前、范圍擴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而這些材料并非實質性的案卷材料,對律師辯護權的行使幫助不大。根據新《律師法》第34條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這樣辯護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就不僅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還有權查閱、摘抄、復制實質性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有保密特權嗎
所謂保密特權,又稱拒證權,是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拒絕作證的權利。保密特權是基于辯護律師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而產生的對國家職權機關的權利。原《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基于此,辯護律師的保密特權的權利內容包括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隱私三方面內容。新《律師法》第38條第2款增加規定了辯護律師的保密內容,即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據此,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也成為辯護律師保密特權的權利內容,這使得律師保密特權的內容得以擴充。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刑訴法辯護人范圍是主要是律師、推薦人以及監護人和親人,很多人群不允許作為辯護人,例如本院的人民陪審員、無行為能力的人、外籍人、與案件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等,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維護被辯護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
所有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權限是什么
法律主觀:
所有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權限: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2、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3、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4、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5、對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6、代理申訴、控告權。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刑事訴訟法上關于辯護人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刑訴法第32條: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擴展資料:
被告人司法解釋:
被告人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民事權益,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是“原告人”的對稱。被告是民事訴訟中的一方當事人。
凡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被告人的稱呼只是訴訟程序發生的一種假定,被告是否確實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執,是否應追究民事責任,
只有通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確定,因此不能認為被告人都是無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與原告人的訴訟地位平等,同樣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也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