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區別是什么(先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是什么)
簡述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法律主觀:
簡單的說:先履行抗辯權 是"后者"的拒絕 不安抗辯權 是“前者”的拒絕 當事人互負 債務 ,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 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 證據 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 債務 ,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抗辯權嗎
法律分析: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不安抗辯權怎么區分
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在于,先履行抗辯權是后履行一方擁有的權利,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擁有的權利。而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法律主觀: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規定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及效力的解釋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復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一)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以及抗辯權人的義務: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中,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著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3、不安抗辯權發生的時間是從合同生效到合同結束的這段時間。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而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如果發生在雙方的履行期都屆滿時,那就不是行使不安抗辯權,有可能是承擔違約責任。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行為的;﹙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況。如果他方的給付與財產無關,如對行為,工作成果或智力成果的給付,則往往不能適用前3條的規定,這是因為行為,工作成果或智力成果的難為對待給付,往往與義務人的財產狀況是否惡化無關,這時就不能再以財產的減少為其適用條件。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曾明確指出:危害對待給付之惡化之事實要件,非直接關于相對人之財產者,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65條之規定。
5、后履行方未為履行提供擔保。
如果后履行方在財產狀況顯著惡化等情況出現時,提供了擔保,則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同時,為追求雙務合同雙方利益的公平,也為另一方當事人利益考慮,《民法典》要求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承擔法定義務:(1)通知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的當事人行使權利是單方行為,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這一規定一方面是為了讓對方知悉一方中止履行的事實,以免其因此遭受損害;另一方面是讓其設法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以消滅不安抗辯權,恢復對方的履行。﹙2﹚舉證義務。當事人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不能履行的事由,因此他付舉證責任。絕不允許一方當事人任意借口對方沒有履行能力而隨
意中止履行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復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先給付義務人在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后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在法律上不安抗辯權的含義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相信大家通過上文粗略的了解不安抗辯權。
先、后、不安履行抗辯權到底怎么區別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一)須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 債務 。 (二)須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 (四)須對方的履行是可能的。 不安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 證據 證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 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 解除合同 的權利。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根據《 民法典 》第525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另一方面,兩種抗辯權的行使雖然均要求雙方互負債務,但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雙方的債務應同時形成對價關系。
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
只要先履行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主觀上不會或客觀上不能履行債務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先訴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先訴抗辯權是指保證人于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于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保證債務的權利。它是一般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連帶保證人并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況,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后履行債務人財產惡化等情況的證據時,在后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
由此可看出,兩項權利區別為先訴抗辯權是為保證一般保證人的權益,不按抗辯權是為保證合同中先履行一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