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
法律主觀:
一、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哪些內容
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包括: 同時履行抗辯權 , 先履行抗辯權 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其構成條件有: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辯權
即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于雙方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系。情形變化主要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
《民法典》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辯權
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后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付。
只要滿足適用條件的,即可運用抗辯權維護自己的權益。按照不同的分類,可以將抗辯權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常見的抗辯權的分類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不同的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是不一樣的。
二、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資料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在 合同的履行 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們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運用各種抗辯權,有助于維護交易秩序,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協作,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本文重點探討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作用、范圍、使用條件,并闡明了不安抗辯權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況,以期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確行使抗辯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雙務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法律性質是什么
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什么意思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對待給付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完全雙務合同。
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哪些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是: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對方義務可能履行;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然而雙務合同總的概括,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幾種:1、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其法律特征為:a、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b、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c、買賣合同為諾成性雙務合同;根據以上特征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于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還有另一種合同,即供貨合同,但供貨合同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合同中,基于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了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說,學理上認為是準雙務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的特征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在了解了長期供貨合同的實質要件后,則短期供貨合同在此就不必多說。2、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也是雙務合同的一種,其法律特征為:a、出租人須將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轉移所有權,這一點是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b、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交付租金;c、承租人于租賃關系終止后須將原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d、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e、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誠合同。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于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為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系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系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譬如,承租人為保養租賃財產曾支付過一定的維修費用,為了要求返還費用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租賃物顯然不適當。因為返還費用和返還租賃物之間不能成立對價關系。3、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負約定的報酬的協議。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則承攬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后,才能獲得報酬。對于定作人來說,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報酬或價款的期限;如果承攬人沒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則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若承攬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應有承攬人負責修整或調換。若經過修整或調換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并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報酬或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與構成要件是什么?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一、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二、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三、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四、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范圍: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
上述基于對待關系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責任。于此場合,乙對甲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B物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適用余地。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甲對乙有直接請求交付該鋼材之權,若甲屆期不支付貨款,則乙可以拒絕甲的交付鋼材的請求。
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將A車出賣給乙,價款75萬元,而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A車并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讓與丙。在丙向甲請求履行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