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是不是什么合同中都有
民法典先履行抗辯權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先履行抗辯權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二)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應區分:
(一)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二)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
(三)在先履行一方構成不能履行、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
(二)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二、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怎么認定
先履行抗辯權效力的認定必須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為前提條件才會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法律客觀: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于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后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于先履行抗辯權而屬于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民法典中所規定的抗辯權,在實踐中也是較為常見的,但是由于不少公民由于不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故而對于什么是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甚明晰,故而我給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
含義: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法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先履行抗辯權
含義: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負有后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滿未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可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相應義務。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
法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雖然都是針對雙務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適用,但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較為明顯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不僅要互負債務,而且雙方的債務應形成對價關系,這樣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雖然要互負債務,但法律并未強調雙方所負有的債務應當具有對價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并不僅僅是針對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為作出的,抗辯與后履行一方的行為之間并不一定具有相應性。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只在雙務合同中出現,這也是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表現。在民法典中,將隔了給抗辯權的法定行使條件做了概括性的介紹,只有在出現這些法定事由之后,當事人才能行使該抗辯權。
什么叫先履行抗辯權
法律主觀:
先履行抗辯權可以讓后履行義務的一方避免損失。先履行抗辯權指的是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法律客觀: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合同法》第67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別于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屐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后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于先履行抗辯權而屬于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定隨之失去效力。
雙務合同中履行抗辯權包括什么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雙務合同中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不安抗辯權。即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三)先履行抗辯權。即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