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多賣合同需要如何去處理
一物多賣合同的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
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是:房屋歸先辦理過戶一方所有,均未辦理過戶的房屋歸已辦理預告登記的一方所有,均未辦理過戶及預告登記手續的房屋歸先行實際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賣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一房多賣的規定如下: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之后,賣方在未告知買方的情況下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方,或者故意隱瞞已經出賣的事實的,則未能購得房屋的買方可以請求和賣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返還已經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賠償買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可要求賣方賠償,但是該賠償款不能超過已經支付房款的一倍。
開發商一房二賣的行為會受到什么處罰
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而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一房多賣是房屋所有人就同一房屋先后與不同的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幾份買賣合同均合法有效。一房多賣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程度確定各買受人可請求履行合同的順序,原則上,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可以優先取得房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規定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一物多賣合同的應怎么處理???
一物多賣的情形下,如果出賣人與先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后,將標的物交付或辦理過戶手續,而后再與后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
此時,出賣人對標的物已無處分權,雖然后成立的買賣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詐,后買受人可以要求撤銷合同、賠償損失。或后買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如果出賣人與先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后,未將標的物交付或辦理過戶手續,而后再與后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此時先后兩份合同均有效,則按一下方式確定履行原則: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價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價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是:房屋歸先辦理過戶一方所有,均未辦理過戶的房屋歸已辦理預告登記的一方所有,均未辦理過戶及預告登記手續的房屋歸先行實際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賣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法律規定
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如下: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優先履行;
2、均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優先履行;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付款數額的多少以及先后、是否辦理網簽、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一房兩賣”的處理方法如下:
1、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于兩份合同均處于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優先履行簽訂在先的合同;
2、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3、在第一個買房人已經辦理過戶后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是房屋出賣人需要對不能對其履行義務的買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特殊動產一物多賣履行順序
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
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房多賣如何處理
售房者若將同一套房產出售給多個購房者的話,他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售房者務必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責任與義務。
一旦你遇見了“一房多賣”的情況,需要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房屋產權:
1、 賣方是否實際將房屋交付給買方
如果賣方已經將房屋實際交付給買方,且買方已實際使用了該房屋,表明賣方履行了合同,應考慮支持買方的實際履行請求;
2、 買方是否已全額支付房款
如果買方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表明買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同樣應當考慮買方的實際履行請求;
3、 是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備案等相關手續
如果買方已辦理或正在辦理房屋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表明買方強烈希望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并為過戶登記做了前期準備,因此應考慮其實際履行請求;
4、 買方是否適宜履行合同
如果買方履行合同的成本較低或其適宜履行,應考慮買方的實際履行請求。
擴展資料: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
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
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于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于先后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后,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后,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
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后,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并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一房多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