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人抵押權人(什么是抵押車)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法律分析:抵押人是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有哪些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有哪些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得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
(2)權利不同。抵押權人對抵押權有處分權,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權;
(3)義務不同。抵押人的行為可能使抵押財產毀損或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是什么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人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人是什么意思介紹如下: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所采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依據擔保法理結合《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于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但就各抵押權人而言,相互間仍有一個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問題。依近代各國民法理論與實踐,所謂抵押權的順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
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其解決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大陸法系各國一般是以登記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權人有較后次序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學說稱為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我國《擔保法》第54條關于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作了如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規定清償。
值得注意的是,《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存在差異性,《擔保法》對未登記的抵押權清償順序規定為,“按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p>
而《擔保法司法解釋》在上述情況下卻規定,“按照債權比例受償”。這樣,在數個未登記的抵押權并存的情況下。
物權法有句法諺“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里的“第三人”應當指已登記物權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故先設立的未登記抵押權不能對抗后設立的未登記的抵押權,否則,就與物權登記制度相駁。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區別
一、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區別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是:抵押人,是指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當以抵押合同為標準,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就是抵押人。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權人、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2)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3)抵押人的行為可能使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毀損、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抵押人應當將出租的事實書面告知抵押權人,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已登記的抵押權不受該租賃關系的影響;
(5)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7)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通過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抵押權人可以占有抵押財產。抵押權是一種法律協議,當資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債券或票據所要求支付的款項時,它能夠保護資金借出人。抵押權賦予資金借出人從協議中確定的資金借入人資產的出售所得現金中獲得償還的權利。在被稱作抵押協議的法律文件中,借貸雙方規定了各項抵押條款。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支配權。抵押權具有物權特征,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在債權得不到實現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的變價和抵押物的孳息優先于后手抵押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受償。
抵押權人遵守抵押合同的義務。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應嚴守抵押合同的規定,不得損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抵押人是指通過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物作為抵押從而擔保債務能夠履行的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抵押人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一定權利的人,抵押權人是有抵押作為擔保的債權這一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是一對法律概念。抵押人在將自己的財產進行抵押之后,其本人仍然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只是不能對該抵押物隨意處分,即權利受到一定限制。當債務到期無法履行時,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優先受償,從而保障債權得以實現。
擴展資料:
一、抵押權的意義
設置抵押權這一權利的意義在于保障債權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賦予了債權人一項新的請求權,即債權人可以請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這樣,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抵押物優先受償,雙重請求權為債權人實現債權提供了保障。
二、對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分為兩種情況而言:
其一,既然抵押權為物權,那么抵押權人可以積極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各項權能,為最終債權的實現為各種行為,比如,抵押權人已著手實現抵押權時,可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其二,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恢復抵押權的完滿狀態,或者說是使得抵押權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恢復至圓滿狀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抵押人
百度百科——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