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么呢
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標準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一)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醒說明義務的,則該條款不能發生效力。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四)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律主觀:
格式合同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的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除一般合同無效情形外,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如涉及以下三種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2、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即加重對方責任;
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即按照合同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哪些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此處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二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
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合同不生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 合同無效 : (一)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無效;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 人身損害 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為當合同簽訂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方式或者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以及損害了社會公共的利益或者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符合以上條件,則合同無效。
一、民法典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格式條款的特點
第一,格式條款是由一方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由一方于訂立合同前擬定的,而不是在雙方反復協商基礎上形成的。擬定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單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關部門為固定提供某種服務或商品的單位制定,而由這些單位使用的,例如運輸合同中的價格等條款。由于格式條款是一方事先擬定的,因此,無論是何方先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總是處于要約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重復使用而不是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人提供該種商品或服務將遵行同樣的條件,因此,該當事人將該條件標準化,而擬定出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重復使用性一方面決定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作為要約人總是特定的,而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圍即需要該種商品或服務范圍內的人;另一方面決定了使用格式條款有減少談判時間和費用從而節省交易成本的優點。
第三,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必協商的,具有不變性、附合性。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并不與相對方就格式條款的內容進行協商,也就是說,格式條款的內容是不能改變的,相對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條款的內容與對方訂立合同,或是拒絕接受格式條款的內容而不與提供方訂立合同,而不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格式條款的內容。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附合條款。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是否可以協商,這是格式條款與其他條款的一個根本性區別。在實務中當事人利用事先擬定好的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情形較多,但事先擬定的合同條款未必均為格式條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訂立合同就比較常見。
三、合同條款約定方式有哪些?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民法典》規定,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1、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陬^形式優點在于方便快捷,缺點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陬^形式適用于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
2、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
1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并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2格式合同。
3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條款約定方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一般比較重要的合同訂立,應該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如果是希望迅速清結的話,則可以用口頭形式進行。只要簽訂了有關合同,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合同中格式條款無效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合同中格式條款無效的有以下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2、合同雙方以虛假的意思簽訂的合同;3、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但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合同無效的除外;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另外,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格式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下列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1、合同主體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違法、違背公序良俗;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4、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排除、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