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
格式合同條款無效
法律主觀:
格式條款的應用是很廣泛的,經常我們也會看到一些格式條款,法律對格式條款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一、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哪些是無效的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二、合同格式條款的利弊有哪些格式條款能夠得到廣泛使用,源于其給現代經濟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其優點表現在:1、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條款的使用減少了每個締約人協商的過程,節約了協商合同條款的時間,從而加快了交易過程,節約了個別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場交易的效率。2、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風險。使用格式條款,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預先在合同中確定風險,并以合同條款預防風險的發生,限制風險的范圍,在當事人之間分配風險甚至將風險移轉于他方當事人。格式條款的積極作用主要體現在經濟意義上,但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其消極作用也相當明顯。其弊病是:1、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契約自由的原則。由于格式條款的單方預先制定,相對人并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過程,更無法決定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契約自由的原則。2、對契約正義造成了沖擊。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并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余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給契約正義造成了沖擊,如免責條款、限制責任的條款。法律依據:1、《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2、《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客觀:
《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根據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格式條款是無效的:第一、屬于《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屬于《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合同無效的格式條款
法律主觀:
一、哪些合同格式條款無效
格式條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此處所說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二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二、合同無效會導致哪些后果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為了使無效合同雙方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原標的物存在的情況下,應將原物返還。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應當折價賠償。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要按照過錯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均無過錯,則依各自過錯輕重、主次、程度來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經濟損失責任。
3、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無效合同由于違法了法律法規,一般都可能導致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法律除了要保護沒有過錯的當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無效而受到損害,同時還要強制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這種責任有時會超出 民事責任 的范疇,行為人可能要承擔行政甚至是刑事責任。
三、 誰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1、對只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主張無效應受主體和時間的限制。主張合同無效,是為了通過確認合同無效,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或使其承擔相應的債務,此時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應當是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欲使因無效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得到法院的保護,亦應有時效限制。這里所謂時間,是指時效。在我國,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這樣做不會破壞當事人已經確立的事實,有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當無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對其構成侵權時,此類合同仍然應認定為一般無效合同。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這類合同更不能稱為違反國家利益的合同。第三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保護自己的權利仍然要受到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對僅涉及當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法律可以采取默認的態度。從審判實踐來看,對只涉及雙方當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法院也要考慮時效的問題。
2、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主張無效的主體,則不應受到限制,如對一份無效經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請求工商管理機關查處。工商管理機關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實際上也就否定了 合同的效力 。按照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對于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合同,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查處,這樣,這些機關實際上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法院和仲裁機關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這是從民事權益、民事關系角度來講的。有關行政機關對無效合同的違法當事人進行查處,兩者之間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故不受民法時效制度的限制。
具備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法律規定禁止的合同格式條款為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無效格式條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有: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內容違法的,不真實的。4、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5、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主要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