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即導致實體權利的消失(訴訟時效屆滿即導致實體權利的消失對嗎)
訴訟時效期滿權利人喪失的是什么權利
訴訟時效期滿權利人喪失的是訴訟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在訴訟的過程當中對方提出了訴訟時效已經期滿的話,那么法官一般都會駁回當事人訴訟的請求,也就是失去了申訴的權利。但是訴訟時效過后還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一、訴訟時效期滿權利人喪失的是什么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可能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說如果在訴訟中,對方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的,法院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被法院駁回。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二、訴訟時效過后還可以起訴嗎
1、可以。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喪失的是通過訴訟程序獲得人民法院對其民事實體權利保護的權利,即勝訴的權利消滅,但仍然享有提起訴訟的起訴權。因為權利人的權利并不因訴訟時效的屆滿而消失,因此,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我國法律將當事人的訴權分為起訴權和勝訴權。起訴權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動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是程序意義上的權利;勝訴權是保護實體權利的訴權,即起訴后能夠勝訴的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起訴權,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審查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完成的事實,以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延長的理由,然后再決定是否否定其勝訴權。
2、訴訟時效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而設置的。中國訴訟時效采取的是勝訴權喪失說。也即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未消滅,但喪失了勝訴也即獲得司法保護的可能。以債權為例,債權時效屆滿,債權人去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如對方當事人主張時效抗辯,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人訴訟請求。如對方不主張則照常審理。之所以受理是因為債權并未消滅,不援引不處理則是尊重當事人處分權,也是因為債權尚存在。援引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因為原告勝訴權已喪失。如果判決原告敗訴,被告清償債務原告不構成不當得利,同樣因為債權并未消滅。
每一個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過了訴訟時效的話,那么當事人就是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但是法官一般不會主動提出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由雙方的當事人進行提出,如果訴訟時效已過當事人提出這個問題,那么法官會駁回訴訟請求的。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即喪失了()。
【答案】:C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是消滅時效,時效期間屆滿以后,權利人喪失的是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這種權利稱為實體意義上的訴訟,即勝訴權,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未隨之喪失,失去的只是上述依訴訟獲得司法保護的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并不消失
一般來說,這個訴訟時效就算期滿了的話也是不會喪事實體權利的,只是這個權利人會喪失自己所能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勝訴權以及對義務人產生的這個抗辯權,不過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義務的請求權的。
一、訴訟時效期滿不喪失實體權利嗎
不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不會導致實體權利的消失,當事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訴訟時效屆滿是不會導致導致實體權利的消失的,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會依法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普通訴訟時效具有哪些效力?
1.普通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普通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權利人在超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普通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普通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普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3.普通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普通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普通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普通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三、訴訟時效屆滿有什么后果
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對此理論上有實體權利消滅說、抗辯權發生說和訴權消滅說。我國《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效力采取的是訴權消滅說。在我國,訴訟時效屆滿后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喪失對其殆于行使的民事權利的勝訴權,同時對義務人產生抗辯權,義務人可以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權利人對其提出的履行義務的請求權。
2、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3、訴訟時效屆滿僅消滅權利人的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4、訴訟時效屆滿后,不僅對于主權利產生喪失勝訴權的效果,而且對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產生同樣的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這個訴訟時效期滿了之后確實實體權利會喪失,但是并不代表說這個民事訴訟就可以不了了之了,權利人是還可以行使請求權的,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會依法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是權利人喪失()。
【答案】:B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超過訴訟時效即失去了勝訴權,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求解實例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
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舉例:對于訴訟時效,比如說甲欠乙10萬元錢,超過了訴訟時效,乙將甲告到法院,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甲并沒有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債務是否超過已訴訟時效的,如果由乙證明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乙勝訴,甲應當還錢(因為甲自己沒有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
舉例:但對于除斥期間,例如甲因受欺詐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無論乙是否主張除斥期間抗辯,
人民法院都會主動審查除斥期間問題,如果發現已過除斥期間,則會認定甲不再享有撤銷權,并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擴展資料: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分類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