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下的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
法律分析: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其提供擔保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經濟損失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主合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在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情況下,由于擔保人的過錯責任是建立在為債務人作擔保的前提下,保證合同對于主合同關系具有附從性,其自身的命運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運,因此,擔保人有過錯的,僅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分擔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即首先依法確定主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過錯及其承擔的相應責任,然后再確定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過錯,根據其過錯大小再分擔主合同債務人應當承擔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責任(一般為一半以下的責任較為適宜)。
(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在主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無效。如國家機關違法而為他人的債權作保證,因國家機關經費均系財政撥款,共本身沒有具有所有權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不具有代償能力,且若用國家機關的財產為一小部分人的經營活動作保證去承擔風險,顯然違反平等原則。所以國家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事項如世界銀行對我國的貸款作保證人的除外),否則保證合同無效。此時擔保人如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無過錯,就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如有過錯,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這時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即對貸款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不應超出損失的三分之一;如果擔保人和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不應超過損失的二分之一; 如果造成擔保合同無效的過錯全部在于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后,擔保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主觀:
擔保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如果 主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據合同自治原則,約定優于法定。 如果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里分以下兩種情況承擔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 擔保合同無效 的,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 承擔民事責任 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兩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有差別的: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總之,就是各方按照自身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合同當事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保證合同作為一種從合同,如果被確認無效,僅意味著合同規定的保證義務不能履行,并不表明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保證人有過錯,仍應承擔相應的無效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見擔保合同無效后,當事人承擔的并非擔保責任,而是締約過錯責任。而擔保合同無效,可能因為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也可能因為自身的原因而無效。
(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
在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情況下,由于擔保人的過錯責任是建立在為債務人作擔保的前提下,保證合同對于主合同關系具有附從性,其自身的命運直接系于主合同的命運,因此,擔保人有過錯的,僅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分擔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主合同無效的責任。即首先依法確定主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過錯及其承擔的相應責任,然后再確定無效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過錯,根據其過錯大小再分擔主合同債務人應當承擔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責任(一般為一半以下的責任較為適宜)。
(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無效。如國家機關違法而為他人的債權作保證,因國家機關經費均系財政撥款,共本身沒有具有所有權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不具有代償能力,且若用國家機關的財產為一小部分人的經營活動作保證去承擔風險,顯然違反平等原則。所以國家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事項如世界銀行對我國的貸款作保證人的除外),否則保證合同無效;醫院、學校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不得作保證人,由于這些單位都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而且無論其運行還是設立都離不開國家的財政撥款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一旦其不得不為主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則這些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會因財產被執行而無法發揮原來所應發揮的高度的公益機能,從而使某一地區的公益機能產生癱瘓,為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若這些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保,其保證合同也是無效;另外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沒有法人授權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權作保證,該保證合同也無效,根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擔保人如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無過錯,就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如有過錯,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這時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即對貸款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的賠償責任范圍不應超出損失的三分之一;如果擔保人和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不應超過損失的二分之一;如果造成擔保合同無效的過錯全部在于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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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是絕對免責的,特定情形下也要承擔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4)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的責任
法律分析:無效的擔保合同中,擔保人責任按以下情況確定: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