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未成立擔保合同有沒有效力(主合同不成立,擔保合同可以有效嗎)
主債權還沒成立,擔保合同還成立嗎
法律主觀:
主債權還沒成立,擔保合同也未成立。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在主債權債務合同成立生效,并且存在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后,擔保人才能為實現該債權提供擔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債權沒成立擔保合同是否成立?
主債權沒成立,擔保合同一般也未成立。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在主債權債務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下,擔保合同才可能會成立生效。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建工合同的擔保合同是否隨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有很多人對于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并不是那么的了解,擔保一般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那么,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必然無效嗎?
一、主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必然無效嗎
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擔保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擔保合同也歸于無效。
二、主合同與補充協議的聯系“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
主合同與補充協議的聯系:
(一)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未明確事項或變更事項的補充約定。
(二)效力上一般是優先遵循補充協議約定。
(三)與主合同不沖突補充協議可以作為主合同的補充,應當有效;當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產生沖突時,只要主合同中沒有“不允許補充協議對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條款,一般應以補充合同為準。
三、主合同解除從合同解除嗎
主合同解除從合同解除。由于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主合同。盡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主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必然無效嗎的相關知識,擔保合同的簽訂主要是為主合同服務的,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時候,擔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沒有了。
怎么確定擔保合同效力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沒有任何主合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嗎
沒有主合同的擔保合同,一般是無效的。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如果主合同依法有效存在的,當事人才可以訂立從合同;如果主合同不存在或者終止的,從合同也不能存在或者應當相應地終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發現,很多人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會在訂立了主合同后,再訂立擔保合同,那么您知道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有哪些
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所以不存在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主合同解除從合同解除嗎
主合同解除從合同解除。
由于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主合同。盡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三、什么是指主合同
主合同是與從合同相對的合同分類,是一種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比如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擔保合同就是從合同。如此對合同進行分類有什么用呢?主要是我國法律有規定,具有特殊的效力。比如:民法典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這是因為借款合同可以單獨存在,而擔保合同要有存在的前提條件。因而我們在日程生活中要保證主合同有效,而在簽訂主合同時要注意一下事項:首先,應掌握簽訂合同的對方個人、公司及法人代表的基本信息;其次,合同應注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是合同的主體內容;最后,最為關鍵、也是最后的保護傘——違約條款,即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負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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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沒簽主合同的擔保有效嗎
擔保人沒有主合同但保有效嗎
依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在沒有主合同或者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是沒有效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的責任。
擔保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一、保證合同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抵押合同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范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三、質押合同內容: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4、質押擔保的范圍;5、質物移交的時間性;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