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抵押合同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動產抵押權的設立要件
具有流通性、訂立書面抵押合同等是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條件,在設立抵押權之前,債權人必須要確定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并沒有被法院被查封、扣押,該擔保物也不能是法定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一、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條件是什么?
(一)動產抵押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
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以動產為其標的范圍,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動產才可成為動產抵押設定的標的物。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這里“交通運輸工具、其他財產”應是指特殊的動產和生產資料,不是指普通意義上的動產,而且這些特定動產和生產資料必須是抵押人對其擁有所有權或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動產。不享有所有權或無權對之進行處分的,抵押人不得設立動產抵押權,否則抵押關系無效。此外,該特定動產和生產資料還必須是可以流通的,能夠轉讓并能夠變賣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監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均不得抵押。
(二)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占有為條件。
這是動產抵押權設立的一個重要特征。動產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抵押人)占有標的物為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這樣,動產抵押就與動產質押區別開來,因為動產質押的設立,因轉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最主要的區別就在于標的物是否轉移占有上。
(三)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由于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
二、動產抵押權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第四條當事人設立抵押權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第六條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雖然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不會必然就導致抵押合同無效,但是沒有登記的情形,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故此對于這類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情形,可以會引發多方的糾紛,所以在簽署抵押合同之后,最好還是帶著相關材料辦理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法律主觀:
一、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1、抵押合同作為 民事法律行為 ,應當遵循《民法典》第一編總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規定: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抵押合同的成立必須存在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如果僅有一方當事人是無法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不能成立合同。
3、通常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那么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另外,法律允許當事人采用要約、承諾之外的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4、當事人就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
5、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在履行一定的事項后合同才能生效。比如附條件的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怎么登記備案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抵押合同等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后,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A.身份證明;
B.《房地產證》或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C.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D.抵押合同書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 買賣合同 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三、房產抵押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一)以個人所有房產設定抵押的:
1、抵押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
2、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需經公證);
3、《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共有房屋必須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書及《共有權保持證》);
4、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須提交“擔保承諾書”;
5、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或價值資料;
6、抵押人同意辦理的“房屋抵押申請表”;
7、委托他人辦理的,必須提交公證的“委托書”。
(二)以單位所有的房產設定抵押的:
1、企業營業執照;
2、法人代表 授權委托書 (需經公證);
3、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證;
4、《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5、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需經公證);
6、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或由銀行出具的價值資料;
7、經主管部門批準、抵押人同意辦理的“房屋抵押申請表”;
8、登記機關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合同的生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三是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主體適格。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
(二)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標的確定與可能。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
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標的的確定與可能。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抵押擔保合同須要具備哪些條件
抵押擔保合同 的生效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3、抵押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 擔保合同無效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龡l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有:(1)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表達訂立和同的意思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3)雙方達成訂立合同的一致表示,以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做出承諾的方式來表示;(4)合同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5)主合同有效;(6)應當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
但是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抵押權設立,抵押權的設立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未辦理抵押登記,即使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依然不能夠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與可能四項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