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立案追訴標準(保險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
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法律主觀:
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包括: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身傷殘的。 3、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虛假宣傳罪立案標準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者是發布者違反了國家的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是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宣傳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虛假宣傳罪立案標準是:
(1)違法所得超過十萬元的;
(2)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以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造成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超過3萬元;
(4)雖然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使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使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
(5)造成人身傷殘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虛假宣傳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主體為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客觀上行為表現為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者其它虛假宣傳的行為;
3、上述行為引人誤解;
4、主觀層面表現為行為主體明知或者應知情形下作出了虛假宣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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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虛假廣告罪立案標準
虛假廣告罪的立案標準主要有以下內容:1、出現獲利在10萬元以上的;2、給消費者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是在50萬元以上的;3、雖然沒有達到上述數額的標準,但是因為利用廣告做出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在2次以上的,又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的;4、對他人造成人身傷殘或發生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分析】
虛假廣告罪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內容:虛假廣告罪犯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也就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的發布者。(一)作為廣告主:指的是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二)作為廣告經營者:指的就是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個人。(三)作為廣告發布者:指的就是為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相關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虛假廣告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內容:(一)侵犯的客體指的就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相關管理制度。(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了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了廣告對于商品或服務作出的虛假宣傳。(三)本罪主體指的是特殊主體,只能是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以及廣告發布者來構成。(四)主觀方面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出了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虛假廣告罪認定標準?
虛假廣告罪立案標準認定為:違反國家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造成人身傷殘等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中關于虛假廣告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
從事廣告相關工作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給單個消費者造成了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給多個消費者造成了累計2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以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名義欺騙多人且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虛假廣告罪
法律主觀:
一、概念 虛假廣告罪 ( 刑法 第222條),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二、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正當的交易活動和競爭活動。根據我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規定,商品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的正當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 廣告法 》第5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廣告是商品經濟的產物。當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廣告作為傳播信息、指導消費、促進銷售的工具,作為商品生產者與銷售者聯系消費者的紐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發揮著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隨著廣告業突飛猛進的發展,虛假廣告卻紛紛粉墨登場,嚴重干擾了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保障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發揮推動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的作用,1987年12月1日國務院頒發了《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1月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9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反不正當競爭 法》,1994年l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這些 法律法規 對我國廣告市場的管理秩序起到了規范作用。而虛假廣告的行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商品交易的正當活動的社會關系。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保護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運用刑罰制裁虛假廣告的行為。(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實施了情節嚴重的虛假廣告行為。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即廣告管理法規)的行為。廣告管理法規主要指:國務院于1987年10月26日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1月9日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1993年9月2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同年12月1日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1994年10月27日通過、1995年2月有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沒有觸犯廣告管理法規或者觸犯廣告管理法規,但行為情節尚不屬嚴重,其行為則不構成本罪。虛假廣告罪的行為往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是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所謂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是指所利用的廣告中具有虛假的不真實的內容,對商品的性能、質量、用途、價格、有效期限、產地、生產者、售后服務、附帶贈品的允諾等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作不符合事實真相的宣傳,以假充真,以無冒有。具體如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技術達不到廣告所宣傳的質量、技術標準,以假充真,以劣冒優;不具有廣告所宣傳的功能,如講有保健功能,實際沒有,講能治病卻不能治病等;購買品或支付服務報酬與所宣傳的價格、報酬不符,說價廉物美,實質價格高昂;故意夸大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如產品本只在省內銷卻說已享譽全球,產品本賣不出去嚴重滯銷,卻說供不應求,深得消費者喜愛等;偽造宣傳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功能等內容所憑借的他人言論、證據如數據、統計資料、文摘、引用語、調查結果、獲獎證明等;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存在;等等。就行為方式而言,也是多種多樣,如廣告主偽造有關文件,虛假廣告內容,提供不真實、不合法、沒有效力的能夠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唆使廣告經營者作虛假設計、制作,指使廣告發布者作虛假發布或以高價發插刊廣告等。廣告經營者明知他人要求制作、設計的廣告內容虛假仍然制作、設計,或不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違反有關規定,不認真核實內容的真實性或明知內容虛假仍決意發布。既可以通過電影、電視、廣播、報紙、刊物等向社會廣為散布,讓不特定公眾知悉其內容;也可以采取樹立廣告牌、橫桂廣告橫幅,樹立廣告立體圖案,書寫廣告語,散布廣告傳單等各種各樣的方式,只要能使不特定的多人知道其所宣傳的內容,不論其形式如何,都可以本罪的發布廣告行為論處。本罪屬情節犯,其不僅要求具有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而且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聽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為多人實施虛假廣告行為的;虛假廣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致使多人受騙上當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相信廣告宣傳的內容而接受所宣傳的商品、服務,致使生產、經營、生活等造成嚴重損失或受阻的;導致人身身亡的嚴重后果的;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已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本罪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 罰金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從廣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管理法規規定的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從而積極實施了這種行為,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用戶和消費者,以達到牟取巨額非法利益的目的。從廣告經營者看,構成虛假廣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企業假廣告,這里在明知的情況下所實施的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嚴重的行為則構成直接故意犯罪。在應知的情況下實施的代埋、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行為則可能構成間接故意犯罪,因為所謂應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規定的一種推理當事人的應當知道,即根據當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應當知道的結論。在此情況下當事人的心理態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屬間接故意犯罪。從廣告發布者看,構成虛假廣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依《廣告法》第7條之規定,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其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在不查驗有關證明文件等情況下發布虛假廣告,為間接故意,廣告發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態的支配下發布虛假廣告的。三、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看利用虛假廣告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屬于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尚屬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可以適用民事或者 行政處罰 措施。(二)本罪與 假冒注冊商標罪 的界限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產品質量法 》的規定處罰,事實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處罰,就是根據經常假冒他人注冊的商標行為(包括偽造、變造他人注冊的商標),如查行為不構成犯罪即按《商標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則只能按假冒注冊商標罪處罰,不能以虛假廣告罪定性。所謂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處罰,根據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雖然這種行為也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虛假廣告的方式表觀的,故不能認定為虛假廣告罪,只能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作行政處罰。虛假廣告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主觀行為上有虛假、假冒的一面,但這兩個罪仍有重要的不同:1•直接客體不同,虛假廣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標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注冊商標的管理秩序。2•客觀行為不同,虛假廣告罪客觀方面是使用虛假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硯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三)虛假廣告罪與 詐騙罪 之間的界限;正確區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存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后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則是采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后者則是一般主體。(四)本罪與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的界限;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觸犯了本法第l40條的規定,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又以虛假廣告的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再定虛假廣告罪。因為凡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通常都有以噓假廣告作欺騙宣傳的行為,這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故擇一重罪處罰,而不適用 數罪并罰 的原則。但是對于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來說,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仍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單獨成立虛假廣告罪;四、處罰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第二百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和決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 侵權 的,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法律客觀:
虛假廣告罪的特點(1)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1994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在市場競爭中,廣告是企業宣傳、推銷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對于擴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場份額,從而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起著重大作用。正因為這樣,有些企業或個人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把作虛假廣告作為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破壞市場競爭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虛假廣告,現行刑法增設本罪,是十分必要的。關于本罪的客觀方面,要掌握以下幾點:其一,行為人違反了國家規定,主要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其二,實施了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虛假宣傳的內容,可以是多種多樣。對商品的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例如,把質量低劣的產品說成是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把不含某種貴重物質說成含有該物質,把非多功能說成多功能,把無效用說成有效用等等。對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在廣告中,對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種事實作虛假宣傳,都可以構成本罪。其三,實施虛假廣告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情節輕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2)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3)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為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不知廣告內容是虛假的,而受委托制作或者發布了虛假廣告,不構成本罪。根據有關規定,實施上述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虛假廣告罪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為了保護廣告的真實性和信用度,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1997年《刑法》設立虛假廣告罪,在后續的修訂中均未對該條文進行修改。2015年,《廣告法》修訂,明確了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
(一)1997年《刑法》設立虛假廣告罪
1997年《刑法》修訂時,設立虛假廣告罪,第222條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2015年《廣告法》明確虛假廣告定義及認定標準
1997年《刑法》設立虛假廣告罪后,之后數次《刑法》修訂均并未對該條文進行修改。由于《刑法》對虛假廣告罪的構成要件描述較為概括,造成實踐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也比較模糊。為了解決本罪的認定難題,2015年,《廣告法》修訂,第28條對虛假廣告的定義及認定標準進行了規定,具體規定了虛假廣告的認定標準,與《刑法》相配合,使定罪標準更為明晰具體。根據該條文的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具體而言有以下情形:(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根據《廣告法》第2條之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本罪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行為內容
本罪的實行行為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
1.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根據《廣告法》第28條之規定,作虛假宣傳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三)情節要求
成立本罪要求情節嚴重,根據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7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 萬元以上的;
(2)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 20 萬元以上的;
(3)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 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5)造成人身傷殘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責任形式
本罪在責任形式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即明知利用廣告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經濟警察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經濟犯罪的規范名稱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刑法》第三章規定的犯罪類型,包括八類犯罪,共計113個具體罪名,每個罪名都有各自的立案標準。
經濟犯罪大多以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作為入罪標準。由于篇幅關系,下面僅以虛假廣告罪為例,給大家做一個介紹,大家可以舉一反三地理解經濟犯罪的立案標準問題。
根據《刑法》第222條,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可見,情節嚴重就是虛假廣告罪的入罪標準。當然,情節嚴重只是定性標準,認定情節嚴重,還必須有定量指標。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嚴重,應當立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10萬元以上;
2、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或給多個消費者累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3、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名義做虛假宣傳,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
4、兩年內因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做虛假宣傳;
5、造成人身傷殘。
以上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