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代償后要其他擔保人分擔債務,咋弄
兩個人同時為一個人擔保,其中一個擔保人無能力償還,是否可以讓另一個擔保人全部償還?
不可以,因為當時擔保是兩個人同時擔保兩個人都有法律責任 。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建議您起訴債務人、另一個擔保人、還有債權人一起起訴,這樣就會受理 您盡快起訴您本來作為擔保人,是有連帶責任的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于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連帶擔保人起訴單獨不了另一個擔保人,單獨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擔保人和擔保聯系人有什么區別,都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一、擔保人和擔保聯系人有什么區別,都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一樣
二、房屋貸款上擔保人和聯絡人有什么區別
房屋貸款上擔保人和聯絡人有什么區別擔保人有還款責任聯絡人就是個備用找人渠道沒有還款責任
擔保人和擔保聯絡人有什么區別,都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本質上都是擔保人,都承擔著各自的擔保責任,擔保聯絡人可以是幾個擔保人中的代表第一聯絡人,同時與受擔保人關系更密切。
民間借貸,保人和擔保人有什么區別在保險里,保人指的是投保人,也就是購買保險的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擔保人的設立1、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2、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不予支援。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因此,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后果。a)你可能被控告。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b)你可能被宣判破產。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c)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d)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后,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誰可當擔保人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擔保人可較后選擇退出嗎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當擔保人有何權利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債。(注: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誰將被銀行控告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后,才可對擔保人采取法律行動。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于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后,才可“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家居房屋貸款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1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2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3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擔保責任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十二條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銀行貸款的介紹人和擔保人有什么區別介紹人只起個引薦作用,在貸款人不能嘗還貸款時按銀行內部規定頂多負催還貸款責任。擔保人不同,他要負連帶責任。就是說,再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擔保人應承擔償還責任。
房屋貸款擔保人如果你能提供的工資證明符合要求就行。比如說你現在月供兩千,如果再幫朋友做擔保人,那么你的月工資證明就是你們兩個的月還款額總數乘以2
擔保人與反擔保人有什么區別簡單的說,甲是貸款人(用錢的人),乙是擔保人(個人或企業或擔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銀行或小貸公司),丁是反擔保人(為甲向乙提供擔保的企業或個人,通常用個人信用或反擔保物)。關系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沒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為甲提供擔保來提升資信能力,而丁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擔保物(通常甲和丁是業務關系戶或者親屬或者其他建立在個人信用之上的較親密關系),如果甲無力償還貸款,乙將替甲向丙還款(也叫代償),而乙發生代償后會采取追償措施,來彌補自身的損失,而追償的物件就是丁的反擔保物。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擔保人和反擔保人)都屬于擔保人,不同的是,乙發揮的職能是金融中介,而丁發揮的職能僅是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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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人和擔保人有什么區別?如果在借條上你是證明人的,則不需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人無能力償還借款的,你也沒有幫借款人還款的法律義務。證明人與擔保人具有本質上的區別:證明人僅是雙方的借款行為的真實性加以證明,如果到時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借款的,與證明人無關,仍應由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而擔保人則需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和合伙人有什么區別擔保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擔保公司,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這個人不是你企業的人,除擔保協議以外的任何事都與這個人無關。合伙人就是你企業的人了,跟你一起做的,或者叫股東吧。
三、擔保人和擔保聯系人有什么區別,都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本質上都是擔保人,都承擔著各自的擔保責任,擔保聯系人可以是幾個擔保人中的保人關系更密切。
四、擔保人和擔保聯系人有什么區別,都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一是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
給別人在銀行擔保用錢,結果主借款人死了,擔保人和借款人的老婆怎么分擔在銀行的這筆貸款?
如果借款人死亡,這筆貸款的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會很大。因為最為貸款銀行來說,即便借款人死亡,還可以向擔保人追償,因為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從法律層面上說銀行可以隨時向借款人或者擔保人追償還債務。
所以,作為這筆貸款的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應及時和借款人的配偶聯系溝通,想方設法讓她籌集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如果協商成功,也就去除了擔保人的代償還責任。假如協商不成功,擔保人就得代為償還。因為如果銀行起訴到法院,擔保人的責任是去不掉的。
所以,這種情況最好協商讓借款人配偶償還,或者共同承擔一些,具體也得看協商情況。總之,盡快處理清此筆貸款,否則今后也影響到擔保人的個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