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貸是否合法(企業借貸是否合法 lpr)
企業之間放貸合法嗎
一、企業之間放貸合法嗎?
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企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合法的方式實現融資企業可以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托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實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簡要總結:企業之間放貸合法嗎?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企業單位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委托貸款受法律保護嗎?
《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即金融機構)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款人(即金融機構)只收風險。”。
三、企業單位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委托貸款受法律保護嗎?
《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
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金融機構)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
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
貸款。貸款人(即金融機構)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四、網貸發律師函到單位合法嗎?
答:是合法的,網絡貸款平臺可以委托律師向借款人發律師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公司間借款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合法的。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公司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公司之間借款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就是合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如果公司之間是依法訂立借款合同的,是合法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國有企業向個人借款合法嗎
一、國有企業向個人借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其實,判定借款是否合法有效并不是主要根據借款人來看的,公司和個人都是屬于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借款的主體,也都能夠向他人借款和借款給他人。只要按照借貸的程序來進行,并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合法的借貸關系,其借貸的利息在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以內,都屬于合法借貸,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但需要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企業和個人借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合法,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二、國有公司可以為他人提供貸款嗎?
國有小貸公司是可以為他人提供貸款的
三、國有控股企業能不能做委托貸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對于放貸方來說,企業間的直接借貸存在法律風險較大,
四、國有企業為員工提供免息房貸是否違規
國有企業為員工提供免息房貸是不違規,只要下并且按時還款的話是不算違規的。但是公司無息貸款給員工買房,在公司和員工間成立的是借款合同關系,如果員工不愿還錢的,屬于員工違約,公司可以依法向。
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
企業間借貸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企業間借貸不合法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借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償還;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所借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償還。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總則》第83條第2款、《公司法》第20條第3款有關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和規定,該情形屬于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企業債權人利益。因此,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將法定代表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規定》第23條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他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3、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成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借款,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以名義上的職務行為達到個人目的,其本人的責任不能免除,當然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最高法:企業為生產經營相互拆借資金應獲司法保護
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1、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華律網
2、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臺后,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于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3、《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4、《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并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占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既然企業間借貸一直屬于違法行為,借貸合同被視為無效合同,為什么仍然普遍存在?為什么有些上市公司還將此信息屢屢予以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并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后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并不太重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