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施工合同分包是否合法
勞務分包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勞務分包是合法的。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因此勞務分包是合法的。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法分包須滿足的條件是什么?分包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違法分包的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中標項目的分包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一是中標人只能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二是分包的工程必須是招標采購合同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必須經招標人認可。三是規定中標項目的主體性,關鍵性工作必須由中標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四是分包只能進行一次,接受分包的人不能再次分包。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建筑合同是否可以分包
法律主觀:
一、建設施工合同是否可以分包
可以合法分包,視情況而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包的就是合法分包,是有效的。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進行分包的,就不合法。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合同的相關知識
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系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各承包人之間并不發生法律關系。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后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 連帶之債 的法律關系。
三、關于分包和專業分包合法性的問題
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專業工程承包人將其施工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交由法定資質的勞務企業(勞務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與專業分包相同之處有:
1、勞務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工程;
2、勞務承包人必須親自完成分包工程;
3、勞務承包人就其施工內容對勞務發包人負責;
4、必須接受勞務發包人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
區別之處有:
1、專業分包的內容是分步分項工程,計取的是工程款,表現為包工包料;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工程中的勞務,計取的是人工費,表現為包工不包料,俗稱“清包”。
2、專業分包的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
3、分包專業工程,除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總發包人同意;分包勞務作業無需總發包人同意。
4、專業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勞務承包人不能將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5、專業分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 連帶責任 ,勞務承包人僅就勞務作業對勞務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勞務分包是將部分或全部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的行為,形式上與轉包非常相似,一方經常將勞務分包混淆為轉包而請求法院確認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
以上的內容就是與建設施工合同是否可以分包相關的內容,建設施工合同是可以分包的,但是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實際情況的,因為有時候工程較大,分包可以分擔一些工程,效率也會快一點。
法律客觀:
根據《 建筑法 》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甲方指定分包是否合法
不合法。
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但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對于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采用。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擴展資料:
違法分包的處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