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和財產怎么判(離婚三樣東西歸女方)
起訴離婚孩子和財產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離婚訴訟財產分配時,法官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分配財產: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家庭財產和兩個孩子該怎么分?
夫妻離婚在現在這個社會已經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除了影響自己的家庭,其他的人都會覺得習以為常。在離婚的時候,家庭財產和孩子問題都需要解決,這樣才會讓彼此的責任盡到最好。一、財產的劃分
在離婚的時候肯定逃不掉財產的劃分問題,畢竟現在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走哪里都需要開銷。如果是夫妻的婚前財產,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屬于婚前財產不拿出來劃分,但是如果屬于婚后的共同財產就需要拿出來分割,雙方是各占50%,需要正確面對這個財產分割問題。
二、孩子撫養問題
面對有兩個孩子的家庭,大多數情況孩子會男女雙方一人一個孩子,畢竟孩子是自己的希望自己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這是最折中的方式。但是,如果其實一方放棄孩子的撫養或者其他的原因就可以兩個孩子一方撫養,另外一方支付撫養費就可以了,這都是很好解決的問題。
三、友好協商為主
其實,不管是財產的問題,還是孩子的問題,在離婚的時候都可以友好的協商。兩個人生活多年,不管怎樣都是有感情的,離婚不是一方的原因,所以在離婚的時候盡量的達到一致,這樣對于雙方都好接受。人都是有感情的,都會為了自己的孩子和家庭做出妥協,所有的原則都不是統一的。
夫妻離婚的時候應該盡量減輕對孩子的傷害,讓孩子正常的接受父母的分開,讓孩子可以正常的繼續生活。但是財產問題該怎么的處理就怎么的處理,誰也不占誰的便宜,這樣就會讓離婚事件變得比較的簡單好處理,也不會導致矛盾升級。
離婚孩子財產怎么判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子女以及財產的判決規則:如果孩子是不滿兩周歲的,一般由母親直接撫養,判給女方;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來判定撫養權的歸屬。財產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了小孩和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和孩子由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配,一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有其他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財產和孩子由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配,一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有其他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