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個人借款用于公司(怎樣證明個人借款用于公司經營)
個人借款實際用于公司
公司向個人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可以向特定的個人借款,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借款,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于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于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形下,個人向公司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向個人借款一般需滿足公司章程符合的條件以及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對于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24%以內的,且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怎樣證明個人借款用于公司
拿出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等等。
拓展資料:
個人債務和公司債務怎么區分:
公司債務和個人債務以合同是否加蓋公司公章來區分。公司債務,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抄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屬于公司的債務,其雙方簽訂的合同加蓋有公司公章。個人債務,和公司沒什么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個人獨資公司債務問題:
先要確定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是個人獨資公司?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組織形式:
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單位出資設立。
2、主體資格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屬于企業法人。
3、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注冊資本要求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根據法律規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納。
5、設立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依照《公司法》設立。
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借款,能認定為公司借款嗎?
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借款,能認定為公司借款嗎?單憑問題當中的一句話,很難判斷是公司借款還是法定代表人個人借款。要結合相關證據材料來認定:
一、如果款項是通過銀行轉賬的,那么,只要所借款項是轉入了公司賬戶,即使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可以認定是公司借款。
二、如果是轉入了個人賬戶或者交付的是現金,則要提供其他證據材料,作進一步地認定:
1、借款協議或借據、借條上有無出現過公司的名稱?比如:在落款處有兩欄,一欄是“公司名稱”欄,一欄是“法定代表人簽名”欄,如果相關協議、借條上有出現過公司的名稱,而且法定代表人是在“法定代表人簽欄”簽的名,則可以認定該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不是以個人身份來簽署這個文件。
2、借款后是由誰來支付利息?如果借款是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借款后是由公司按月支付利息,出借方手中有這些公司支付利息的憑證,也可以認定是公司借款。
3、另外,如果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承認是公司用了這筆錢,這也可以認定是公司借款。借據內容,如果雙方明確且注明為公司借款,那就可以認定為是公司借款。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該款項用于法定代表人個人支出,與公司無關的。
因此,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借款,能否認定為公司借款還是要看具體的案件材料。對于有限責任,一般而言,只有法定代表人在借條上簽字的話,如果錢用于其個人,那么與公司無關,尤其個人承擔借款;如果錢用于公司,那么其個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以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誰來還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個人名義替公司貸款,需要什么手續,個人不用承擔風險
一、個人名義替公司貸款,需要什么手續,個人不用承擔風險
這個可以辦理個人經營性貸款,但是一般額度都不會很大,主要用于個體和私營企業,用公司資產做抵押也可以個人資產做抵押公司做擔保。個人肯定是要承擔風險,在法律上個人是第一償還人!
二、個人名義替公司貸款,需要什么手續,個人不用承擔風險
以公司名義向個人借款,并由公司擔保,以個人名義貸款
三、關于個人名義貸款用于公司經營
以您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公司經營,就叫做個人經營性貸款,是以您個人名義申請,公司經營性收入作為還款來源。這筆貸款的要求就是您是公司法人或股東,也可以是實際控制人(需公司提供證明并且全體股東和法人簽字)該公司正常經營即可。銀監會有規定30萬以上要受托支付,就是錢不會直接打到您的賬戶上,而是打到跟您公司有合作的上下游公司,這是唯一的監管。銀行跟司法部門是沒有直接關聯的,只要您正常還款,銀行就不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所以沒有法律上的障礙。拓展資料:1、“經營”在“管理”的外延之中。通常按照企業管理工作的性質,將營銷\生產稱作“經營”,之外的管理內容稱為“管理”。企業培訓師王軍恒對經營和管理可以這樣理解,企業運營都會包括經營和管理這兩個主要環節,經營是指企業進行市場活動的行為,而管理之企業理順工作流程、發現問題的行為。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把經營和管理嚴格區分開來是誤區,也是務虛的表現。2、經營是對外的,追求從企業外部獲取資源和建立影響;管理是對內的,強調對內部資源的整合和建立秩序。經營追求的是效益,要開源,要賺錢;管理追求的是效率,要節流,要控制成本。經營是擴張性的,要積極進取,抓住機會,膽子要大;管理是收斂性的,要謹慎穩妥,要評估和控制風險。經營與管理是密不可分的。經營與管理,好比企業中的陽與陰,“他”與“她”,必須共生共存,在相互矛盾中尋求相互統一:光明中必須有陰影,而陰影中必須有光明;經營與管理也相互依賴,密不可分。忽視管理的經營是不能長久,不能持續的,掙回來多少錢,又浪費掉多少錢,“竹籃打水一場空”,白辛苦。3、經營是龍頭,管理是基礎,管理必須為經營服務。企業要做大作強,必須首先關注經營,研究市場和客戶,并為目標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和服務;然后基礎管理必須跟上。只有管理跟上了,經營才可能繼續往前進,經營前進后,又會對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企業發展的規律就是:經營-管理-經營-管理交替前進,就象人的左腳與右腳。如果撇開管理光抓經營是行不通的,管理扯后腿,經營就前進不了。相反的,撇開經營,光抓管理,就會原地踏步甚至倒退。
四、朋友想借用我的身份證注冊公司,但我不是法人代表,請問作為注冊人的我需要承擔什么風險么?
當“掛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風險呢?一、民事責任風險(1)因經營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根據《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二、行政及刑事責任風險(1)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②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③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④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⑤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責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屬于法定責任,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法律規定的違法責任。其他常見刑事責任“掛名法人”普遍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若企業實際控制人利用企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掛名法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但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常見罪名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貸款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金融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罪名。三、其他責任(1)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和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相應強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受限等。(2)影響自創公司《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注意:“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風險”的承若或者約定是無效的!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免責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約定的原則,故該免責約定并不能對抗法律規定,即對外無效。說了這么多風險,最后提醒一下諸位:當“掛名”法定代表人需謹慎謹慎再謹慎,分紅輪不到,擔責卻沖在前,這樣的法定代表人我們可不當!
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以用于公司經營,還款責任的認定
“對方公司欠錢”還要區分情況,有些時候,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向你借款,但實際上這筆款項被用于公司經營,根據相關的裁判歸則和會議紀要,出借人亦有權請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無論如何,以個人名義打欠條,只要不是構成合同法上的無效情形的,都可以起訴名義上的借款人。
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問題當中是以負責人自己的名義,然而根據債法原理,合同僅對簽訂雙方產生效力,因此,無論如何,只要合同不違法,就可以認為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以個人名義打的欠條,那么就可以向其起訴,但是法定代表人有時可能無力償還借款,此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如果可以證明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的,出借人可以請求單位與其共同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可以起訴對方公司負責人,也可以把對方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總之,對方公司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打欠條,那么向法院起訴,以負責人為被告一般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人民法院在認定該行為的效力時,可以參照本解釋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個人借款給公司,但錢轉到公司財務賬戶上,該怎么證明
個人借款給公司,把錢轉到公司財務賬戶上,應該向公司財務提交或出具銀行存入公司賬戶的“轉賬單”,證明款確實存到公司賬上,另外最好寫一份借據。
拓展資料: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稱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稱為貸款人。借款合同依據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區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二者都屬于典型的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是借進款項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法律對借款人的資格并未作任何限制。貸款人是借出款項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是適格貸款人的法人即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有經營金融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其他民事主體也可以進行民間借貸,也是合格的貸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是:
(一)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貨幣本身是消費物,一經使用即被消耗,原物不再存在。所以,借款人在借到款項投入使用后,無法再向貸款人返還“原來”的借款,在合同到期時只能返還給貸款人同種貨幣的款項本息;
(二)借款合同是轉讓借款所有權的合同,貨幣是消耗物,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一旦交付借款人,則該款項即歸借款人使用并所有,貸款人對該款項的所有權則轉化為合同到期時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權;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向借款人按一定標準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并使用借款的對價,故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對利息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諾成、雙務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口頭借款合同要求是實踐性合同。
關于個人名義貸款用于公司經營
以您個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用于公司經營,就叫做個人經營性貸款,是以您個人名義申請,公司經營性收入作為還款來源。這筆貸款的要求就是您是公司法人或股東,也可以是實際控制人(需公司提供證明并且全體股東和法人簽字)該公司正常經營即可。
銀監會有規定30萬以上要受托支付,就是錢不會直接打到您的賬戶上,而是打到跟您公司有合作的上下游公司,這是唯一的監管。銀行跟司法部門是沒有直接關聯的,只要您正常還款,銀行就不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所以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擴展資料:
個人經營性貸款是指銀行向從事合法生產經營的個人發放的,用于定向購買或租賃商用房以及用于滿足個人控制的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流動資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資金需求的貸款。
個人經營性貸款的分類:個人商用房貸款、個人經營貸款、農戶貸款和下崗失業小額擔保貸款。
個人經營性貸款流程
企業主提交貸款申請表和提交的貸款資料;
2、銀行申請借款人提交的資料
3、審批通過后,銀行與法人簽訂借款協議
4、貸款機構發放貸款;
5、企業按時還款。
辦理貸款卡注意事項及流程
注意事項:
一、貸款卡是中國人民銀行發給注冊地借款人的磁卡條,是借款人憑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貸款卡記錄了貸款卡編碼及密碼,是商業銀行登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查詢客戶資信信息的憑證,取得貸款卡并不意味客戶能馬上獲得銀行貸款,關鍵看企業的資信狀況是否滿足貸款銀行的要求。
二、辦卡對象:具有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營業執照的企業(單位)法人及個體經營者;以個人名義申請貸款卡不須辦理貸款卡,但個人為企業(單位)法人或個體經營者擔保貸款的情況除外。
三、貸款卡辦理處于每年3月至6月15日對貸款卡年審,當年辦理的貸款卡不用年審。
個人借款用于公司經營怎么認定?
個人借款用于公司經營的話,一般由銀行或者經濟偵緝警察或者司法機關前來收集證據進行認定。
個人借款是不是用于公司經營,需要看個人借款到賬后的銀行流水。看看到賬的這筆借款是不是轉入了公司賬號,之后用于公司的經營管理等方面支出或者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