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死了誰承擔責任(擔保人怎樣不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死亡后,擔保人還應承擔什么責任?
貸款擔保人死亡后的責任為:如果擔保人由繼承人,且繼承人繼承了擔保人的財產,那么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份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死了父母和子女有還款義務嗎
擔保人死了,還要替債務人還款。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的,擔保人的繼承人需要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來承擔擔保責任。繼承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按照約定向債務人追償。
一、擔保必知的法律常識有哪些
有下列法律常識:1.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2.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3.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4.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父親幫人擔保變成黑戶對子女有影響嗎
對成年子女沒有影響,如果判決擔保人承擔還款義務的,在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對未成年子女有影響。父親擔保對子女無關,子女不需要承擔父親的擔保責任及擔保債務。子女只要不繼承父母遺產是不承擔擔保義務的,即使繼承遺產,也是承擔遺產范圍內財產擔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即:在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如果債務超過遺產價值的,可以不予清償,即子女無義務還款,自愿的除外。
三、擔保人行使追償權需要再起訴嗎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需要再起訴。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已確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案件,擔保人無須另行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應當限定在抵押擔保責任范圍內。追償權是指連帶債務人承擔債務超出了其按照內部關系應分擔的部分時,而享有向其他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擔保人死亡后繼承人是否承擔清償責任
擔保人死亡后繼承人是否承擔清償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1.擔保人的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范圍內,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
2.如果是一般擔保,那么需要債權人向法院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無法實現債權后,可以向擔保人(或其繼承人)追償。
3.如果是連帶擔保,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擔保人(或繼承人)追償。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是什么擔保的,那么就是連帶擔保。
一、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處理范圍有哪些
1、被繼承人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但還未繳納的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應當給付但未給付的債務,債務合同中應當向債權人償還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不當得利是民法上因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害人;
4、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由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在民法上比較多,若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償還的,應當算作被繼承人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這是對被繼承人債務范圍的補充。需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為夫妻共同生活而負的債不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民法典保證人死后誰承擔責任
(一)保證人死亡仍有財產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屬于人保,是債的一種特殊形式,保證在本質上應屬于附條件的金錢給付之債,并不具有人身專屬性,依據法學通說,除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外,原則上可以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交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保證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滅,保證人的信用與保證人的清償能力直接聯系,保證人死亡后留有遺產的,其遺產仍應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的遺產應免于承擔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是人保,人存在信用才有存在,人死信用歸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保證,當然要承擔保證人死亡的風險。這也是人保的保證較之物的擔保有所不足的地方。
(三)應當區分情況而定
1、如果債務到期或主債務人違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之后,保證人死亡的,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
2、如果債務未到期或主債務人存在違約前保證人死亡的,由于債務是否會得到清償無法確定,保證人還不必承擔保證責任,遺產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借錢還不上擔保人死了家屬有義務還嗎
借款人借錢還不上,其家屬是否要還首先要看協議約定。如果約定擔保人死了由家屬連帶償還。并且家屬也簽字確認了,那么家屬要繼續還錢。其次要看財產繼承情況。如果家屬繼承了擔保人的財產,那么債主可以從這部分財產里拿走債務。第三是如果擔保人是自己的配偶,那么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的債務是要連帶的。另一方要繼續還。
法律分析
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責任擔保。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后的剩余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并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銀行貸款擔保人死亡后,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銀行貸款擔保人死亡后,還承擔擔保責任。債務人死亡,債務并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
法律分析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擔保人過世,擔保人的家里人是否還承擔責任,有關規定如下:1、借款人去世的,擔保人仍要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配偶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應當具體分析,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的話,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向擔保人提出承擔責任的要求后,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擔保人的配偶應與擔保人共同承擔責任。2、擔保人提供一般保證的,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所欠債務。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3、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即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死亡后繼承人是否承擔清償責任
擔保人死亡后繼承人是否承擔清償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繼承人繼承了擔保人的遺產,繼承人需要承擔責任;
2、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擔保人的遺產,就不需要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債權債務處理范圍有哪些
1、被繼承人依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款。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但還未繳納的稅款,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稅等;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發生的未履行的給付財物的債務。如買賣合同中應當給付但未給付的債務,債務合同中應當向債權人償還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不當得利是民法上因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害人;
4、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而負擔的償還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由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債務。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在民法上比較多,若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償還的,應當算作被繼承人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承擔的債務。這是對被繼承人債務范圍的補充。需要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為夫妻共同生活而負的債不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擔保人死亡,欠債是不是要家屬或者對象來繼承?
擔保人死亡后,欠債的責任通常不會自動轉移到他的家屬或對象身上。根據法律的規定,債務是與個人綁定的,擔保人的死亡不會直接轉移債務的責任。然而,有一些特殊情況下,擔保人的家屬或對象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如果擔保人在其死亡前為債務和擔保承擔了共同責任,則家屬或對象有可能被要求繼續履行這一責任。例如,如果夫妻共同為某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其中一方死亡,那么活著的一方可能需要繼續履行債務。
如果擔保人在其死亡前與借款人達成了協議,將其家屬或對象列為繼承擔保責任的人之一,則他們可能會被要求承擔一部分或全部欠款。這種情況通常需要擔保人在生前與借款人或債權人簽訂書面協議,詳細約定家屬或對象的責任。
但是,需要強調的是,擔保人的家屬或對象不會自動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是基于自愿原則的,如果擔保人在其死亡前沒有與債權人或借款人達成約定,那么他們的家屬或對象不會被要求來償還債務。
盡管擔保人的家屬或對象在法律上可能沒有直接的責任,但是他們在擔保人去世后可能會面臨某些后果和影響。比如說,如果擔保人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那么家屬可能無法繼續享受同樣的生活水平。另外,如果擔保人去世后,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能會采取法律手段來追討債務,可能導致家庭財務狀況的惡化。
為了避免擔保人去世后給家屬或對象帶來經濟風險,人們可以考慮一些措施。首先,擔保人應該在擔保前仔細考慮風險,并確保自己能夠履行擔保責任。其次,他們可以購買保險產品,以應對可能的意外和風險。最后,擔保人可以與債權人或借款人協商,盡量減少擔保責任的范圍,并妥善安排家屬或對象的經濟保障。
擔保人死亡后,債務的責任通常不會自動轉移到家屬或對象身上。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家屬或對象可能會被要求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經濟風險,擔保人應該提前做好風險評估,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家庭的經濟安全。
擔保人死亡的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一、擔保人死亡的怎么處理
擔保人死亡后,擔保人留有遺產的,則繼承人應在其繼承的份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擔保人死亡之后,如果說擔保人留下遺產的話,那么他的繼承人是需要,在繼承的份額之內承擔擔保責任的,這個擔保合同仍然是需要繼續履行完畢的,如果說沒有繼承人的話,這個擔保人就不需要再進行擔保,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網相關律師。
二、擔保人可以委托別人簽字嗎
可以,但需要出具委托書。擔保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前往簽字,要是真正的擔保人知道是由你代替他簽字,那么讓他出具一份委托書。偽造擔保人簽字,該擔保合同效力待定,沒有經過擔保人追認不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是這樣的話,有可能涉嫌 貸款詐騙罪 ;另外,如果從民事角度來說,就等同于不存在實際的擔保人。偽造簽名,指紋是屬于偽造證據,根據偽造證據的目的以及情節可以分別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債權人死亡繼承人可以起訴擔保人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死亡后,如果債務有擔保人的,債權人的繼承人是可以起訴擔保人的,如果是連帶責任的,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如果是一般擔保的,要先起訴債務人。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六百九十三條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死亡,誰可以起訴債務人還錢
債權人死亡后,債權可以作為遺產由債權人的繼承人繼承,并且會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法定繼承人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債權人死亡,其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起訴債務人還錢,并且這三種人沒有順序要求,任何一方都有權提起債權訴訟。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債權人死亡并沒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將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把握債權,債務人明確拒絕還錢或是怠于履行還款義務,就可以去法院起訴還款。
不過,債權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主張還款,需要提供借條、欠條等能夠證明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因為經手債權的直接債權人已經死亡,可能會導致難以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有必要的話可以找個專業律師協助。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