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非法融資擔保人還擔承擔責任嗎
借款金額被認定非吸金額擔保人還要承擔責任嗎
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出借人,除了自刑事程序獲賠外,法律還賦予了其通過民事途徑向擔保人主張承擔擔保責任、清償債務的權利。實踐中,以往案例多支持擔保人應當償還出借人的全部本金及合法利息,而最高院的一再審裁定以及河北省高院的一再審判決,或顯示出司法裁判有了新的趨勢。
一、擔保人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多被判決承擔本息還款責任
針對非吸案件中借款人涉嫌非吸犯罪或者被生效裁判認定非吸罪名,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以及出借人與擔保人的擔保關系是否真實成立的問題,現行法律采取了“民刑分離”的程序處理模式,即認為借款人涉嫌非吸犯罪或者被生效裁判認定非吸罪名,僅系刑法對借款人一方單獨實施的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的行為進行的負面評價,而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之間的借款關系、出借人與擔保人雙方之間的擔保關系是否成立屬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應當根據民法進行評價。如當事人間達成借款與擔保的合意是真實的、自愿的,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具備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則應當尊重當事人間意思自治,認定相應借款合同與擔保合同真實有效。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明確賦予了出借人直接起訴擔保人的權利。而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以往實踐中多傾向于認定擔保人應承擔全部的擔保責任,即擔保人應當承擔出借人的全部本金以及合法利息,以此保護出借人的債權利益。
(一)吳國軍訴陳曉富、王克祥及德清縣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11期公報案例】
裁判要旨:從維護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的法理上分析,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交叉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為無效會造成實質意義上的不公,造成擔保人以無效為由抗辯其擔保責任,即把自己的擔保錯誤作為自己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這更不利于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維護誠信、公平也無從體現。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辦法。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應當推定為充分了解行為的后果。若因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認定借貸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主合同無效前提下的擔保合同也應當無效,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債權人旨在降低貸款風險的努力沒有產生任何效果,造成事實上的不公。
(二)屈志軍與大連北府集團有限公司、大連天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142號】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協議》合法有效,借款關系真實。借款人未按協議約定償還借款構成違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有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擔保人亦就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曾皓、李勇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1801號】
裁判要旨:本案當事人之間的借款行為,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因而該借款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建立在借款合同之上的擔保民事行為亦有效。原審判決擔保人承擔本息還款責任并無不當。
(四)德陽市天韻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劉廷慧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1724號】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與民間借貸合同,前者是一方主體實施的行為,后者則是雙方主體共同實施的行為,由刑法和民法分別予以評價。本案中民間借貸合同及保證合同的效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判斷。本案中民間借貸合同和保證合同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所規定的無效情形,應屬有效。擔保人應當承擔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
(五)延安市建筑總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趙玉科保證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141號】
裁判要旨:由于案涉借款合同并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應為有效合同。擔保人關于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亦屬無效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擔保人應當償還借款人借款本息。
二、最高院及河北省高院對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范圍發出新信號
(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非吸案件的參與人其將存款存入借款公司試圖獲取的高額利息并不受法律保護,不能通過債權轉讓及債權轉移而將其合法化。受讓相應債務的新債務人不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利息。
2021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587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認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終1617號民事判決中,彭春等17人在原浙鑫公司(已被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債權已經通過債務轉移變由鑫鑫公司承擔,盡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各方當事人之間債權轉讓及債務轉移的真實性,可以認定債權轉讓或債務轉移已經成立,但是彭春等17人對浙鑫公司享有的基礎債權系彭春等17人投入的存款本金及其孳息。彭春等17人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參與人,其將存款存入浙鑫公司試圖獲取的高額利息并不受法律保護,不能通過債權轉讓及債權轉移而將其合法化,河南省高院認定鑫鑫公司除本金外還應按月利率2%承擔利息不妥,并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審此案。
遺憾的是,經筆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河南省高院針對本案作出的(2021)豫民再148號民事判決書并未公布。僅從本案相關的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定書((2021)豫民終892號)披露的內容來看,河南省高院針對本案的新判決確認了鑫鑫公司作為受讓債權的新債務人僅需承擔債務本金,而無需支付相應利息。
雖本案中并未提及相應擔保人的責任范圍,但從民事法律理論分析,從屬性是擔保類合同的最大特征——主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擔保債務也不成立或不生效;主債務轉讓,擔保債務也隨之一并轉讓;主債務履行或部分履行,擔保債務也因此相應消滅或縮減。因此,擔保責任范圍應當以主債務責任范圍為限。否則,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將無法向主債務人全額追償,有違設置擔保制度的立法精神,過度侵害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二)河北省高院認為,雖非吸案件中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被認定有效,但借款人的責任范圍已經被刑事法律強制評價,縮減至本金而不包括利息,所以無論從主從債務相一致的角度,還是基于公平原則,抑或為避免刑民沖突,作為次債務的保證債務亦不含利息。
2021年8月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2021)冀民再11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案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但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務,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根據上述規定,非吸的本金及所約定的利息,均已被定性為刑事涉案財物匯總的“違法所得”,已經給付的利息,應予以追繳并視情況折抵本金。即從刑事法律適用看,借款人對約定利息不承擔償還責任。保證合同等擔保類契約最大特性就是從屬性。保證合同相對于借款合同而言,屬于從合同,保證責任相對于主債務而言,屬于從債務。這就決定了保證債務無論是成立生效,還是存續轉移,抑或范圍變更,均依附于主債務。主債務的償還范圍不包括利息,保證責任的范圍亦不應包含利息。綜上,雖然案涉保證合同有效,但借款人的責任范圍已經被刑事法律強制評價,縮減至本金而不包括利息,所以無論從主從債務相一致的角度,還是基于公平原則,抑或為避免刑民沖突,作為次債務的保證債務亦不含利息。河北省高院最終判決本案擔保人僅承擔非吸案件參與人的借款本金,無需承擔任何利息。
三、結 語
早年間的非吸案件,因涉及人數較多、維穩壓力較大,一般認定款項出借人為“受害人”,甚至有部分案件最終由地方政府買單兌付。而隨著非吸案件的不斷爆發,近年來,非吸案件中已不再存在“受害人”這個角色,出借人的身份演變為“參與人”(個別地區實踐中仍沿用了“受害人”的稱呼,但根據相應法律規定的精神應理解為“參與人”)。因為非吸案件的刑事立法本意在于維護金融管理秩序,打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參與人的財產權并不在其所保護的法益中。所以法律規定非吸參與人應當對自己的投資損失自擔責任,辦案機關并沒有為其挽回損失的法定義務。但這并不影響出借人通過民事程序保障其合法權益。
但對于擔保人是否應當在民事程序中承擔相應借款利息,理論界與實務界均存在一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確認擔保合同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誠實信用原則,擔保人應當嚴格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對借款利息承擔擔保責任,實現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盡管非吸案件中擔保合同被認定為有效,但考慮到相應利息已被刑法認定為“違法所得”,需予以追繳并可沖抵本金,在借款人無需支付借款利息的前提下,擔保人作為從債務人,無論是基于公平原則,還是為避免刑民沖突,都不應承擔超過主債務人的清償責任。
以往實務中,包括最高院在內的審理法院大多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便約定過高的借款利息也多被認可在合法范圍內由擔保人承擔。在多年來嚴厲打擊非吸案件的大背景下,相關部門一直在致力于向參與人進行“普法教育”,告知各參與人投資有風險、損失需自擔。隨著民間借貸利率的調低、對職業放貸人的認定和防范,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的限制和要求越來越高,側面體現出一定程度上不鼓勵、不支持的傾向。而本文引用的最新最高院再審裁定和河北省高院再審判決,也印證了審判機關出現了與以往不同的價值趨向,對非吸案件中的出借利息謹慎處理、審慎認定,乃至完全不予認可。
是保護善意出借人,還是保護善意擔保人,法律正在艱難地尋求二者間的平衡。
借款人非法融資被判刑擔保人對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借款人非法融資被判刑,擔保人對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是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借款人無力還款,擔保人要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若是一般保證,則需要經過法律程序后,借款人仍不能償還的,債權人才能向擔保人主張還款。若是連帶保證,只要還款期屆滿,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還款,也可以同時要求擔保人償還借款。
高利貸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高利貸,顧名思義是利息高額的貸款。在民間借貸中雙方可以約定利率,但不可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對于高利貸,我國規定,對于所發生的貸款資金,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則屬于違法的,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指出的是,擔保法關于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三)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后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但在實踐中,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并非從事公益事業,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擔任保證人。因此,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擔保人被起訴如何自保
作為擔保人就要承擔起所擔保的責任和義務,那么就要考慮到自己是否能夠擔保還有擔保的是什么等等的問題,同時也會有擔保人被起訴的情況,對于這樣的情況,就需要擔保人應訴準備答辯狀、整理證據、了解情況,進行自保或是承擔責任。在進行自保的時候還應該注意的就是保證期限的問題,一般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情況下,根據債務屆滿之日起承擔六個月的保證期限,超過期限,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對于要作為擔保人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上還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
(一)需要擔保人具有為債務人代為償還債務的能力,其身份還需要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公民,滿足這樣的條件和身份才能作為擔保人。同時如果是不能買滿足這樣的條件,也就是是不具有完全的債務償還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自然人,他們作為合同簽訂后的擔保人,在之后又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為借口要求免除其擔保責任的,這樣的情況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二)要作為擔保人具體的也可以是個體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這樣的根據民法中的相關規定的公民的一種特殊狀態,也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三)就是有關于充當保證人的其他組織的具體要求,他們可以是依照法律登記領取了相關的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或是合伙企業;也可以是依法進行了登記并且領取了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或是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但是同樣也要求的是進行過依法登記并且領取了營業執照的企業;還有經過了民政部門核實并登記的社會團體,也能作為滿足條件的其他組織;還能是鄉鎮、街道、村辦的企業,只要都是經過了核實并且登記的領取了營業執照的,都是可以作為擔保人的。
(四)就是對于企業法人充當擔保人的要求,如果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而且還沒有經過法人的書面授權而去充當擔保人的,這樣的法人擔保是不成立的,保證合同也就是沒有作用的。還有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都是無效的。
(五)作為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就是,用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是社會團體不能作為擔保人,但是如果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或是社會團體作為保證人,如果是沒有其他的使保證協議無效的條件存在的話,那么其所簽訂的保證協議的就是有效的。
(六)是針對于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是國際經濟組織所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的情況下,在經過了國務院批準之后就可以作為其保證人,如果是其他的情況,就不能允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
借款擔保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借款擔保人,實際上是借款保證人,具體責任視保證合同的內容而定。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只在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其不履行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借貸擔保人的責任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二種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