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替借款人還款后如何追訴借款人和其它擔保人
擔保人替借款人還款后怎樣追償
我國法律規定,擔保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后,擔保人可以以其擔保責任的范圍向債務人追償。如果債務人不還款的,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
一.同時,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有明確的被告;
3.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條件
1.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
這是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條件。由于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使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由此產生了在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之前,擔保人是否會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尚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在主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在其尚未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關于主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有人認為應當屬于無因管理之債的范疇,筆者認為這種依擔保法規定,并依擔保合同而產生的債僅債務關系應當屬于合同之債,因為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簽訂的擔保合同,雖然這個合同訂立時并不存在,但是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后,這種債務就成為現實之債。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債權人只起訴主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而不起訴主債務人的情形。在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擔保人在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完畢時,是否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在此情況下因擔保人尚未實際承擔擔保責任,應當認定擔保人沒有取得相應的追償權,如擔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就未履行部分仍享有訴權,可以要求主債務人繼續清償,也就是說在擔保人未實際承擔擔保責任時,他是否實際享有追償權和追償的范圍等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保證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這是保證人尚未履行保證責任而享有追償權的一個例外,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債務人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標志著破產程序的開始,這是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一個先決條件;
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按照企業破產的有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已知債權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應申報債權,未知債權人應在公告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逾期不申報的,將被視為放棄債權。但債權人有保證人的,債權人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而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的,就將喪失參與對破產財產的分配來實現自己債權的機會,這必將會加重保證人的保證風險,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不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情況下,準予保證人預先行使追償權也是對保證人利益的一種保護;
三、保證人尚未實際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人已實際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以依法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而不預先行使追償權;
四、保證人應當申報保證債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時,保證人如不申報保證債權,將視為放棄了保證債權。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還有些困惑,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在法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前,債權人是否申報債權以及何時申報債權,尚處在不確定的狀態,如果保證人申報了債權之后,債權人也向人民法院申報了債權就會出現兩個主體申報同一權利的現象,建議此種情況下規定債權人放棄申報債權的,應以明示的方式表示,而現實情況下保證人申報后,債權人也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必須退回申報,不參與破產分配程序,但對債權人參與破產分配所得到清償部分可免除保證責任。
2、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能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擔保人承擔責任完畢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該期間同樣適用民法通則中關于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規定。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
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須主觀上沒有過錯
擔保人對債權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擔保人應當以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對抗債權人的清償要求,若擔保人怠于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時,不得對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一般情況下,擔保責任的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系,追償權才能成立,若債務人債務的免除并非擔保責任承擔的結果,則保證人不享有追償權。如債權因債務人的清償行為而消滅后,擔保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擔保人不得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而只能向債權人請求按不當得利返還。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應當及時通知保證人,若債務人違反通知義務導致保證人無過失地重復向債權人履行的,保證人可行使追償權,債務人不能免除補償的義務,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另外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時怠于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作出的大于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擔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費,使得債務人的債務范圍擴大,對擴大部分,擔保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擔保人提出抗辯。
在審判實踐中,擔保人承擔擔保保證責任有過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也未在擔保期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擔保人主動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了擔保人,擔保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承擔了擔保責任或經法院調解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愿意承擔擔保責任的,由于擔保人放棄其享有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不具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2.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范圍小于主債務范圍或者是抵押質押物的價值小于主債務時,擔保人在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對債權人全部履行了主債務人應負債務,對此超出部分,擔保人不享有向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只能要求債權人按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擔保人替貸款還款后怎么追訴
擔保人替借款人還款后有權向借款人追償,需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并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有權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連帶責任擔保人還款后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可以。
《最高法院關于擔保法的解釋》
第二十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擴展資料:
案例: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借款10萬元,并找來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與該銀行簽訂《個人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麗、小華作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擔保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款項的還款義務,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一個月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出具擔保函,為小周向福鼎市某銀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限同樣為2年。在該銀行向發放了10萬元貸款后,小周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沒有按時履行還款義務。2016年6月,作為擔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向福鼎市某銀行代償了共計83157元的借款本息。
隨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行使其追償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麗和小華共同償還83157元的借款本息,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同時請求判令小麗、小華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無法償還代償款項后,對不能受償的部分分別承擔三分之一的償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小周、小春償還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聯合會代償的借款本息83157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償還代償款項,由被告小麗、小華分別對不能受償的余欠代償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擔保人還款后 追償借款人及其余擔保人獲支持
擔保人怎么起訴借款人
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是可以起訴的,但是有個條件,就是必須在給借款人償還債務后再通過起訴找借款人追償。畢竟擔保人并不是債務人,只是對借款人的債務進行擔保的,要是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擔保,則借款人的債務也會視為擔保人債務,在借款人不還款時必須還款。
還款后提供擔保合同、還款憑證等資料證明,去法院起訴就行了。
借條擔保人怎么起訴借款人?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擔保人起訴債務人的要點
訴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判決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訴權,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勝訴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是經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確認的實際享有的民事權益;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具有訴權不一定就享有勝訴權。另外,由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故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
基于追償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正常情況下,保證人是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即可能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應當賦予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在實務中應當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如果保證人沒有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因為在保證債權糾紛中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在具體處理時,如查明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的,應判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債權人履行義務;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消滅,則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也消滅,此時保證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保證人的訴訟請求,以終結訴訟
民間借貸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首先要先分清保證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若保證人是一般保證人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對一般保證人來說,原告若僅起訴保證人的,因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原告的債權利益無法得到實現。
若保證人是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根據以上法條可以斷出:在連帶責任保證案中,原告可以僅起訴連帶保證人。
雖然作為債權人來說不一定可以起訴的擔保人,但是擔保人在履行了自己的擔保義務之后,向借款人追償無果,此時是可以向借款人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需要注意的是,若擔保人并不能拿出擔保證據,那么法院可能并不會受理該請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擔保人如何起訴貸款人和銀行?要提供什么證據?
貸款擔保人必須起訴借款人的,應當向貸款人所在城市的法院起訴,在提起訴訟時,貸款擔保人應當給予為貸款人開展貸款擔保的直接證據、貸款擔保人早已執行連帶擔保責任的直接證據。
確保人定義,被稱作確保人別人得為服務承諾者擔負負債,債務人通常規定這樣做,進而得到更高的確保。一切負債,不論是以要物、口頭上、書面形式或諾成的方法締約的都能有擔保人。又確保人所貸款擔保的,不談是群眾法里的負債或自然的債務,均不關鍵;因而,所有人對第三人或對奴仆的主人家,得就奴仆根據當然負債解決接納確保人為因素支付之物,出任奴仆的擔保人。
擔保人不僅本身承擔,而且他的繼承者也承擔。負債的確保得產生于主債務之先或以后。若有大部分擔保人,不管總數是多少,每個人就所有債款承擔,債務人得向在其中一切一人要求所有償還。可是依據哈德里安帝的審批,債務人務必對在起訴時會支付能力的擔保人各自明確提出要求。
因而,在起訴時確保人群中有些人乏力付款時,其壓力即落在別的確保人身上。但若確保人群中一人向債務人為所有償還,而主債務人乏力付款,則損害由該確保人一人壓力;這是他自作自受,因為他本可以依據哈德里安帝的審批,認為另一方的訴權僅限他自身應承擔的一部分。
擔保人不可擔負超出主債務人承當的負債,由于確保人負債從歸屬于主債務,而從負債不能比主債務大量。相反,她們能夠擔負偏少的負債。因而,假如主債務人服務承諾給與十個點卷,確保人可以就五個點卷確保負債,相反則不能。又如主債務人的承諾是沒有理由的,確保人服務承諾能夠附帶標準,相反則不能。多與少不僅指總數來講,并且也指時長來講,多則指馬上給與某事,少時指一定的時間后給與。
代償債務后能否追訴擔保人?
債務人能償還,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嗎
在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擔保人還款后,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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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償還了債務怎么起訴債務人
擔保人履行債務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人民法院審判或仲裁機構裁決,并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可向主合同債權人即保證合同債權人主張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履行期滿后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定期間(6個月)內,債權人即可向保證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追償權能否追償擔保人
可以追償擔保人,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擔保人代為清償債務后應該向誰追償
擔保人代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擔保人還款后如何起訴借款人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于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人追償權怎么行使
第一、擔保人在主張擔保追償權時應當對基礎債權的真實存在負有舉證義務。所謂基礎債權,就是擔保人所擔保的主債權。主債權不僅是擔保的基礎,也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基礎之一。如果主債權不是真實的,擔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更勿論擔保追償權了。當然,在大部分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各方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并無爭議,在此情況下,擔保人也就無需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另行舉證。
第二、擔保人應當對其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負有舉證義務。這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前提條件,也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環節。擔保人在就其承擔擔保責任舉證時應當特別注意區分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和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區別。部分案件中,擔保人僅出示判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決書作為其行使擔保追償權的證據,而對其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事實未能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在這種情況下,其追償請求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第三、對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舉證要求。如前所述,擔保人行使擔保追償權應以其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為前提。那么,如何對實際承擔擔保責任進行舉證就關系到擔保人的追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擔保人對此進行舉證的方式多樣化,但都以能夠證明其實際承擔了擔保責任為目的。比如,通過法院執行承擔擔保責任的,應當出具法院執行部門開具的案款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自行承擔擔保責任的,應當出具相應銀行匯款等支付憑證;當然還可以提交債權人收到擔保人清償款項收據等證據予以佐證。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僅僅只有債權人收到擔保人清償款項的收據或書面證明材料的,通常無法確認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尤其是在清償款項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僅僅依據債權人的收據或書面證明材料只是佐證,而不能據此確認擔保人已經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人幫借款人還了錢如何起訴
(1)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訴訟外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均可。(2)債務人破產的,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拓展資料:
一、追償數額:(1)在保證范圍內,保證人承擔了多大的保證責任,就有權追償多大數額;(2)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即:不援用債務人的抗辯權或者超出債務人的數額承擔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二、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并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的。但是在保證這種擔保方式中,存在一種例外情形,即保證人追償的權優先行使。根據《擔保法》第32條、《企業破產法》第51條的規定,當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方式為連帶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
三、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還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同時《擔保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