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沒簽合同算借款人么(擔保人可以和借款人簽合同么)
借款人沒簽字,保證人簽字是否有效?
一、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未簽字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未簽字的,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但會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由借貸雙=方簽訂的,而擔保合同是由擔保人與出借人簽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二、借錢到期不還可以要求合同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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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借款人到期不還錢,出借人能不能主張合同違約金,可以先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
1、借貸雙方明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那么借款方到期不還錢屬于違約,即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并且,合同中明確了違約金的數額或是計算方法的,那么即可以按照該約定進行計算。
2,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未做約定或沒有簽訂借款合同的,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的。但是,可以主張對方賠償實際損失,譬如要求對方支付逾期利息。
3、在未約定合同違約金的情況下,是否支付那筆錢,其實還可以通過借貸雙方自己協商。只要協商達成一致,那么便可以按約定履行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并且雙方因此引起糾紛的,可以搜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借款合同擔保人未簽字是否生效?
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未簽字的,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但會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由借貸雙方簽訂的,而擔保合同是由擔保人與出借人簽訂的。
擔保合同的成立方式如下:
1、在主合同中訂立擔保條款;
2、在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
3、擔保人向債權人發出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債權人接受的;
4、 保證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綜上所述,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則擔保人需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人沒有簽字的擔保有效嗎
進行民間借貸時,借款合同不需要擔保人簽字的,所以擔保人沒有在借款合同簽字的,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如果是擔保合同沒有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擔保人可以委托別人簽字嗎
可以,但需要出具委托書。擔保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前往簽字,要是真正的擔保人知道是由你代替他簽字,那么讓他出具一份委托書。偽造擔保人簽字,該擔保合同效力待定,沒有經過擔保人追認不對擔保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是這樣的話,有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另外,如果從民事角度來說,就等同于不存在實際的擔保人。偽造簽名,指紋是屬于偽造證據,根據偽造證據的目的以及情節可以分別追究法律責任。
總結:由上可以知道,借條擔保人沒簽字是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依據《民法典》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擔保人沒有簽字的擔保有效嗎
擔保人沒有簽字的擔保不具備法律效力。擔保協議經擔保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并簽字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擔保人沒有簽字,沒有在場的,不影響擔保協議的法律效力。擔保協議是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的協議,由擔保人和債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被擔保人不是擔保協議的當事人,不需要簽訂確認。
沒有簽字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風險。擔保責任按以下方式承擔:
1、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于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所有財產都應當用于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擔保人未簽字,銀行貸款合同有效嗎?
銀行貸款合同無效。銀行發放的貸款有保證貸款(即擔保或抵押)、信用貸款等,如果發放的是信用貸款,就不需要擔保人,也就不存在擔保人簽字的問題。如果發放的是保證貸款而且約定了需要擔保人擔保的,雖然借款人與銀行已簽貸款合同,但擔保人沒有簽字,那這個借貸合同于銀行來說發生效力的前提條件沒有按約定達到,故而不能生效,即是無效的。
擔保人沒簽字算不算擔保
法律分析:如果擔保人沒有簽字的話,那么擔保關系一般是不成立的。具體而言,簽訂協議的,有擔保人的,必須有擔保人親自簽字,否則,擔保人不承擔還款責任,由簽訂協議的一方還款,而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因此擔保關系的成立必須要有擔保人的簽字,否則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請問擔保人沒有簽字需要履行義務嗎?
擔保人沒有簽字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人是符合擔保的條件。欠條上明確了他是‘擔保人“身份,即使沒有擔保條款,也需要承擔償還義務的;如果,沒有明確,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擔保人身份,只是在欠條上簽了個字而已,那么,則不需要償還。
法律分析
簽訂借貸者與銀行貸款的合同,簽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應,沒有簽字就不是此次的擔保人,當然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擔保人需要滿足: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法人;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擔保負責,那么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后,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如果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么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