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抵押的房子再次出售,合同有效嗎(開發商將抵押的房子再次出售,合同有效嗎)
開發商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再次出售給我,這是否是屬于欺詐行為,又有何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開發商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再次出售給我,這是否是屬于欺詐行為,又有何相關的法律條文
根據《最高人民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與購房者簽定買賣合同后,又將房屋抵押的,屬于惡意欺詐行為,購房者可以請求償一付房款兩倍的賠償金。
拓展資料:質押房產流程
1、質押登記申請,所請書;質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質押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可以證明質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可以證明質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以及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
3、審核通過的,進行登記,發放證書;審核未通過的,不予受理。
質押房產范圍是怎樣的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占用范圍內
的土地使用權。房房地產抵押物,大押物。
2、土地使用權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體所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資產所組成的綜合財產。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在建工程,因為只有可以轉讓的在建工程才能通過轉讓實現其價值,從而保證抵押權的實現。
4、已經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價的預購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二、購房資格審核未通過是什么情況?
購房資格審核未通過情況:1,買方因限購政策不能履行合同,屬于不可抗力,不是違約。2,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就有效。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高于合同標的額的30%即可。3,中介沒有審查購房資格的義務,但是需要盡到提醒義務。4,勝訴率這個問題沒法回答你,我只能給你說如果證據齊全勝訴的可能性較大。一個案件能不能勝訴不是律師說的算,要看案件詳情、雙方證據情況、訴訟技巧、法官的認定與判決,這是一個綜合因素。如果有哪個律師給你說這案子肯定能贏,那一定是為了騙你錢。5,中介有告知義務,但是沒有審查義務。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訴訟。希望能幫到您。
三、購房資格審查未通過原因?
你好!多數因限購政策原因,可以看看自己屬于哪個區的哪個納稅服務所的,去服務所打印一份納稅紀錄啊。也可以在網上登錄社保中心的網站,查看一下自己的社保記錄,有可能是因為納稅沒有滿五年的原因。
四、購房資格沒通過是怎么回事?
在實施了限購令之后,買房之前都需要先到房管局進行購房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后,確定你有購房資格才能夠買房,不然你是不能在這個城市買房的。
開發商抵押房子后再出售,是詐騙嗎?
法律分析:開發商將已經抵押的房屋再次出售,不構成詐騙。
這是開發商取得銀行貸款的普遍做法。
雖然已經被國家政策和法律所禁止,但僅僅是商業欺詐行為,不是詐騙的犯罪行為。
這種情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購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房子抵押貸款后可以賣嗎
已經抵押的房子可以買賣,不過不能直接買賣。能買賣抵押房子的方法有:\x0d\x0a 一、提前還清貸款。房子只要還清了貸款,房主就可以取得房子的完整的產權。所以,申請人可以先還清房貸,注銷房產抵押登記,再將房子賣出去。也可以和買房一方簽定買賣的合同,房主還清貸款后,再辦理二手房買賣的手續。\x0d\x0a 二、辦理轉按揭貸款。辦理轉按揭貸款方法是變更房產的抵押登記,將抵押人從房東變更為買方。轉按揭貸款不需要自己籌錢還款,壓力較小。\x0d\x0a 所以已經抵押的房子可以買賣的。不過若個人需要的額度不大,也可以考慮申請信用貸款,不用賣房子。終歸房子的貸款還沒有還清,等辦理好相關的手續再賣房子,花費的時間也是比較長的。
抵押房屋買賣注意事項?有抵押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在生活中,有很多朋友們因為資金短缺,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想要把房子進行抵押,但是在抵押的過程中要注意風險,所以接下來我們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抵押房屋買賣注意事項?有抵押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感興趣的朋友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抵押房屋買賣注意事項
1、建議消費者選擇大中介公司進行交易,大中介公司對購房流程熟悉,風險把控能力強,一般都會對流程進行監控,在買方出款前會做好司法凍結及抵押情況的調查。出現糾紛亦會作為公證的第三人保護守約方的權益;
2、大中介公司一般都有合作的擔保公司,遇到賣方提前收款或需要解押的情況,可以求助于擔保公司,先支付部分擔保費用,將風險轉嫁至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全權調查并出款,規避客戶風險;
3、若買方已經支付完房款后,過戶期間房屋被凍結,買方應該積極起訴,提交原始合同及房款支付憑證,請求法院支持正常取得房產。
二、有抵押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第一種觀點認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絕對無效。《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前段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依該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對抵押權人僅負有通知義務。而《物權法》對抵押財產的轉讓作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性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必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該規定的現實意義在于從我國目前抵押權行使和實現的現狀來看,如果允許抵押人隨意轉讓抵押物,會極大地增加抵押權人追索抵押物的難度,從而加大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風險,因此,法律在保護抵押權人權利和促進市場流轉之間,更側重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對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直接否認其私法上的效力,轉讓合同無效,以實現對抵押權人利益進行特別保護的立法目的。當然,如果抵押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清償債務或者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可以補正轉讓合同的效力瑕疵,轉讓合同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相對特定第三人無效的合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授權第三人規范,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只侵害抵押權人的利益,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相對抵押權人無效的合同。如果抵押權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相對于抵押權人無效,抵押權人未主張的,法院不得主動援引該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并且,房屋買賣合同在買賣雙方之間以及相對于除抵押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均是有效的,買賣雙方依據《物權法》的該規定主張合同無效的。
第三種觀點認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買受人可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權,但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權的追及力,實現對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主要理由有:(1)依民法理論,抵押權為支配抵押物交換價值的權利,屬于價值權。抵押權人享有的只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就抵押物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不是抵押物的處分權,對于抵押人不妨礙抵押物交換價值的處分行為,也無權進行干預。抵押人仍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有權將抵押物自由轉讓給他人。但為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權人應當對抵押物享有追及權,追及抵押物的所在,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此為各國法律之通例。(2)依《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為其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對于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的追及力就抵押物優先受償。該司法解釋在《物權法》出臺后并未被廢止,因此仍應當適用。
第四種觀點認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以此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支持。在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前,買受人實際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合同構成履行不能,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房子抵押過會影響賣嗎
房子被抵押后還能買賣,但需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并征得其同意。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一、房屋抵押貸款的條件是什么
1、抵押物房屋應該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抵押物房屋必須產權清晰;
2、借款人具有完全處置的權利,能做抵押登記;
3、抵押人必須將抵押物房屋價值全額用于抵押貸款;
4、房屋可以合法上市交易,容易變現。
二、房子被抵押了后所有權人將受到以下限制:
1、房子抵押期間,房屋所有權人轉讓房屋時,應當事先通知抵押權人,并且也要告訴房屋買受人房屋已經抵押了的情況。如果出賣人沒通知,也沒事先告知有抵押,那么這筆房屋買賣合同將做不成,因為房屋轉讓合同屬于無效。
2、買賣房屋的價款明顯低于房屋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抵押人不提供擔保,將不得出售房屋。
3、房屋抵押人出售房屋得到的價款,除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或向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剩余部分都將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就由抵押人繼續清償。
三、法律對房主出售抵押的房屋作了一定的限制:
1、抵押期間,房主轉讓房屋,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
2、房主出售房屋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3、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房主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證抵押權人的債權最終能夠實現,房主不提供的不得出售該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房子已經抵押了還能買賣嗎?
一、房子已經抵押了還能買賣嗎?
(一)轉讓已抵押房產的法律依據。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再次,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二)房子已經抵押了還能買賣嗎?
根據上面提到的法律規定,已經抵押給銀行的房子如果要進行買賣,購房者是要通知銀行的,銀行同意買賣的,可以提前還貸解除抵押或者辦理轉按揭,從而實現房屋的買賣。那么,具體來說已經抵押的房屋怎么買賣呢?
二、已抵押房屋怎么買賣?
已設定抵押的房屋進行轉讓是房地產交易中非常典型的模式。通常,原業主通過向銀行申請貸款購買了房屋,并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而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房東欲將該房屋轉讓,在交易方式上同沒有設定抵押的完全產權的房屋轉讓存在很大差異。
房地產交易中心會根據抵押權人是否同意轉讓抵押物或抵押登記是否已經注銷,來判斷交易的房屋是否可以轉讓過戶,從而保護銀行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整個房地產交易體系的安全。一般而言,實踐中有如下幾種既符合法律規范,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交易模式,供房屋買賣的雙方選用:
(一)提前還款,解除抵押。
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后,由原業主一次性提前歸還尚欠銀行的全部貸款余額,之后銀行釋放抵押權,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注銷抵押登記,如此,原業主就取得了該房屋的完全產權,接下來,雙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買賣流程完成交易。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在房東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沒有支付房款,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高;缺點是,完全由房東籌錢還貸,就要求房東具有很強的資金實力或融資能力,且沒有充分利用買方的首期房款參與還貸,不是最為經濟的解決方案。
(二)辦理轉按揭。
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后,雙方共同向原業主的原貸款銀行申請辦理轉按揭手續。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無須籌措資金提前還貸,沒有融資的壓力,而是將房東原有的還貸義務轉由買方承受,通過變更抵押登記,將抵押人從房東變更為買方;缺點是,轉按揭手續較為繁復,且不是所有銀行都有這項業務,而如果買方需要到另一家銀行辦理貸款,則會出現跨行轉按揭的問題,操作起來比較繁瑣。
(三)買房替原業主提前還貸。
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后,買方將應當支付的首期房款專項用于幫助房東歸還貸款余額。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流動價值,盤活了買方的首期房款,雙方合力解決了交易的最大障礙;缺點是,買方的首期房款存在一定風險,如果原房主利用買方的資金幫他還貸,進而取得房屋的完全產權,再將該房屋轉賣他人后逃匿,買方既不能取得房屋產權,又讓首期房款血本無歸,到那時,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追討,就非常被動了。
以上就是關于轉讓已抵押房屋的相關問題,購房者要想轉讓抵押在銀行的房屋,一定要通知銀行并且辦理相關的手續,否則一旦轉讓合同無效一是要對銀行承擔相關責任,對善意的新購房者也要承擔違約責任,要謹慎為之。
抵押中的房子可否買賣
走進物權法案情回放>>>
張小姐與李小姐簽訂一商品房買賣協議,約定張小姐將自己名下位于河西某小區的住宅一套賣予李小姐,李小姐付張小姐房款58萬元,合同簽訂的同時,李小姐即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張小姐定金1萬元,并約好下次付款時間。待李小姐依約再去付款時,張小姐變卦了,稱房子不賣了,自己要用。而此時,房價正一路上揚,李小姐無奈,只好要求張小姐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而張小姐又稱抵押過的商品房不允許買賣,合同無效,李小姐無權要求違約金。李小姐就此提出疑問,設立了抵押權的商品房進行交易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果真無效嗎?
案情分析>>>
這是典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張、李兩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協議,是商品房轉讓的原因,房屋產權由張小姐處過戶到李小姐名下是轉讓的結果。買賣協議(即原因行為)生效應取決于什么?我認為,買賣協議的生效與否,不取決于房屋產權是否登記過戶到買受人名下,也不取決于轉讓房屋是否達到轉讓條件,而是取決于簽訂協議這一原因行為本身是否有效。合同訂立的行為效力,受《民法通則》的調整,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合同即生效。房屋買賣協議作為債權合同,只要滿足3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結合《合同法》第44條,協議自成立時生效。協議的效力在簽訂之時即已確定,不應通過協議的履行來反決定協議的效力,這樣做才符合《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需求。誠實信用是民事社會活動中的“帝王法則”、最高準則。
根據房屋買賣協議,在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前提下,轉讓方負有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受讓方名下的義務,含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包括解除房他項權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能因為轉讓方認為價格賣低了,想毀約,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許買賣或轉讓而主張商品房買賣協議無效。實際上,轉讓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協議的違約事實,不使轉讓房達到轉讓條件,不進行過戶登記。這是典型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抗辯。另外,被轉讓房屋因為設置了抵押權而不能轉讓,應理解為房屋產權變動的結果條件,而不是原因條件,不符合轉讓條件的,房屋不得進行過戶登記,不發生物權轉移,但轉讓協議本身不應受到影響,協議仍然有效。這即是《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再從擔保角度來看抵押房產能否買賣。從《民法通則》到《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再到《物權法》,我國在抵押物轉移的立法上,本著“物盡其用”、“合理平衡抵押人、抵押權人、受讓人利益”的原則,從嚴格限制逐漸走向寬松。《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非經債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轉讓無效。這個規定非常嚴格,充分考慮到抵押權人的利益,但卻忽視了“物盡其用”。后來實施的《擔保法》第49條,對此作了改變,規定轉讓經登記過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非經通知或告知的,轉讓行為無效。這個規定開始貫徹“物盡其用”的思想,并考慮到了抵押物受讓人的利益。后來的《關于〈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67條,對此更有突破,規定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向抵押人追償。這個規定承認抵押權有追及效力,同時賦予受讓人滌除權,抵押人在不通知或告知情況下轉讓抵押物有效,抵押權作為物上請求,對物不對人,抵押物產權轉移后,如抵押權所對應的原債權不能實現,抵押權人仍然有權對抵押物主張抵押權。而《物權法》則以寬松的立法態度,對擔保中的抵押權追及效力、滌除制度及價金物上代位主義進行了整合,“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從以上立法演變來看,首先抵押財產是允許轉讓的,而非老觀念中轉讓抵押物無效。其次,抵押財產要實現轉讓附有一定條件,轉讓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變化。另外,關于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定是針對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而不是針對抵押物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所以,案例中張小姐、李小姐所簽訂的商品房轉讓協議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合同法》第44條、《物權法》第15條之規定,是有效協議,只是在協議履行中,因張小姐違約,沒有履行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義務,使抵押房屋達不到轉讓條件,可能導致抵押房產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能實現抵押房產所有權的轉移,但這并不影響轉讓協議本身的效力,房屋轉讓協議仍然有效。 蕭虹 張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