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
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具體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后續治療費、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賠償等。
一、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具體如下:
1、醫療費。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
2、誤工費。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乘以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計算;
5、住宿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6、殘疾賠償金。參照傷殘系數,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二、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采取以下處理方法:
1、協商。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2、調解。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3、仲裁。仲裁是指通過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申請書來開啟仲裁程序;
4、訴訟。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包括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等。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標準,有法律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22全文
法律主觀: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因賠償義務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一、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人致人受傷,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二、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怎么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賠償義務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是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3、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4、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而根據最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現在還不能按照這個法律作出判決)的規定,賠償義務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方說監護人、用人單位、醫療機構。3、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4、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5、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6、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7、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8、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義務人。9、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10、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以上就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規定的介紹。在進行賠償的時候,由于具體的傷害情況不同,因此最后所涉及到的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客觀:
人身損害賠償統一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20號在多數情況下能夠實現人身損害賠償規則尤其是裁判規則的統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幾方面的問題應當特別注意。1、國家賠償案件國家賠償法中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而不適用法釋〔2003〕20號的規定。原因如下:首先,國家賠償最終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是主權者的賠償,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權賠償。其次,國家賠償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2、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法釋〔2003〕20號在誤工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諸多方面存在計算標準上的差異,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應該優先適用法釋〔2003〕20號作為裁判規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賠償范圍、計算方法的規定不宜作為裁判規則。當然,如果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例如有關醫療事故的認定、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3、工傷事故糾紛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應該由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進行調整。4、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協調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因此,其與相關司法解釋之間的關系也需要理順。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并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余地。 5、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僅適用于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發的海事賠償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涉外性。依據法釋〔2003〕2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兩個司法解釋有不同規定時,應以法釋〔2003〕20號為依據。但是《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并沒有被廢止,在法釋(2003)20號中沒有做出規定時仍有適用的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具體有什么規定?
您好,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較于舊的司法解釋36條的條文數量,《解釋》共有24條,其中直接刪除了14條,又新增加了兩條規定。
《解釋》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內容為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案件。訴訟主體包括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共同侵權;第三人侵權情況的處理。
《解釋》第六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及人身損害的賠償數額確定: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補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民院關于審理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
(200312月4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299議通)
確審理身損害賠償案件依保護事合權益根據《華民共民通則》(簡稱民通則)、《華民共民事訴訟》(簡稱民事訴訟)
等關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關適用律問題作解釋:
第條
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起訴請求賠償義務賠償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民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指侵權行或者其致害原直接遭受身損害受害、依由受害承擔扶養義務扶養及死亡受害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指自或者侵權行及其致害原依應承擔民事責任自、或者其組織
第二條
受害同損害發或者擴故意、失依照民通則第百三十條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賠償責任侵權故意或者重失致損害受害般失減輕賠償義務賠償責任
適用民通則第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賠償責任受害重失減輕賠償義務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共同故意或者共同失致損害或者雖共同故意、共同失其侵害行直接結合發同損害構共同侵權應依照民通則第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沒共同故意或者共同失其別實施數行間接結合發同損害應根據失或者原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共同實施危及身安全行并造損害能確定實際侵害行應依照民通則第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能夠證明損害由其行造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起訴部共同侵權民院應追加其共同侵權作共同告賠償權利訴訟放棄部共同侵權訴訟請求其共同侵權放棄訴訟請求告應承擔賠償份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確定推定各共同侵權承擔同等責任
民院應放棄訴訟請求律告知賠償權利并放棄訴訟請求情況律文書敘明
第六條
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或者其社自、、其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遭受身損害賠償權利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民院應予支持
第三侵權導致損害結發由實施侵權行第三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錯應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范圍內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責任向第三追償賠償權利起訴安全保障義務應第三作共同告第三能確定除外
第七條
未依負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校、幼園或者其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相關義務致使未遭受身損害或者未致身損害應承擔與其錯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侵權致未遭受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校、幼園等教育機構錯應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或者其組織定代表、負責及工作員執行職務致損害依照民通則第百二十條規定由該或者其組織承擔民事責任述員實施與職務關行致損害應由行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家賠償》賠償事由依照《家賠償》規定處理
第九條
雇員事雇傭致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故意或者重失致損害,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事雇傭指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產經營或者其勞務雇員行超授權范圍其表現形式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內聯系應認定事雇傭
第十條
承攬完工作程第三造損害或者造自身損害定作承擔賠償責任定作定作、指示或者選任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條
雇員事雇傭遭受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外第三造雇員身損害賠償權利請求第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向第三追償
雇員事雇傭安全產事故遭受身損害發包、包知道或者應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包業務雇主沒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產條件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勞關系工傷保險范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應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用單位勞者工傷事故遭受身損害勞者或者其近親屬向民院起訴請求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用單位外第三侵權造勞者身損害賠償權利請求第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償提供勞務幫工事幫工致損害幫工應承擔賠償責任幫工明確拒絕幫工承擔賠償責任幫工存故意或者重失賠償權利請求幫工幫工承擔連帶責任民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幫工遭受身損害幫工應承擔賠償責任幫工明確拒絕幫工承擔賠償責任;受益范圍內予適補償
幫工第三侵權遭受身損害由第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能確定或者沒賠償能力由幫工予適補償
第十五條
維護家、集體或者合權益使自受身損害沒侵權、能確定侵權或者侵權沒賠償能力賠償權利請求受益受益范圍內予適補償民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列情形適用民通則第百二十六條規定由所或者管理承擔賠償責任能夠證明自沒錯除外:
()道路、橋梁、隧道等工建造構筑物維護、管理瑕疵致損害;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損害;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實墜落致損害
前款第()項情形設計、施工缺陷造損害由所、管理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遭受身損害醫治療支各項費用及誤工減少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營養費賠償義務應予賠償
受害傷致殘其增加需要所支必要費用及喪失勞能力導致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扶養費及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必要康復費、護理費、續治療費賠償義務應予賠償
受害死亡賠償義務除應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款規定相關費用外應賠償喪葬費、扶養費、死亡補償費及受害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向民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高民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予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讓與或者繼承賠償義務已經書面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已經向民院起訴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治療必要性合理性異議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審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康復費、適整容費及其續治療費賠償權利待實際發另行起訴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發費用與已經發醫療費并予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誤工間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間根據受害接受治療醫療機構具證明確定受害傷致殘持續誤工誤工間計算至定殘前
受害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收入計算受害固定收入按照其近三平均收入計算;受害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平均收入狀況參照受訴院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員收入狀況護理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員收入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護理員沒收入或者雇傭護工參照護工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員原則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明確意見參照確定護理員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恢復自理能力止受害殘疾能恢復自理能力根據其齡、健康狀況等素確定合理護理期限超二十
受害定殘護理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及其必要陪護員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費用計算交通費應式票據憑;關憑據應與醫點、間、數、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家機關般工作員差伙食補助標準予確定
受害確必要外治療客觀原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護員實際發住宿費伙食費其合理部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喪失勞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院所度城鎮居民均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起按二十計算六十周歲齡每增加歲減少;七十五周歲按五計算
受害傷致殘實際收入沒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造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業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特殊需要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意見確定相應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更換周期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院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六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扶養費根據扶養喪失勞能力程度按照受訴院所度城鎮居民均消費性支農村居民均消費支標準計算扶養未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勞能力其源計算二十六十周歲齡每增加歲減少;七十五周歲按五計算
扶養指受害依應承擔扶養義務未或者喪失勞能力其源近親屬扶養其扶養賠償義務賠償受害依應負擔部扶養數賠償總額累計超度城鎮居民均消費性支額或者農村居民均消費支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院所度城鎮居民均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計算六十周歲齡每增加歲減少;七十五周歲按五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舉證證明其住所或者經居住城鎮居民均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均純收入高于受訴院所標準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按照其住所或者經居住相關標準計算
扶養費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條
民院應按照民通則第百三十條及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款規定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應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確定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限賠償權利向民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民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勞能力源民院應判令賠償義務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請求定期金式給付殘疾賠償金、扶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應提供相應擔保民院根據賠償義務給付能力提供擔保情況確定定期金式給付相關費用審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費用、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
民院應律文書明確定期金給付間、式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關統計數據發變化給付金額應適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實際存限給付受本解釋關賠償期限限制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均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均純收入、城鎮居民均消費性支、農村居民均消費支、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度指審庭辯論終結統計度
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045月1起施行20045月1新受理審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規定已經作效裁判身損害賠償案件依再審適用本解釋規定
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效施行司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致本解釋準(源:院網)
《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0號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
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
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
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
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
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
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
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
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
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
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
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
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
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
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
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
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
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
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
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
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
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
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
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
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
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
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
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
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
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
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
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
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
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
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
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
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
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
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
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
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
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
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
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
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
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
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
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
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
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
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
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
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
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
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
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
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
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
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
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
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
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
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
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
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
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
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
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
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
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
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
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
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
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
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
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
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
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
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
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
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
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
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
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
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
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
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
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
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
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
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
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
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
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
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
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
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
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
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
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
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